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办法通知(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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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毕府办发〔2017〕18 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 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考核办法》《毕节市市级民生实事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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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符合国土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社会发展项目;1 亿元以上的产业发展项目、能源项目、高技术产业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农林业项目、水利项目、经贸流通项目、节能环保项目、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 亿元以上的交通运输项目。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但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预备项目。
— 3 — 第四条
重点项目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本年度应完工的项目列为收尾项目;本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列为续建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审批或项目已完成核准、备案,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本年度应开工建设的项目列为新建项目;已纳入经济和社会相关发展规划,项目法人和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建议书已批准、或有关部门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或项目已备案,正在开展有关前期准备工作,本年度争取开工建设的项目列为预备项目。
第五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调度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工业能源、林业、畜牧、商务、安全监管、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文化、审计、环保、旅游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市重点项目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重点项目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直接向市重大办申报。
— 4 — (二)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单位未申报的,市重大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推进计划。
第八条
新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在报送规定计划表格的同时,还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可研、初设或概算审批等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土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市重大办对市直各部门、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推进计划。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进行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收尾、续建和新建三大类。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名单和推进计划,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重大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申报。
第三章
重点预备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大办应根据《贵州省项目云数据信息报送办法(暂行)》规定,对未来 2—3 年在我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
— 5 — 资预备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纳入项目云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预备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以及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预备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大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能源、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电力、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预备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
重点预备项目在取得核准、备案或初步设计获批准后转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须按《贵州省项目云数据信息报送办法(暂行)》相关规定纳入项目云数据库,并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报送更新相关项目数据信息。数据信息是指项目从谋划生成、前期工作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的有关数据、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进度信息。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区)两级政府组成部门为项目云数据信息的填报单位,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向项目建设
— 6 — 单位报收集项目基本信息,并汇总、整理、审核后,填报录入项目云管理系统,县(自治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自治县、区)项目的初审,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复审后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终审纳入数据库;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实施项目的初审,并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终审纳入数据库。
第二十条
市重点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到位及要素需求等进度信息填报实行直报制度,由填报单位填写有关数据信息后纳入数据库。进度信息分为旬报、月报、季报等,具体报送要求按省发展改革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向市重大办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由市重大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
— 7 — 法规开展招标活动。
(三)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建设工期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因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调整产品方案或项目投资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五)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或不定期对市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入统情况、形象进度等进行专项督查考核,并将督查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每年度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县(自治县、区),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在市级项目前期经费中预留 200 万元以上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前期工作推进好的市重点预备项目优先安排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凡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未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影响重点项目工程进度的有关县(自治县、区)和部
— 8 — 门,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规划、财政、国土、环保、电力、交通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点项目的用地规划、资金拨付、电力供应、环境影响评价、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优先考虑,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确保市重点项目及时落地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应充分体现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信息,争取多种信贷资金支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
对列为重点管理的省、市重点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给予毕节试验区的差别化政策,并在融资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重点项目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 9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考核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43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组织实施 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每月动态跟踪管理和年终综合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市重大项目办、市实绩考核办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和市实绩考核办具体负责。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考核基础分为 100 分,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项目申报情况(10 分)。各县(自治县、区)应按照省、市重大项目办的要求按时认真上报每年度的省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每年上报重大项目年度投资目标达到当年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目标 60%以上的评为 10 分(其中:省重点项目达到 20%评
— 10 — 为 5 分),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分。
(二)投资完成情况(55 分)。按季度完成项目投资目标评为55 分(其中:省重点项目占 25 分),未完成当期投资目标的按比例扣分。
(三)资金到位情况(2 分)。省市重点项目到位资金均不低于完成投资目标的评为 2 分,低于完成投资目标的按比例扣分。
(四)形象进度情况(10 分)。按每年下达的省、市重点项目的推进计划进行评分:
1.收尾项目按时建成完工的评为 2 分,未按时完工的按比例扣分。续建项目提前完工的可抵未建成完工项目。
2.续建项目按时完成投资计划目标的评为 4 分,未完成投资计划目标的按比例扣分。
3.新建项目按时开工建设的评为 4 分,未按时开工的按比例扣分。预备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可抵未开工项目。
4.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导致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缓慢,被省、市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1 分。
(五)项目入统情况(10 分)。以市统计局提供的项目入统个数作为评分依据,具体记分为:项目入统率×10,项目入统率=项目入统个数÷(重点项目个数—预备项目个数)×100%。
(六)信息报送情况(3 分)。根据省、市的统一要求,认真按时上报有关项目调度数据、信息,并及时录入更新项目云平台项目库数据信息的评为 3 分,每出现一次不按时报送情况或逻辑
— 11 — 错误的扣 0.2 分,直至扣完。
(七)项目督查情况(4 分)。认真按省的要求做好迎接各级项目督查准备,市重大项目办、市稽察办定期和不定期对省、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进行抽查,所抽查项目推进情况与上报情况相符的评为 4 分,凡在督查中发现与上报情况不符,虚报瞒报有关数据信息的,该项计 0 分。
(八)承办活动情况(6 分)。按省、市要求筹办全省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的,1 次给 3 分;承办市级项目现场观摩会的,1 次给 1 分;未筹办过以上活动的,此项计 0 分。按要求承办省级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的,1 次给 2 分;承办市级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的,1 次给 1 分;未筹办过以上活动的,此项计 0 分。本项所指的承办活动是指由发改系统牵头组织的相关活动,累计得分不超过 6 分。
四、考核结果认定 为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每年度对县(自治县、区)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实绩考核办、市重大项目办参与,对全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以此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由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对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好的县(自治县、区)评出一、二等奖进行表彰奖励,考核得分低于 90 分的县(自治县、
— 12 — 区)不予表彰奖励。
(二)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挂钩,并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每月调度情况通报,对连续两次未完成当期目标任务的县(自治县、区),由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向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下发督办通知书,责令(自治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