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管理通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管理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管理的通告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市区划定范围:北二环以南,城西大道、通江路以东,公新公路、新洲路、沿江公路以北,新长铁路(北二环延伸至沿江公路)段以西合围区域。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靖江经济开发区本部、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城北园区、城南园区、新桥园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及各镇工业集聚区规划范围。
(三)各镇集镇区规划范围。
二、禁止销售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三)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工信、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附件:靖江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6 日
靖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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