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对于暂付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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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暂付款管理规定
为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现对教职工借用公款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借用公款个人仅限于学校在编正式的教职工。
二、借用公款必须有资金和预算计划,并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私人及外单位均不办理借款。
三、教职工预借差旅费,应在出差返校一星期内到财务处报账。因故未出差,应在原定出差时间一星期内,将借款退回财务处,不得挪作他用,无特殊情况的差旅费借款,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四、学校购物应由指定的采购员办理借款,采购员应在货物验收三天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若货到发票未到或发票到货未到以及货与发票均未到,借款人员应及负责催讨。
五、实行备用金制度的(主要是专职采购员、驾驶员备用金限额在 1000 元以内),应在当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到财务处结账。来年年初,需要时再办理借款。
六、对于逾期不报、不及时归还并经催报仍不结账的借款,财务处将从借款人的工资中逐月扣回,必要时处以罚款。
七、财务处要加强暂付款的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清理催报暂付款。各部门要积极协助财务处做好暂付款催缴工作,督促违规者改正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 学院财务处
二○xx 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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