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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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建设,选优配强村(居)组织,指导村(居)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关于做好全省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指导意见》(办发〔X〕38号)、《关于做好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十办文〔X〕35 号)、《乾元县 X 年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方案》(X 办发[X]24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选优配强村(居)委会班子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按照直接、竞争、平等、公开的原则,真正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居)民服务的优秀人才选进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班子,进一步完善村(居)党支部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为全面落实好乡村振兴攻坚、乡村振兴等各项任务,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 ( 一) )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工作始终,突出村(居)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牢牢把握换届选举工作主动权,
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 ( 二) ) 立足选优配强。把选优配强村(居)委会班子摆在突出位置,旗帜鲜明提出候选人资格条件,严格审核人事安排,努力把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推选出来。
( ( 三) ) 严格规范程序。充分发挥村(居)民代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的作用,鼓励村(居)民积极参与。严格依法选举,实行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记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办法,切实保障村(居)民的民主权利。
( ( 四) ) 确保风清气正。严肃换届纪律,严禁贿选闹选,坚持最严风纪、最严督导、最严惩处,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三、方法步骤 乾元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 11 月 5 日启动,至 12 月 15 日基本结束,共计 40 天。全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举日定于 12 月 15 日。具体分五个阶段:
( ( 一) ) 第一阶段:
准备阶段1 (11 月 月 5 5 日至 2 12 日) )
第一步:建立选举工作机构1 (11 月 月 5 5 日至 9 9 日) ) 。
1.乡镇(场、区)党委、政府成立第十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乡镇(场、区)党委书记任组长,每个村(居)要明确一名乡镇(场、区)领导班子成员挂点联系,并派出 1-3 名乡镇干部驻村(居)指导工作。指导组职责:(1)宣传、贯彻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村(居)委会选举方面的政策规定。(2)根据上级选举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实际,
确定实施阶段、重点任务、时间进度、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做到时间到天、任务到人。印制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操作日程表,下发到村(居),确保每个环节、每个步骤的工作都能无缝对接、有序推进。(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培训工作人员;(4)教育、动员村(居)民依法参加选举,正确行使民主权利。(5)受理村(居)民咨询、举报、来信、来访,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行为。(6)承办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2.召开村(居) “两委”成员、全体党员、村(居)民代表和组长参加的动员会,安排部署换届选举工作,并由第九届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
3. 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村第十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居)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2)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代表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组织能力,在村(居)民中有威望的村民。(3)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具体人数由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一般由 5-11 人的单数组成。各小组再召开户代表会议(户代表人数超过 2/3)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具体人数由村(居)民
代表会议确定,推选时分组计票,以相对多数票者当选。(4)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在其成员中推选选委会主任 1 人(按上级要求将村(居)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无优秀主持人,可推选驻村(居)乡镇干部当主持人),副主任委员 1 人。(5)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发布公告(第一号),并报乡镇(场、区)选举指导组备案。(6)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职权行使,自成立之日起,到新一届村(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7)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正式竞选人的,应退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推选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4、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居)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1)村(居)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是在本村(居)有威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敢于直言、关心村(居)内事务的村民,提倡将符合条件的驻本村(居)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村(居)民代表、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选入选举监督委员会。(2)在依法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同时,直接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监督委员会,其人数可根据村(居)人口规模大小自行确定(一般 3-5 人或一组 1 人),监督委员会成员与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重复。(3)村(居)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后,召开监会成员会议,推选 1 人主持村(居)选举监督委员会工作。(4)村(居)民选举监督委员会名单发布公告(第二号)报乡镇(场、区)
选举指导组备案。(5)村(居)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选举全过程,重点对本村(居)的选举进行五个方面监督:A、监督选举程序是否合法;B、执行是否到位;C、监督选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有没有被截留;D、监督竞选人的标准条件是否得到认真执行;E、监督选民有没有贿选拉票行为;F、监督选举结果是否客观真实、符合民意。(6)村(居)民选举监督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和上级指导组反映,并帮助村(居)民选举委员会采取措施进行改正,同时向上级选举指导机构反映。对于个别群众在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疑问,监督委员会应协助选举委员会向他们进行解释。(7)村(居)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竞选人的,应退出选举监督委员会,其缺额应在已推荐(提名)人选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8)召开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大会选举日、投票地点,并发布公告(第三号)。讨论通过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选民登记办法、宣传发动方案和《致村(居)民的选举公开信》,确定选民登记员,安排选民登记有关事宜并公告(第四号)。
第二步:培训骨干1 (11 月 月 0 10 日至 至 2 12 日 日) ) 由各村(居)选举工作指导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居)“两委”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参与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熟悉选举工作的具
体程序,掌握操作的具体方法。
( ( 二) ) 第二阶段:登记选民和推选村( ( 居) ) 民代表 (1 11 月 月 3 13 日至 至 8 28 日)
第 三 步:
召开 村( ( 居) ) 选举委员会 议, 通过村( ( 居) ) 选民登记办法
1 (11 月 月 3 13 日至 5 25 日) )
1.选民登记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在村(居)民小组设立选民登记站,由选民自觉主动到登记站登记,对放弃选举权不愿参加登记的村(居)民,在自愿放弃选举权的相关表格内签字。选民登记员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按要求确定并培训。选民登记开始前,村(居)选举委员会应通知外出有选举权的村(居)民回村(居)参加选举或明确委托投票人。
2.凡户口在本村(居)、年满 18 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村(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可登记。计算选民年龄以该村(居)确定的选举日为准,村(居)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3.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在本村(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须同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所出具的不参加该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书面有效证明,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4.户籍在本村(居),不在本村(居)居住的村(居)民,经村(居)
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对确定不能按期回村(居)参加选举又不愿委托他人投票选民,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采取电话、信函或短信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 10 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
5.已在户籍所在村(居)或者居住村(居)参加选举的村(居)民登记,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6.在选举日前 20 日,因婚姻家庭关系驻进本村(居)并具有选民条件的,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入,准予登记。
7.选民登记后,在选举日前迁出本村(居),死亡或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8.经医院证明或家属认可,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和被依法劳教羁押人员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但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予登记,并委托监护人进行登记。
9.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 20 日(11 月 25 日)公布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公告(第五号),参加选举的村(居)民登记资格确认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发给选举证,选举投票时,村(居)民必须凭选举证领取选票。
10.村(居)民对公布选民名单有异议的,自选民名单公布后 5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核实,依法作出纠正或解释,做到不漏
登、不强登、不重登、不错登。
第 四 步 :召开 村( ( 居) ) 民选举委员会 议, 通过村( ( 居) ) 民代表推选办法1 (11 月 月 6 26 日至 8 28 日) )
1.根据《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民名单公布后 10 日内,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确定第十届村(居)民代表人数、推选条件、产生办法,并发布公告(第六号)。
2.村(居)民代表条件:A、本村年满 18 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居)民;B、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心为村民服务;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D、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在村(居)民中有一定的威望、能代表群众意愿。
3.村(居)民代表产生方式可以由村(居)民按每 5-15 户推选 1人,也可以按照本村人口及规模,将村(居)民代表名额分配到各小组进行推选。村(居)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 25 人,一般不超过50 人。具体名额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居)情况决定。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本小组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居)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小组会议,经村(居)民酝酿讨论后,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居)民代表,获得多数同意的当选。推选的村(居)民代表中妇女代表所占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4.各村(居)民小组推选村(居)民代表会议,由现任村(居)民小
组长主持、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派成员指导。
5.村(居)民代表产生后,对新当选的村(居)民代表要落实联系户,登记造册并颁发代表证。村(居)民代表产生后,并发布公告(第七号),并报乡镇(场、区)备案。
( ( 三) ) 第三阶段:
直接 提名 和确定 候选人1 (11 月 月 9 29 日至 2 12 月5 5 日) )
本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不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 五 步:候选人提名的准备1 (11 月 月 9 29 日至 1 12 2 月 月 1 1 日) )
召开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班子职数、职位设置、交叉任职方案和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条件及提名办法。依照《党章》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统筹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继续推进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各乡镇(场区)按照村人口总量核定村(居)“两委”班子职数。其标准为:1000 人以下的村 3 人,1000 人以上的村 3-5 人(居委会 5-9 人)。提倡村(居) “两委”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小组长。村(居)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治调委员、财经委员(会计)、妇女计生委员等职务。选派机关干部、大学生村官不占职数。根据《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
至少多一人。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应根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位和职数,差额确定各个职务的候选人,差额人数多少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具体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职位、交叉任职方案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由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发布公告(第八号);讨论通过第十届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式并发布公告(第九号)。
第 六 步:村民 直接 提名候选人 (12 2 月 月 2 2 日至 3 3 日) )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过半数的参加登记选举的村(居)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由村(居)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的条件及产生方式:
1.条件:(1)必须是本村(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居)民;(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 、公道正派、热心公益;(3)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能够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居)民共同致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候选人:(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选举日前五年内超生或婚外生育的;(2)违反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