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党发(2020)4号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br对于印发《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二届委员会工作规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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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党发〔2019〕4 号
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 关于印发《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二届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单位,各垂管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二届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二届区委 2019 年第 6 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
2019 年 2 月 23 日 (此件发至乡、镇、街道、部、办、委、局)
— 2 — 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二届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区委工作机制,推进区委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区委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委在全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区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贯彻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毕节试验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统一战线参与毕节试验区建设座谈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主基调主战略和三大战略行动,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毕节作出的“着眼长远,提前谋划,做好同2020年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着力推动绿色发展,人力资源开发,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把毕节试验区建设成为贯彻新发展
— 3 — 理念的示范区”的发展定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根据市委坚决打赢“113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按照“全党抓经济、重点抓招商、精准抓脱贫、全域抓旅游、突出抓城建、全面建小康”的工作思路,撸起袖子加油干、迈开步子加快赶,为按时打赢攻坚战、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委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委、市委决定,坚决落实区第二次党代表大会的决议,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七星关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区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区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全区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区委常委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要点。
(二)通过法定程序让组织的主张成为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
— 4 — 令。
(三)加强对全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每半年向市委报告 1 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每届任期内召开 1 次人大工作会议、1 次政协工作会议。
(六)加强对全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的领导,每年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区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 1 次工会工作会议、1 次群团工作会议,每年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与致公党中央、民盟中央的对接汇报和沟通联系。
(七)加强对东西部协作的领导,区委书记、区长每年至少到对口帮扶城市沟通对接帮扶工作各 2 次。
(八)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区委每年初向市委作 1 次上年度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市委重要决定的情况专题报告,遇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区委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指示和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区工作。
区委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 5 —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以及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区党的建设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民宗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区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区委书记、副书记和区委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区委委员;批准辞去或决定免去区委委员、区委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追认给予区委委员、区委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全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区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应当由区委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条
区委常委会在区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区委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 6 — (二)组织实施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汇报,研究有关工作。
每年听取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直机关工委、区委党校、区史志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工商联、区文联、区残联、民主党派区级组织等单位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听取安全生产、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责任制、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工业发展、林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招商引资、宗教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维护稳定、教育、科技、卫生、社会组织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巡察工作、群众(信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相关工作。
每年至少听取 2 次区人大工作、人才工作、反恐怖主义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相关工作。
每季度研究 2 次以上脱贫攻坚工作。
(五)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每年工作的重点和计划,每年至少 2 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区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七)研究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 7 — (八)研究讨论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
(九)对应当由区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
区委书记主持区委全面工作,组织区委常委会活动,协调区委常委的工作,对区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区政府区长的区委副书记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区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区政府职务的区委副书记主要协助区委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区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群众(信访)工作、安全生产和招商引资责任。
第九条
区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区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区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区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市委和区委全会专题报告 1 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区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区委要不断提高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区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每季度第一个月听取区政府或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关于上季度经济运行分析的报告。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二条
区委及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
— 8 — 策。凡属应当由区委全会或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市委报告。
第十三条
区委及区委常委会要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区委全会或者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四条
区委全会议事决策 (一)区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区委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区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区委全会。
(三)区委全会由区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时,由区委书记或由区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区委全会或全体(扩大)会议研究的内容为区委全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议题由区委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区委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到各位区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四)区委全会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
— 9 — 过应到会区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区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区委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五)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区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报市委批准。
(六)区委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区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区委全会决定。
第十五条
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 (一)会议规则 1.区委常委会会议由区委常委组成,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区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2 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 1 至2 天通知参会人员。
3.区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研究重大事项、干部任免等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
4.区委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的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10 — 5.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书面形式表达。如有表决,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6.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常委应在常委会召开会议之前进行酝酿,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常委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7.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书记、副书记和分管常委可依法依规临机处置,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8.经区委书记同意,区委常委可以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对其分管范围和决策权限内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但涉及全局性、必须由常委会决策的重大问题,只能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供常委会决策参考。
9.坚持和完善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民主协商制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的建议人选均要进行民主协商。
10.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新闻单位派新闻记者到会对指定议题作报道。新闻稿由区委办主任或委托相关副主任审定,重要稿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1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常委和列席人员对常委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公开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二)议题确定 1.研究内容。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内容为区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凡属常委会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一般性事项,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常委召开常委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不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涉及 2 名或 2 名以上常委分管工作的一般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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