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审批-市卫生计生委-流程图-已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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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号)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取得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交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备
注
放射诊疗许可 (流程图)
医疗机构申请 市卫生计生委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不予 受理 告知理由
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资料审查 现场卫生审查 申请人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
市卫生计生委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同 意 不同意
放射诊疗许可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处室 监督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703018 监督电话 023 67706690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包括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及其工作场所卫生防护检测报告。
二.申请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 3.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 5.放射诊疗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三.申请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重庆市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 3.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4.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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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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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流程图)
医疗机构申请 市卫生计生委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不予受理 告之理由
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资料审查 现场卫生审查 申请人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文件)
市卫生计生委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同 意 不同意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处室 监督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703018 监督电话 023 67706690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 份); 3.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 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 份);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 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 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 份);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 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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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备
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 (流程图)
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资料审查 现场卫生审查 医疗机构申请 市卫生计生委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不予受理 告之理由 专家评审 申请人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文件)
市卫生计生委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同 意 不同意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处室 监督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703018 监督电话 023 67706690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 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 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 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 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 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 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 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 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是否收费 否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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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00 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7 号)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备
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 (流程图)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 市卫生计生委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不予受理 告之理由
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资料审查 现场卫生审查 申请人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市卫生计生委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同 意 不同意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处室 监督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703018 监督电话 023 67706690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一、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不含纸巾、纸)
1.重庆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附件 1-2);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附件 3); 8.拟生产产品目录;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0.分装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大包装产品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1.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不须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提供产品法定检测机构合格检验报告原件; (2)拟生产产品的商标说明书清样; (3)检验人员与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
(二)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重庆市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附件 1-2);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附件 3); 8.拟生产产品目录(附件 4); 9.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10.分装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大包装产品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1.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产品法定检测机构合格检验报告原件; (2)检验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证明。
二、申请延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不含纸巾、纸)
1.重庆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5.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附件 1-2); 6.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7.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附件 3);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11.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2.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1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 4 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14.分装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大包装产品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5.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本年度产品法定检测机构合格检验报告原件。
(二)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重庆市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5.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附件 1-2); 6.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7.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附件 3); 9.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1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1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 4 年内对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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