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让老有所安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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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让老有所安落到实处 ——对话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4 月 8 日发布,旨在解决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服务和保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最高法此次还配套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通过裁判指引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
让老年人远离家庭暴力
记者:此次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第一个就是关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这有什么考虑?
负责 人:今年 3 月 5 日,最高法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此次选取的五个典型案例中,第一个就是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这个案例中,女儿以“保护”母亲财产为由实施家庭暴力,老人被迫搬出自有住房,财产也被抢走,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
保护令及物权保护。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强与当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实效;开展定期回访、跟踪记录,持续关注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和人身安全,加大反家暴延伸服务力度,切实保护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这个案例反映出侵犯老年人权益、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特点,明确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传达了坚决向家庭暴力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这个案例同时明确,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独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
记者: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失智”老年人增多。人民法院如何保护被监护老年人的权益?
负责人: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此次选取了一个申请为老年人变更监护人案。这个案例中,女儿为了取得八旬老父亲孙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其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此后,孙某某的侄女起诉要求变更其为监护人,并出具公证书,主张孙某某在被宣告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就签订协议,委任了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察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依法判决变更孙某某的监护人。
该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妥善处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问题,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需要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妥善安排自身生活事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老年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规则参考和行为指引。
妥善解决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记者:近年来,老年人再婚并不鲜见,但由于情感、心理等多种因素,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也随之变得复杂。人民法院怎样妥善解决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负责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现象逐步减少,反而是许多子女在父母希望再婚
时横加阻拦,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侵犯父母的婚姻权利。甚至有的子女还以父母再婚、不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履行自身的赡养义务,导致一些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出现。
此次选取的再婚老人的赡养费纠纷案很有参考价值。这个案例中,78 岁的庞某某独居生活,先后有两次婚姻,共生育 6 名子女,但子女因母亲再婚、未长期共同生活、亲情关系淡化,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庞某某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判令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
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通过该判决,再婚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证了老年人生活的幸福安康。
(记者
靳
昊)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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