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供大家参考。
- 1 - 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在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在高校(科研院所)科教资源优势,更好地服务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支持在高校“双一流”建设 (一)支持在高校(科研院所)瞄准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国际学术前沿,面向未来科技、产业和社会重大需求,将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与服务成都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着力提高研究生教育对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度。将支持在高校“双一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引进世界一流大学、国内“双一流”大学来创设特色研究院,培养满足成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创新型研究人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二)鼓励在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成都“5+5+1”现代产业体系开展“双一流”建设。支持在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成都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金融等产业领域龙头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打造一批新
- 2 - 兴交叉学科集群。对在高校根据成都产业发展急需调整学科设置的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支持在高校(科研院所)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区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大力加强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积极增加一批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对在高校院所围绕成都主导产业发展增设专业学位硕(博)士点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打造高水平研究生培育平台和基地 (四)鼓励在高校(科研院所)主动依托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通过创新校地企合作模式联合打造一批集创新研发、项目孵化、高层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研究生实践基地。到 2025 年,建成 100 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研究生实践示范基地,其中对与在规模以上企业合作开展联合人才培养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贴,对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五)鼓励在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知名学府、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搭建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具有高水平科技开发与合作能力的多学科、跨领域、跨国别的协同创新平台,助力国际高端产学研基地落户成都。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国际性研发机构,分两年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 3 - (六)加强高端创新平台建设,对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建设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每个实验室300 万元配套资助。支持在高校(科研院所)依托成都市重点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扩大博士后招生规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三、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育和发展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高校(科研院所)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聚焦前沿医学、区块链、能源互联网、新能源、航空航天等领域,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经历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鼓励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漂计划”,给予个人最高 300 万元、团队最高 500 万的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八)鼓励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采取“校企共用、政企校共担”的原则,联合建设一支稳定的高水平兼职导师队伍,扩充研究生导师优质资源。鼓励在科技型企业面向全国双一流高校,开展符合重点产业领域的非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经审核,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规定学制学费的 50%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四、提升研究生培养国际化交流和合作 (九)鼓励在高校(科研院所)加强与境外研究生培养机构开展合作交流,建设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吸引优
- 4 - 秀留学生来攻读研究生,积极打造“留学成都”品牌。支持引进国外优质研究生教育资源,在开展专业研究生联合培养(2+1 模式,同时获国内外大学双学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鼓励在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国际知名学府开展研究生导师学术交流论坛、项目合作,积极承办各类学术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师生定期赴国外交流学习的访学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五、建立政策落实保障机制 (十一)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市级部门与在高校(科研院所)联络机制,助力在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对接在高校(科研院所),加强服务主动性,合力推进校地共同发展。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工作方案。
六、附则 (十二)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