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场监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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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市场监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 XX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科学、有序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1.2.5《XX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XX 市监〔2020〕X号)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科学有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将保障人民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序地组织实施。
1.3.2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 XX 县人民政府为主,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本局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1.3.3 依靠科学、规范操作。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隐患治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5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各分局、机关股(室)、队、所、中心,在得到事故信息后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作出反应,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XX 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
装、改造、维修等)、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
1.5.2 重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1.5.3 较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1.5.4 一般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整个救援体系建设要求,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2.2 县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由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组长由县局主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
县局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县局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股、政策法规股、各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四中队等。
2.3 工作职责 2.3.1 县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落实上级对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助县政府、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事故情况的信息上报、发布。
2.3.2 县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负责做好与各成员部门的联系工作,负责向县政府、省、市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县政府、省、市市场监管局的重要指示;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联系省、市相关部门和县直单位;负责组织应急值班值守工作;负责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负责督促检查各成员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负责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和现场人员安全保护装备的经费保障;负责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研究科研项目的审核、立项和经费保障。负责事故发生后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配合县政府新闻办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3.3 县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接受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及时向县局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建立与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机制;按照县局领导小组部署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做好事故统计、分析,了解、汇总应急响应工作情况;承担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策法规股:负责解答有关法律咨询,适时提出地方法规建设。
各分局: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要求,派出人员协助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综合执法大队、四中队提供涉事特种设备属地管理的相关信息,协助开展事故调查等。
2.3.4 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市局领导小组可委派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工作组在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下,查看事故现场,了解现场处置和事故有关情况;在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向市局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XX 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依法生产、依法使用、依法注册、依法检验,针对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市场监管局依法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严格执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关停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重大隐患以及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加强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1.1 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以县市场监管局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单位、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社会广泛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
3.1.2 完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化平台。依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以及气瓶信息化平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化平台,开展风险信息的收集、研判。
3.1.3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季度例会制度。每季度初组织县局领导小组成员以及重点企业召开一次安全防范工作会议,对
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重大隐患,研究并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
3.1.4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更好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和隐患的自查、自辩、自改、自报、自控的主体责任。
3.2 信息收集 县局相关部门接受由社会公众、相关单位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信息,对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即时报告县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对特种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对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4.2 响应等级 本预案与《XX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对应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3 响应行动 4.3.1Ⅰ级、Ⅱ级响应 根据县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和实际需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提出Ⅰ级、Ⅱ级响应级别建议,报县局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县局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进入 I 级、Ⅱ级响应状态后,县局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信息。
(2)密切关注、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3)召集相关专家,通报事故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反馈县政府或县安委办。
(4)研究确定参加事故现场工作组人员,通知进入待命状态,同时配齐所需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
(5)应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参加事故现场工作组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在取得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指导协调组,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7)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8)落实县委、县政府、县安委办及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批示要求。
4.3.2Ⅲ级响应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提出Ⅲ响应级别建议,报县局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实时关注、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2)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落实县委、县政府、县安委办及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批示要求。
4.3.3Ⅳ级响应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予以调查了解和密切关注,跟踪事态发展态势,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先期紧急处置 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人员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影响范围及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事故状态的保护。
(3)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查和检测工作,确定是否有进一步发生事故的可能。
(4)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相关信息,包括事发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5)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其他必要工作。
4.5 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政府批准终止实施《XX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局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行动。
5 新闻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安排,由县局办公室及时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故信息,发布要求按照县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6 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6.1 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和事故报告的拟定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的规定执行。
6.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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