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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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 年版)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牵头单位 责任部门
一、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1.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1 全面普及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
区政府办 区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2 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不存在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任何方式设置的变相许可事项。
区政府办 区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3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收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脱钩。
区政府办 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4 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区司法局 区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5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际办理时限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区市场监管局 区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
2.全面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 6 编制并对外公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逐一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责任方式等,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区政务服务中心 区直各有关部门 7 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本级政府及部门没有另行制定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区发展改革局 区直各有关部门 8 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建立健全。
区财政局、 区发展改革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探索推进“互联网+监管”,逐步实现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区直各有关部门 10 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明显减少。
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 区直各有关部门 11 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
区发展改革局 区金融服务中心 区直各有关部门 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2 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 区发展改革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13 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区司法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各乡镇
(街道)
14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存在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行政区划调整、机构职能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的情形。
区发展改革局 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15 对因本级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区财政局 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16 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不存在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活动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区发展改革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5.优化公共服务 17 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 90%;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应进必进”,且 80%以上实现“一窗”分类受理。
区政务服务中心 区直各有关部门 18 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制定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自助办理等制度。大力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深化“全程网办”、拓展“异地代收代办”、优化“多地联办”,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设置“跨省通办”窗口。
区政务服务中心 区直各有关部门 19 全面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强化服务差评整改,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 100%。
区政务服务中心 区直各有关部门
20 市级政府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除 110、119、120、122 等紧急热线外,按上级政府部署将其他非紧急类政务热线整合,实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督办、办结反馈。县级政府对涉及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置、限时办结。
区政务服务中心 区直各有关部门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
1.健全地方政府制度建设机制 21
坚持党对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领导,制定、修改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区政府办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22 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地方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推进“小快灵”“小切口”制度建设的探索实践,不断提高地方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区政府办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23 加大重要制度建设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对部门争议较大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引入第三方评估。
区政府办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2.提高公众参与度
24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 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区政府办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25 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提案,按时回复率达到 100%。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26 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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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28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率达 100%。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提交集体审议。
区政府办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29 没有发生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况,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不合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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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及时开展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 30 建立、实施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每年至少对 1 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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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且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 10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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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根据上位法的动态变化或者上级政府要求,及时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办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33 实现本地区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发布,实现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平台查询。
区政府办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三、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1.依法决策机制健全 34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程序要求。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区政府办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35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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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参与 36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
区政府办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37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38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单位,各乡镇(街道)
3.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39 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明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40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4.合法性审查 41 重大行政决策全部经合法性审查,没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情形;没有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的情形。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区政府办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42 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市县党政机关已经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应当在 2021 年年底前全部设立公职律师。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不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的情形,公职律师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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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讨论决定 43 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率达到 100%。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区政府办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44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
区政府办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6.强化决策规范化建设 45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区政府办 区 直 各 有 关 部门,各乡镇(街道)
46 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
区司法局 区 直 各 有 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