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2022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2022年),供大家参考。
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国土行政执法)
办理机构: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国土执法大队
包含行政处罚 89 个(序号 101-192),行政强制 4个(序号 195-198),行政检查 9 个(序号 206-213),业务电话:,监督电话:
回
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有关证据,办案人员起草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案件审查 一般案件由内设审理机构或者审理人员采用书面或会议方式进行审查;重大、疑难案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 立
案 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告
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
定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
达 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公开
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国土行政检查)
未
发现 发
违法
现
行为
违
不服处理意见 法 行
制定检查方案
区自然资源局制定检查方案(定期或不定期的)
咨询电话(办公电话):/ 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申辩、取证材料及其他方式依法对对受检单位或公司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对未通过检查的受检单位或公司提出处理决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咨询电话(办公电话):
出具检查报告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此次检查的内容及结果出具《测绘成果质量见得检查报告》。咨询电话(办公电话):/ 公告或通知 (暗访不通知)
区自然资源局发公告或电话通知辖区内受检的测绘单位或公司,告知他们检查的时间、地点及需要准备的迎检资料。如果此次检查为暗访则不通知受检单位。咨询电话(办公电话):
办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单位或公司,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60 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处理决定
对未通过检查的受检单位或公司提出处理决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咨询电话(办公电话):
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类权力运 行流程图
(林业行政执法)
4. 23.
办理机构: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安派出所
包含行政处罚 92 个(序号 8-99),行政强制 7个(序号 199-205),行政检查 8 个(序号 214-221),务电话:,监督电话:
立 立
案 案 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
回 回
避 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告
知 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决
定 定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 送
达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林业行政检查)
查阅资料 查看现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取证 其他 公告或通知 (暗访不通告)
定检查方案
检查报告
处理决定
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林业行政强制)
199.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代履行)
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制作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00.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代履行)
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制作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01.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运输工具、活动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决
定 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 达成执行协议
催
告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02.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制作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03.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决
定 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 达成执行协议
催
告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04. 对违规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205.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
决
定 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 达成执行协议
催
告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立 立
案 案 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5. 23.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
回 回
避 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告
知 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决
定 定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 送
达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清单 122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无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向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矿产品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采矿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