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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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财政局)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 市财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 号)第七十条:“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财政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回收投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 28 号)第五条:“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4.在项目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或企业国有财产较大损失的;5.在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 28 号)第十一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4 市财政局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下放省级财政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5 市财政局 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 号)第八条:“开设的彩票品种、变更审批事项的彩票品种上市销售前,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将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销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拟上市销售日期、营销宣传计划、风险控制办法等内容。”第九条:“彩票发行范围为全国区域的,销售实施方案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核准。彩票发行范围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销售实施方案由负责管理彩票游戏奖池、数据汇总等工作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其他参与销售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将核准的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彩票发行范围为省级行政区域的,销售实施方案由彩票销售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第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利用业务费、经营收入等资金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开展促销活动,回馈符合一定条件的彩票购买者或者彩票代销者。开展彩票促销活动所需经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在财务收支计划中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6 市财政局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64 号)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64 号)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