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事案件举证指引(2022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民事案件举证指引(2022年),供大家参考。
律师民事案件举证指引 1.总则 1.1 为了规范本所以及律师执业行为,提升本所律师专业素质,确保证据质量,有利于实现客户目标,特制订本指引。
1.2 民商案件的举证是指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出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并能够支持诉讼请求的诉讼活动。
1.3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帮助客户承担举证责任:
(1)在申请立案时,按立案标准提交证据; (2)被告答辩后,或者庭审准备时,就归纳、确认案件争议焦点提交证据; (3)针对法庭要求核实的基本事实提交证据; (4)就出现的新事实、新证据提交新补强证据和反驳证据; (5)其他应当举证的情形。
1.4 举证的目的是使待证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要素变动的事实得到确认,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1.5 举证应当坚持最低限度主义,即举证深度必须达到待证法律关系获得法官确信“该事实存在”或者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的程度。
1.6 举证必须遵守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庭的安排。在未取得法庭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所有证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成。
1.7 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先将能够提交的证据提交法庭,并在举证期届满前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1.8 举证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律师获取证据应当取得证人或者证据提供人确保证据真实的承诺,律师不得指使当事人、证人作伪证;
(2)合法性原则,律师不得采用或者指使当事人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证据; (3)证明力优先原则,就待证事项,首先使用效力等级最高的证据予以证明; (4)系统性原则,律师应根据法律事实的要素分析,对证据进行合理组织,使之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以提升证据的整体证明力; (5)攻防兼备原则,应当全面客观分析所举证据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事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2.证据收集 2.1 应当协助客户全面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相关事实的时序或者内在逻辑对证据进行梳理,并依据案件需要进行归纳。
2.2 应当归纳诉讼请求成立需用证明的各要素,按每一个需证明的要素对证据进行归类,并确认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
2.3 应当就每一项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及计算方式的每个要件收集证据,确保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
2.4 举证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后,剩余的证据作为储备证据。储备证据应按法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分类,保证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调取。
2.5 证据组织时应当向当事人确认证据有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采取补强措施。
2.6 如果证据有灭失风险的,律师应当建议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是否同意由当事人确认。
2.7 下列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请求人民法院调取: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
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8 举证期限届满后,律师认为需要对已经提供的证据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应向法庭提出再次确定举证期限申请。
3.举证策略 3.1 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应当依据证据的收集情况分析证据的证明效力,制订证据策略。必要时制作证据策略报告,以使当事人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案件优势、劣势、机会和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 证据策略分析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的收集和组织情况; (2)证据原件的持有情况,对没有原件的证据进行专项分析并制订应对措施; (3)就案件可能面临的问题,在证据方面的优势、劣势、机会和风险; (4)针对面临劣势和风险,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5)对方当事人的举证预测,及初步质证意见; (6)对方当事人质证策略预测,以及就此应当采取的反制策略; (7)依据案件需要论证的其他问题。
4.庭前准备与证据交换 4.1 应当在庭审准备前依本指引组织证据,制作举证意见。
4.2 律师应当按照确认基本事实的基本要素组织证据:
(1)组织法律关系要素的证据,以证明诉争双方的法律关系的存在;
(2)组织法律关系要素变化的证据,以证明法律关系的变化以支持己方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
4.3 在每一要素证明过程中,证据按证明力由高到底进行如下排序:
(1)含有自认内容的证据; (2)法庭依职权独立调取的证据; (3)法院的生效裁决; (4)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 (5)国家机关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6)案件当事人共同确认的证据; (7)第三方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8)案件一方当事人单方制作形成的证据。
4.4 应当备齐证据原件,并派专人带至法庭以供法庭及质证方核对。出庭人员应当进行分工,由适合的成员负责庭审中的举证工作。
4.5 提交法庭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重要证据应当保证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书记员、对方出庭人员(限一人)、我方出庭人员人手一份。
4.6 庭审准备或者证据交换的目的在于发现双方争议焦点,法庭根据证据交换和各方意见确定举证期限。
5.庭审举证 5.1 证据应当依据争议焦点进行分组出示: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2 举证的注意事项:
(1)明确证据名称及形成过程,以便让法庭能够确认所举证据的真实性; (2)明确证明对象,以便于实现证明目的; (3)如果证明同一事项,需要多份证据的,可以向法庭建议一并出示; (4)如果同一份证据可以证实多个事项的,可以在法庭上多次出示; (5)就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另行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提交了此份证据而不另行举证; (6)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机关、单位制作证据的制作人出庭作证,应当尽力促成,以避免证据不被采用。
5.3 庭审举证过程中,发现新证据或者发现对方取证程序、证据内容有瑕疵的,应当及时提出,并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以便取得新的证据。
5.4 在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供的新证据,应向法庭说明理由。
6.各类证据的举证方法 6.1 当事人陈述的举证方法 (1)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举证意见、质证意见、代理意见、对当庭提问或对方当事人的提问的回答等; (2)陈述应当能够将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交代清楚,并能够按照发展顺序讲明事实本身; (3)陈述应当明确己方在法庭的目标,陈述应当能够促成诉讼目标的实现; (4)陈述的应当围绕核心证据进行,以提高陈述内容的可信度; (5)陈述的内容应当具有逻辑性和体系性,不得自相矛盾; (6)陈述的内容能够转换成书面形式的,应当先转换成书面形式并
事前提交给法庭; (7)对于专业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建议当事人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申请专业人士出庭申请书】
(8)法庭要求当事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律师应促成当事人出庭并说服当事人签订承诺书,以免出现被拘传,或者相关事实不被采信的情况出现。
6.2 书证的举证方法 (1)除非法庭另有要求外,提交法庭的书证应当为原件; (2)提交法庭的书证复印件应当内容清晰,容易辩识。如果复印件交易无法达到能够辩识程度的,应当配置一份文档,保证法庭能够看清该书证的内容; (3)如果书证为财务数据等,无法或不便于向法庭出示的。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并建议对方当事人到举证方现场查看,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4)证据原件原则放置在法庭或对方当事人不能获得的地方。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要求出示原件,可以不出示原件; (5)如果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书记员,由书记员转交给法庭。如没有法庭指示,不能将证据原件直接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如果法庭要求直接将证据原件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的,应当采用旁站方式,以保证证据原件的安全。质证完毕,应当将原件及时取回; (6)如果对方要求出示原件,但无法出示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如果需要法庭向有关部门核对原件的,应当提出申请;
(7)如果存在无法提供原件的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原件。法院不同意调取的,可以要求客户出庭,通过向法庭充分说明让法庭了解没有提供和持有原件的合理原因; (8)将证据提交法庭前,应当将证据中不必要标识去除(尤其是在案件研究时的标注); (9)应当在书证中需要重点提示法庭的内容,使用色彩明显的笔标识; (10)书证的内容复杂的,应当制作图表,让法庭能够迅速了解相关内容; (11)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责令对方提交书证申请书】
6.3 物证的举证方法; (1)应当出示原物及相应的说明书、发票等; (2)如果需要拆解原物或展示原物的使用功能的,应当事前向法庭申请专业人员出庭协助,以保证原物出示的效果; (3)原物不方便携带当庭出示,又没有公证的,律师应当在举证期满前向法院提交物证勘验申请书,请求法庭进行物证勘验; (4)原物经过公证,应当将公证书与原物一并向法庭出示,以证明该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5)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的,法庭同意进行公证的,申请公证机关对物证进行公证。
6.4 视听资料的举证方法 (1)应当复制后以照片、光盘的形式提交法庭,并进行必要的书面
说明; (2)如果属于录音资料的,应当整理成文字稿,文字稿应当完整不得删减。文字稿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使法庭能够明白录音资料的形成背景,各自陈述者的身份等。文字稿中应当标明相关与本案有关的重要内容,以便引起法庭注意; (3)应提示法庭准备或自备播放设备,以便于视听资料当庭出示和对方当事人质证; (4)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进行真实性的鉴定; (5)如果视听资料为照片的,对方对照片内容提出异议的,如果现场仍然存在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现场核实。
6.5 电子数据的举证方法 (1)应当将电子数据的载体原物提交法庭,并将相关内容整理成文字稿(参照视听资料的举证方法); (2)应当向法庭说明电子数据的形成过程,以使法庭了解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 (3)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说明,以使法庭了解其证明对象; (4)如果电子数据进行了公证,应当与电子数据的载体一并向法庭出示。
6.6 证人证言的举证方法 (1)事前应当为拟出庭人员制作一份谈话笔录或调查笔录,并提交法庭; (2)应当组织证人出庭,并告知证人携带身份证件; (3)事前应当告知证人在法庭的注意事项,需要证明目的及内容,
法庭可能提问的问题; (4)应当将证人出庭的情况提前告知法庭; (5)证人在作证前,不得允许证人旁听庭审; (6)证人持有证据的,可以出庭时携带并向法庭出示; (7)证人不愿意或不方便出庭作证的,可以由两名律师为其制作笔录,并向法庭提交,同时要求法庭核实;或者可以建议对证人证言公证的方式,提交公证证明; (8)对于侦查机关制作的与案件相关笔录(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印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应当向法庭出示,同时向法庭申请向相关证人核实。
6.7 鉴定意见的举证方法 (1)如果申请了鉴定,在庭前应当向法庭获得书面鉴定意见; (2)应当向法庭说明鉴定结论及得到该结论的核心依据,并向法庭说明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对象; (3)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的鉴定,鉴定结果对我方有利,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 (4)如果鉴定结论中有选择性事项的,就选择性事项,应当提交证据。
(5)如果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应积极促成鉴定人出庭,以避免因鉴定人不出庭造成鉴定结论不被采信。
6.8 勘验笔录的举证方法 (1)对于案件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律师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勘验现场申请书,请求法院对现场进行勘验; (2)应当在庭前获得勘验笔录,并进行分析和归纳; (3)应当向法庭明确该勘验笔录的证明对象。
7.与审判庭 7.1 开庭前应当将举证意见的电子版提交书记员,以便于其全文拷贝并纳入笔录的内容。
7.2 在庭审中,如果对原提交法庭的举证意见进行了增加、变更、删除的,应当及时提示法庭及书记员予以修改。
7.3 在庭审前应当将举证意见提交全体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举证意见原则上不签名或盖章。
8.附则 8.1 本指引由标准化委员会制定,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 注意收集在举证中遇到的新问题,以便及时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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