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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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水利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结合省水利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水利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利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本规定所列免予公开的情况外,都应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厅办公室为省水利厅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及受理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厅宣传中心负责网站建设、信息发布、网络安全、运行维护及更新、数据备份等相关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业务职责,及时主动公开本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省水利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省水利厅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省水利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 (三)省水利厅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四)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类非涉密规划,全省水利发展有关统计信息; (五)省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实施情况,公开招标信息、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六)省水利厅承办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全省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省内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汛情、水情; (八)省内水文测报实时信息及水源水质监测情况;
(九)省水利厅制定的水旱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省水利厅负责的水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十一)省水利厅负责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省水利厅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聘厅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三)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为:
(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根据本规定负责提供拟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承办工作。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并进行保密审查,报分管厅长批准后提交宣传中心在厅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根据信息公开目录明确的责任单位权限进行公开。
(三)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厅机关相关责任单位向该机关进行协调确认。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
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省水利厅应当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省水利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省水利厅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省水利厅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水利厅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省水利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省水利厅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省水利厅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省水利厅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根据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省水利厅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省水利厅公报、公告;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政府部门及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的有关事项; (五)与水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省水利厅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单位)提出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或者在突发涉水公共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厅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的 3 月 31 日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水利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省水利厅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厅直属各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鄂水利函〔2015〕573 号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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