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求《毕节市七星关区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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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 《 毕节市七星关区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现将《毕节市七星关区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大家,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 4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8:00前书面反馈至人才工作科,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建议。
联系人:李洪燃 丁阁勇联系电话:8345128 邮箱:bjsrcb@163.com
附件:《毕节市七星关区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七星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9 日
附件:
毕节市七星关区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高水平、高技能的人才队伍,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管专家是指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区委、区政府命名,纳入区委、区政府统一管理的专家。
第三条
区管专家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以实际工作能力和对社会的实际贡献为选拔依据。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具体人数根据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区专家队伍建设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每次评选不超过 10 名。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选拔对象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协作,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的学科代表性和在区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近 3 年所取
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岗人员。
(一)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方面,成果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或得到区内同行公认的; (二)在教育教学领域,长期工作在教学科研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科研成绩显著,在业内有重要影响,得到同行普遍公认的; (三)在工程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为技术创新或推广应用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农业领域,长期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普及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 (五)在医药卫生领域,长期从事疾病预防控制、临床诊治等工作,有重要的理论或技术创新,或者诊治技术和效果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取得突出业绩,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 (六)在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法律服务、体育事业、民族民间艺术等领域造诣较深,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区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区享有较高声誉的; (七)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在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八)在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设计奖、勘测奖的,或其设计、勘测、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九)在金融、财会、法律等领域,有显著业绩和重要贡献,得到业内同行公认的; (十)在其他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在国家、省、市、区评比中多次获奖,在区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人才。
同一科研成果或其它工作成绩分别受到奖励的,以最高奖励等级为准;当选区管专家使用过的成果及奖励不重复使用;在国外的获奖项目,在国内未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审时只作参考。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前两位获奖者,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贵州省管理期内的“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毕节市管理期内的“市管专家”入选者,不再列为区管专家建议人选。区管专家被选拔为市管专家、省管专家的,取消区管专家称号。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六条
区管专家的选拔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
导下,由区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区管专家选拔的相关政策,公布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等。
(二)逐级推荐。选拔区管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负责本地申报人选的推荐工作,区直部门党组(党委)负责本单位申报人选的推荐工作。推荐人选经个人申报、单位遴选、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才办。
推荐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员提供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其廉洁自律等相关方面情况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意见。
(三)资格审查。由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复核申报相关材料,重点复核申报书和近三年来的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专利授权证书、成果鉴定报告、已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的复印件、成果推广应用的证明等。
(四)专家评审。根据推荐和资格审查情况,从市、区相关类别专家中挑选专家组建评审组,对推荐人选逐一进行量化评审。
(五)表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听取专家组评审情况汇报,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区管专家建议人选。
(六)会议研究。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表决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七)公示。将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
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委、区政府行文命名,并颁发证书;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区委常委会研究。
第七条
具备直接入选区管专家资格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区人才办核实后,直接列为区管专家建议人选。
第八条
评审过程实行保密、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申报人员材料内容及评审过程严格保密;申报人员、与申报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九 条
连续三届评选为区管专家的,可享受区管专家有关待遇直至退休离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区管专家由区人才办代区委、区政府进行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管理,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区管专家实行管理期制度。
(一)区管专家管理期为 3 年,自命名当日开始计算,管理期结束后区管专家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二)管理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考核制度。
(一)区管专家考核工作在所在单位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专家的业绩和贡献,包括政治思想素质、科研学术能力、实际工作能力、社会经济贡献、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情
况。所在单位根据重点考核内容提出考核意见,经本单位党组织及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定后报区人才办备案。
(二)专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区管专家每年享受专家津贴、管理期满后重新申报评选的重要依据。
(三)区人才办将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专家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报告制度。区管专家的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以及奖惩、退休等变化情况,所在单位须及时报告区人才办。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培训制度。组织区管专家参加相关理论知识培训。根据需要选派区管专家到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学习、进修以及挂职锻炼。采取项目支持、进修深造、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等方式,在区管专家队伍中有计划地培养推荐市管专家。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服务制度。完善区领导联系区管专家制度,加强与区管专家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区人才办负责将区管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归档,纳入高层次人才信息库进行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退出制度。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继续作为区管专家进行管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
理的; (二)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实的; (五)退休、离职或调离七星关区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列为区管专家的。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政治待遇。
(一)根据需要,选派区管专家到高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挂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使用具备条件、适合管理工作的区管专家。
(二)加强区管专家的宣传,提高区管专家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工作待遇。
(一)区管专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尽力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区管专家申报科研项目、创新创业经费资助等优先安排。
(二)发挥区管专家专业特长,跟踪抓好区管专家牵头的重点项目,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组织区管专家参与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发挥他们的参谋智囊作用。
(三)积极为区管专家提高业务水平创造条件,优先选派区管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九条
生活待遇。
(一)管理期内,每月享受区管专家津贴 500 元,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区管专家被选拔为市管专家、省管专家后,只可享受最高级管理的津贴。
(二)每年集中组织区管专家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在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优先予以聘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科技、教育、医疗、文体、社科等工作或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开发应用,取得明显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七星关区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七星党办发〔2019〕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