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分细则(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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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二
吉林省示范司法所考核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及扣分标准 应扣分 得分 一、组织
机构
建设
(0 100 分)
达标分:
0 90 分
(含)以上 1、司法所由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正式行文批准成立,正式立户列编,并在省厅备案。
20 分。没有正式批文不得分;未在省厅备案扣 10 分。
2、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为县(市、区)司法局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0 分。未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扣 10分;管理体制不理顺扣 10 分。
3、司法所正式在编工作人员配备应在 3 人以上,政法专项编制人员至少 1人,加公益岗位人员,全所工作人员在 6 人以上。
20 分。总人数不足扣 10 分,正式编制不足扣 5 分,无政法编制人员扣 5分。
4、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 1 人,必须由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担任,任免、使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20 分。所长不是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扣 10 分,司法所任免不按程序办理扣 10 分。没有司法所长不得分。
5、司法所有 2 名以上正式党(团)员,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具有3 名正式党(团)员的,须建立党(团)支部小组,组织生活健全,积极开展组织活动,较好发挥党(团)组织和党(团)员的作用。
20 分。符合条件但未建立党(团)支部小组的扣 10 分;不具备成立条件但党(团)员未明确组织关系的扣 5分;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活动的扣 5分。
2 二、队伍
建设
(0 100 分)
达标分:
0 90 分
(含)以上
1、司法所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基层实际工作经验和开拓创新能力。
10 分。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每有 1 人学历不符合要求扣 2分。
2、司法所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
10 分。司法所所长学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业务技能考试不及格每有 1人扣 5 分。
3、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积极参加上级党、政机关和本系统组织开展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健全完善各类活动记录和学习笔记。
20 分。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不健全扣 5 分;不按时参加上级活动 1 次扣5 分;各类活动记录和学习笔记不完善扣 5 分。
4、加强作风建设,做好群众工作,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20 分。司法所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不得分。
5、司法所所长和工作人员能熟练撰写常用公文和法律文书,并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网络基本知识。每月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3 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有学习笔记。司法所要定期对辖区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进行培训,每季度不少于 3 天。
20 分。每项 4 分,每差一项扣 4 分。
6、健全完善司法所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制定岗位目标考核细则,量化工作目标 ,落实工作责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称职以上。
20 分。绩效考评工作机制不健全扣 5分;岗位目标考核细则未制定扣 5分;工作责任不落实扣 5 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在称职以上扣 5 分。
3 三、业务
建设
(0 100 分)
达标分:
0 90 分
(含)以上 1、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实“六统一”、做好“六规范”、建立完善“五项制度”,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5 分。“六统一” “六规范”“五项制度”每差一项扣0.5 分。
2、在人民调解室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张贴标语;将调解员姓名、调解范围、调解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与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着装整洁,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做到文明礼貌、举止大方、工作有序。
5 分。人民调解徽章和标语不全扣 2分;调解员姓名、调解范围、调解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与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未公示扣 2 分;人民调解员未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扣 1 分。
3、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选好配强人民调解员,全面掌握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册,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名册及相关信息。
5 分。未选配齐人民调解员扣 3 分,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名册及相关信息掌握不清扣 2 分。
4、积极参与涉及民生问题、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调解,认真执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人员)专项治理、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分析反馈、矛盾纠纷调解督办五项制度。工作落实有专项记录。健全人民调解联调联动机制,做好定期沟通主动汇报工作。
5 分。五项制度每有一项制度不落实扣 1 分。
联调联动机制没落实,导致出现涉法涉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扣 2分。
5、推进“百姓说事点”建设,加强建立流动“说事点。村屯(社区)
“百姓说事点”要实现全覆盖。“百姓说事点”要实行标牌、记录本和工作流程“三统一”,要做到提示版、图书角“两规范”。
5 分。“百姓说事点”
“三统一”“两规范”每有一项不达标扣 1 分。
4 6、努力实现民间纠纷“零激化”。指导和组织村(社区)调解信息员做好日常排查,坚持定期排查,做好专项排查。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率达 100%,调解成功率达 98%以上。
5 分。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每有一项不达标扣 2 分。没按要求定期排查的扣 2 分。
7、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有图书阅览区并对外开放,要征订法律及调解类业务学习期刊。
5 分。没有图书阅览区或不对外开放扣 2 分;未征订学习期刊扣 3 分。
8、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和登记工作,矫正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记录及时规范。
5 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登记、矫正等手续、档案资料不完备扣 3 分。登记不及时的扣 2分。
9、认真做好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接收宣告、建立矫正小组、矫正方案等工作。履行好外出请假、变更居住地等事项的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防止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无再犯罪。
5 分。外出请假、变更居住地等事项记录不全扣 2分。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的不得分。
10、认真抓好社区矫正人员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以及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教育等思想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
5 分。每少一项扣1 分。
11、积极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导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年度每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 2 件以上。
5 分。法律援助工作站未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扣 3 分;年度每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未达标扣 2 分。
5 12、指导法律服务所积极开展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
5 分。未开展此项业务工作扣 3 分;未担任法律顾问扣 2 分。
13、开展执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案,按标准统一收费。
5 分。基层法律服务所收案未统一或不按规定收费不得分。
14、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违规违纪和投诉问题。
5 分。存在违规违纪或投诉问题不得分。
15、加强和规范安置帮教工作,做到帮教对象名册登记齐全,个人建档率实现 100%;落实帮教责任人,签订帮教协议;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得力,衔接率在 80%以上,帮教率在98%以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 1%以下。
5 分。帮教对象名册登记和个人建档、帮教协议签订不齐全,衔接率、帮教率、重新违法犯罪率未达标每有一项扣 1 分。
16、做好行政区域内普法工作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建立健全法制宣传网络,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员队伍培训工作。
5 分。未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制定但未组织实施、未建立法制宣传网络、未开展法制宣传员培训每有一项扣 1 分。
17、按照普法重点并结合地方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定期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类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制宣传材料,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5 分。未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扣 3分;未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扣 2 分;
18、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为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书5 分。未参与当地党委政府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扣 2 分;未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
6 面材料),得到当地党委、政府肯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检查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基层干部法律培训,提高基层党政干部队伍依法行政水平。
检查监督机制扣 2分;未开展基层干部法律培训扣 1分。
19、协助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做好群体性和重大疑难纠纷化解疏导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 分。拒绝基层政府委托调处群众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的,不得分。群体性和重大疑难纠纷化解疏导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分。
20、开展社会矛盾纠纷调研和分析预测,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相应对策建议(书面材料);协助基层政府建立健全防止社会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预防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
5 分。无调研和分析预测书面材料的不得分。
四、所务
管理
建设
( 100 0 分)
达标分:
0 90 分
(含)以上
1、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实行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公开、职务、联系方式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工作去向公开,实现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透明高效。
20 分。需上墙公示项目每少一项或不落实、不健全的扣 2 分。
2、强化工作人员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设桌牌,工作去向牌,工作时间要服装整齐,佩戴胸徽胸卡。
20 分。办公桌牌、工作去向牌、胸卡每人每少一项扣 2分。
3、健全完善落实请示汇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监督与执法过20 分。每有一项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扣 2 分。
7 错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报表统计上报制度、办公交通工具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落实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 等工作制度。
20 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按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制度不健全的每少 1 项扣 2分,由于制度不健全造成工作失误的不得分。
5、按部规要求建立健全民间纠纷调处情况登记册、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登记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册、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登记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登记册、参与综合治理情况登记册、法律咨询来信来访登记册、法律援助情况登记册、司法所会议记录册、重大案件讨论情况登记册等工作台帐。
20 分。每少一项工作台账扣 2 分。
五、基础
设施
建设
(0 100 )
分)
达标分:
0 90 分
(含)以上
1、司法所应有独立办公用房(含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内办公用房)。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120 平方米,有产权。城市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少于 60 平方米。
20 分。办公用房未达标不得分。尚未办理产权或产权不明晰的扣 10 分。
2、办公用房设置规范,房间门外悬挂职能标识牌,室内公开明示各项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和工作职责。
20 分。外观标牌标识未保持整洁或字体脱落的扣 5分;室内工作制度等未公开的每少 1项扣 2 分。
8 3、办公场所标识规范,悬挂明显;门窗、墙壁干净明亮;各类公示板规范统一;办公桌椅等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整体办公环境整洁美观、庄重大方,按司法部规定司法所正门只悬挂司法行政徽和司法所规范名称标牌。
15 分。办公环境未达到整洁美观扣 5分;未按司法部规定悬挂徽章和标牌的不得分。
4、办公设施齐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业务用车并由司法所独立使用;配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业务设备;实现微机联网。
15 分。没有配备业务用车扣 5 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每少一项扣 1 分;微机未联网扣 3 分。
5、建立完善业务办公设施,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设施资产账目,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办公用房、业务装备、车辆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办公用房、业务装备、车辆无出租、转借情况。
15 分。未按规定设立资金账目扣 5分;办公用房、业务装备、车辆等有出租、转借情况的不得分。
6、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到位。
15 分。按司法所在编人员人均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测算,未达标准,每少一人扣 2 分;未按规定下拨或未用于司法所的不得分。
备
注
以下任何一项未符合条件者,直接取消参评资格:
1、五个一级指标单项都是 100 分,每项设有达标分,每一个单项必须达到达标分; 2、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120 平方米,有产权。城市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少于 60 平方米; 3、司法所正门只悬挂司法行政徽和司法所规范名称标牌,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 4、工作有重大失误,或司法所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5、司法所存在办公用房出租(出借)、司法所违反规定使用警车,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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