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有关规定(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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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惠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 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惠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明确招标人的权利和法律责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招标人用好招标自主权,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范本(2018年版)的通知》(粤交基〔2018〕38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其它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 2 - 交通建设工程领域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公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含城市桥梁、隧道)、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地方铁路、以及水运工程等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或附属相关建设工程,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和定标实行分离,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入围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入围定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投标文件、开标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应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和统一平台公开发布。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树立契约 精神,倡导合法竞争。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
(一)突出质量及管理,鼓励创建精品工程; (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 (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坚持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对不廉洁从业行为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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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当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没有范本的,可参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时间、评标地点、评标办法、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及定标方式,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定标必须严格遵守评标、定标工作规则,不得擅自改变。
评标办法可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方式推荐定标候选人,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不得少于 3 家,具体数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定标候选人,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七条 开标评标活动应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4 -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作好记录。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第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或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不得大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专家依法从相关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因评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库,或者评标专家库现有专家难以胜任该项评标工作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直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标。
第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将入围的定标候选人及相关信息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和统一平台公开发布,发布内容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定
标 第十一条 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 从定标委员会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 5 - 成员数量为 5 人或以上单数,候补人员一般应不少于 1 人,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上述总额应包括其本人在内。
第十三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同一项目,同一人只能担任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定标监督小组中的一个职务。如定标委员会成员不足时,从定标委员会候补成员或定标委员会人员库中补充抽取。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须遵守定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定标工作,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人员库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人员主要由交通行业相关单位具备相关职称人员和班子成员及业务骨干组成。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定标委
- 6 - 员会人员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并做好保密工作 。
定标委员会人员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组建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法规、财务及业务等部门人员参与的 3 人及以上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讨论。监督工作完成后定标监督小组各成员应在定标委员会独立编制的定标报告上签署监督意见并签字确认,主要应包括监督基本情况、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以及定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等内容。
招标人未设置纪检监察、法规等部门的,应邀请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定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坚持择优、竞优、物有所值的原则 ,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 1 名中标人:
(一)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
- 7 - 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三)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性能、方案、团队、价格、资信、服务中全部或部分因素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性能因素,主要考虑定标候选人拟投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性能、备品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定标候选人的技术水平等。
(二)方案因素,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的方案进行评价。施工项目主要考虑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绿色节能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等。勘察项目主要对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进行评价。设计项目在满足限额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价。监理项目主要对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进行评价。
(三)团队因素,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定标候选人拟委派团队成员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价。
(四)价格因素,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投标报价进行分
- 8 - 析,结合定标候选人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拟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等对报价的合理性及不平衡性进行评价。
(五)资信因素,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资信进行评价。资信因素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奖项、财务指标、工程研发能力、第三方信用评价等。
(六)服务因素,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服务进行评价,主要包括服务效果、响应时间、服务便利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
第十九条 定标因素设置原则 (一)施工项目定标方法中可将方案、团队、资信和价格等因素进行组合,其他因素可重点考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响应等因素,投标人承诺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定标方法中可重点考虑价格因素和性能因素等。
(三)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类项目可选择设置方案、团队中的一种或几种因素定标,但一般不宜以单一的定标因素定标。
第二十条
定标完成后,定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
- 9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定标结果)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和统一平台公示。
第二十二条
定标活动全过程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不得与外界交流、联系涉及定标活动的任何信息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将所有有关的定标资料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原则上应对定标会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
第五章 公
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和统一平台公示评标结果,并附相应投标文件。公示内容应包括定标时间、入围的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和统一平台公示中标结果(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定标时间、中标人、各定标候选人的评分结果或票数及理由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招标人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该项目的招标平台公示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六章 中
标
- 10 - 第二十六条 定标后关于中标结果(定标结果)公示、定标报告备案、质疑投诉及合同签订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惠州市相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如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重新定标或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行业企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工
- 11 - 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与市发展改革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信用评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惠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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