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毕节市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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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毕节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细则(讨论稿)
(2020 年 月 日政协第二届毕节市委员会第 次 主席 会议 通过 )
为实现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毕节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提案的征集提出 第一条
提案征集对象应当是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或者联组。
第二条
提案征集要求 (一)提案征集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
(二)征集的主要内容,应当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提案征集方法
2 (一)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召开之前,提案委员会要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市工作重点,研究制定提案征集工作方案。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要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委员会要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形成提案选题参考目录,及时向全体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发出提案征集函,提出撰写提案的指导性意见。
(三)及时召开由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集体提案征集座谈会,走访撰写提案重点单位,安排提案征集工作,抓好集体提案和重点提案的征集。
(四)通过举办报告会、专题座谈会、培训会、组织知情性视察、印发有关资料等多种形式,为提案者撰写提案提供知情明政服务。
(五)提案者可将调研报告或者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各类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履职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六)市政协在全会之前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提案线索,供提案者撰写提案时参考。
第四条
提案的提出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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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提案或者联合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或联合提出提案。
第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市委、政府中心工作聚焦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者在撰写提案前应当选准题目,针对选题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对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提案,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讨、论证。
(三)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的提出应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五)以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经本组织集体讨论通过,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六)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集体联合提出的提案,发起单位作为第一提案者。
4 (七)撰写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封面,并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
第六条
提案的提交形式
(一)提案必须提交完整的纸质打印原件,同时提交提案的电子文档。
(二)全体会议期间征集到的提案交大会秘书处提案组,作为大会提案处理。
(三)提案者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撰写的提案,寄送市政协提案委办公室,作为平时提案处理。当年 10 月 1 日后提交的提案一般归为下一次会议提案处理。
第二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七条
提案审查的主体。每届市政协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在大会主席团会议和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提案审查的原则。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应本着既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又确保立案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立案标准和审查程序,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九条
提案立案的标准。符合本细则第一章第四、五条规定并经审查的予以立案。
第十条
提案审查立案程序。提案审查分为初审、复审、终审。
5 (一)初审。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提案组商请有关部门和提案涉及内容较多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对提案进行初审。主要职责是:审查提案内容,必要时作适当的文字修改;对拟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意见建议及承办单位的职能,提出主办、会办、分办单位建议;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提出不立案的理由及处理建议。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二)复审。全体会议期间,大会提案组对大会提案进行分组复审。主要职责是审核初审建议,提出立案、并案、不予立案及提案内容是否公开等建议,并对承办单位准确性进行复审。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复审。
( 三)终审。大会提案的终审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定立案和不立案的提案。平时提案的终审由提案委员会委员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提案审查的内容 (一)提案者资格的审查。提案者必须是本届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界别以及全体会议期间的各委员小组(联组)。提案者可单独或联名提出提案。
(二)提案内容的审查。提案是否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是否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是否存在不予立案的情形。
6 (三)提案撰写格式和提交形式的审查。提案是否按统一规定的撰写格式和提交形式提交;是否符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毕节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案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宪法和法律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五)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六)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或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 (八)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职责范围, 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十一)单纯要求增加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十二)要求解决本人或亲友以及其他人个人问题的; (十三)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7 (十四)属于学术研讨的; (十五)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六)一件提案反映多个问题的; (十七)内容过于宏观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八)对情况调研明显不足,没有分析或分析缺乏科学依据,建议明显缺乏可行性的; (十九)超越本市职权范围的; (二十)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不予立案的和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对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与提案者沟通协商,或转为委员来信、社情民意处理,对超越本市职权且有全省意义的,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市政协办公室推荐给驻毕的省和全国政协委员作提案选题或素材参考。
第十四条
提案的并案。两件以上(含两件)提案内容及意见建议基本相同或相近的,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排名不分先后。
第十五条
提案的管理。提案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编号和存档。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编印提案目录,供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备查;须打印纸质提案存档。
第三章 提案的交办
第十六条
提案交办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由市政协商请市委、市政府召开提案交办会议,集中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闭
8 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直接交相关单位办理,同时抄送市督查考核局。
第十八条
提案交办前,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要作好提案的登记、复印、制作提案目录和提案交办清单等工作。
第十九条
提案交办后,按照市委、政府有关规定,对于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反映不属自己办理范围的提案,由市委办、市政府办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作好相应的订正工作。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在毕有关单位,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注重总结政协提案办理经验,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二)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清点、核实、签收。如有认为不应由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及应转由其它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交由市委办、市政府办确定是否重新转办。
(三)承办单位对每件提案要提出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交办。建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
9 (四)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决的,应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五)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应主动牵头,并将提案复印送交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职能将办理意见书面提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答复提案者。同一提案分办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
(六)承办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建立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七)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保障。要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强化工作力量,明确承办机构,加大经费投入。挑选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政协提案工作联络员, 积极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调研、协商、通报等活动。
10 (八)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政协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九)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比较复杂或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迟不能超过当年 10 月 31 日。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
(十)提案必须以承办单位正式文件或函件的形式答复提案者。党派、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应送党派、团体、专委会,委员个人或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应送委员个人和第一提案者,并案提案,办理复文应送所有提案者。提案答复行文应规范,用语应准确,并在答复件左上角标注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标注“A”;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标注“B”;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注“C”。对因为政策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复文末应注明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便加强提办双方的联系。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和市督
11 查考核局;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政府办公室和市督查考核局。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十一)送交纸质提案答复件时,应同时送交加盖有承办单位公章的“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给提案者。提案答复件应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交寄方式,以免遗失。
(十二)提案者对提案答复或提案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 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意见反馈表后,要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作出书面说明,进一步研究和继续办理,向提案者重新作出答复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十三)办理政协提案 5 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全部提案办复后,将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向市政府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应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目录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十四)对上年办理结果为 B 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提案,应积极开展跟踪督办工作,促使提案所提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十五)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严格实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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