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印发《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通知(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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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委办字〔2017〕112 号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毕节军分区、各大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30 日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大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制定和执行重大决策。
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地方或部门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决策行为。
第四条
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建议,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 (四)研究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本辖区本部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奖惩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审定本辖区本部门重大项目投资、重点民生工程、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研究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统一战线、专家咨询委员会、“两代
表一委员”的意见。涉及到全局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下级党委(党组)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企业和群众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五)风险评估。重大决策须按照《贵州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毕节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实施办法》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会议审定。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七)形成纪要。重大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进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党委(党组)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八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在得到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授权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在常委会议上通报并补充完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制定和执行的重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全面加强对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做出决策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
(三)隐瞒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五)集体决策重大失误的或做出与法律、法规相悖决定的; (六)严重违反保密纪律的; (七)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的。
第十三条
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四条
具有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五条
公众及相关部门发现有本制度所规定应当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调查。
党组织可直接进行调查,也可指定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党的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
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党的工作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决定应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党的工作部门有权
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党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问责调查情况,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建议。其中向下级党组织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下级党组织应作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受到问责,同时应当负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共印 300 份(其中电子公文 25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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