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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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相关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4、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5、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6、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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