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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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1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其他权力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区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配备更新、处置管理审批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 号);2.《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1〕38 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会审办法》(渝府办发〔2013〕188 号)。
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2.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3.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或处置公务用车; 4.违规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的; 5.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6.其他严重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行为的。
1.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 中 办 发〔2011〕2 号)第十九条;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 管 理 实 施 办法》(渝委办发〔2011〕38 号第三十二条。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2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其他权力 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权属、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购置)、调配、大中修专项维修和物业
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1 号)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条;2.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 号);3.《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渝委办〔2015〕16 号);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办〔2002〕108 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实施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渝办〔2007〕73 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87 号)第三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名下的; 2.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3.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限期内新建办公用房的; 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擅自使用银行贷款,开展集资或者摊派,向其他单位借款的,让施工单位垫资的。未实行收支两条线,将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的; 5. 党政机关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的,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的; 6.擅自出租、出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7.以互换、变相买卖、转让下属单位、转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办公用房使用权的; 8.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未按规定予以清理腾退的;其他事业单位占用机关办公用房未及时清理腾退的; 9.未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改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使用功能的。未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转换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用途的; 10.凡未编报维修改造项目计划、未经立项审批实施维修改造项目的。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的; 11.变相进行改扩建或豪华装修的; 1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超规格执行物业服务标准的。
《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3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其他权力 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1. 《中化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 号)第四十七至第五十一条;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1 号)第四条;3.《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第 243 号令)第四条;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87 号)第三条中节能工作处职责。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的,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2.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3.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4.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5.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 6.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 7.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 国 节 约 能 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 主 席 令 第77 号)第四十七至第五十一条;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1 号)第四条; 3.《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第 243号令)第四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 规 定 的 通知 》( 渝 办 发【2009】187 号)第三条中节能工作处职责。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4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其他权力 对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1. 《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46 号);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87 号);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5〕87 号)。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 2.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撤销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
1. 《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5〕87 号)。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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