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对于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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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X 县关于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为助力我县加快跨越式高质量建设山区和民族地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电子商务规模化发展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优质企业招引。对新招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农副产品类达到 200 万元)、5000 万元(农副产品类达到 1000 万元)、1亿元(农副产品类达到 2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争先创优。鼓励电子商务园区、企业、平台、机构或个人参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等级评定、示范标杆创建、行业技能竞赛、创新典型案例等评选评优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政府颁发的电子商务领域荣誉称号的企业、机构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化发展 (四)支持改建综合性电子商务园区。鼓励企业利用闲
置厂房、空置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园区,并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且场地使用率 70%以上、电商及配套企业占入驻企业 80%以上的,符合标准的园区享受相应等级的补助和奖励。
(五)支持新建综合性电子商务园区。对新建电子商务园区的建设、装修和设备采购费用,按实际投资额给予运营企业 40%的一次性补助。其中,Ⅰ级园区的运营企业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Ⅱ级园区的运营企业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六)支持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建设。对两个街道和工业园区(电子商务园区外)直播基地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的实际投资额的 5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1.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达到 500 ㎡以上;2.装修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入驻直播企业(网店)3 家以上;3.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 1000 万元以上;4.公共配套使用面积占总面积 8%以上,配套设施完善;5.能实现统一运营管理,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对乡镇(电子商务园区外)直播基地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的实际投资额的 50%进行一次
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1.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达到 200 ㎡以上;2.装修完成后的 12 月内入驻直播企业(网店)2 家以上;3.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 100 万元以上;4.公共配套使用面积占总面积 8%以上,配套设施完善;5.能实现统一运营管理,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七)电子商务园区运营管理奖励。对电子商务园区的运营企业按不同等级每年给予运营管理奖励。符合标准的首年,给予Ⅰ级园区的运营企业奖励 20 万元;给予Ⅱ级园区的运营企业奖励 50 万元。次年起,园区年度网络零售额同比增幅在 10%(含)以上且 20%以下的,按前款奖励金额进行奖励;园区年度网络零售额增幅达到 20%(含)以上的,按前款奖励金额的 1.1 倍予以奖励;年度网络零售额同比增幅在 10%以内的,不再进行奖励。
(八)电子商务园区场地租金补助。对电子商务园区内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运营企业租金补助,补助的金额为7 元/m² • 月;其中对符合市级标准的电子商务园区,场地租金补助的标准为 10 元/m² • 月,实际租金低于 10 元/m²• 月时,按实际租金补助。
电子商务园区外纳统的电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场地
租金补助,租用场地(办公、仓储等场所)面积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 5 元/m² • 月的房租补助。电子商务园区外的纳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家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 10 万元。
(九)电子商务园区宽带费用补助。对由电子商务园区运营企业统一安装,提供入驻电商企业(网店)免费使用的宽带网络,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金额每年每园区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品牌化发展 (十)加大电子商务品牌推广力度。每年由财政安排电子商务工作经费,重点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课题研究、学习考察、论坛沙龙、电商峰会、竞赛评选、人才引进、数据统计、产品推广、区域公共品牌推广、标准制订、信用评价等。
(十一)鼓励特色农副产品开展 SC 认证。对新取得农副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SC 认证)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户,按实际投资额给予 15%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四、支持电子商务优质化发展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提质增效。提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支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开展资源对接、招商引资、舆论宣传、培训培育、技术咨询等服务,并对获得省级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电子商务公
共服务中心,每年分别给予 25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
(十三)鼓励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改造升级。对省商务厅认定的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首次确定或更换经营住所地的,给予入驻装修和购置设备费用按实际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给予租用的营业办公场所租金全额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四)支持城乡电商服务站改造升级。对开展提升改造,同时向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优秀服务站,且由相关部门考核认定的优秀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 0.3 万元。每年对向社会免费开放的社区智能投递终端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考核,经县经济商务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给予每个终端运维费用补助 0.5 万元/年。
五、支持电子商务专业化发展 (十五)支持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育。对获得助理电子商务师(初级互联网营销师)、电子商务师(中级互联网营销师)、高级电子商务师(高级互联网营销师)等资格证书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3 万元、0.5 万元、1 万元。
对被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支持电商人才培训,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开展网店运营、摄影美工、网络直播等电商人才培训,对于符合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职业培训条件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条件的对象,依照 XX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执行。
六、支持电子商务国际化发展 (十六)支持企业拓展境外营销市场。支持依托国内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零售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首次全年交易额达到 10 万美元、20 万美元、50 万美元、80 万美元、100 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扩大出口业务,对纳入海关贸易统计且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在 100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奖励,基数内(上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给予跨境电商出口额 0.5%的奖励,超基数部分给予 1%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七)支持国际货运物流发展。加大跨境电商物流运费补助,给予年销售额 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国际邮递费用 10%的补助,每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5 万元人民币。
(十八)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对参与商务部
门组织的省内、省外、境外电子商务展会,其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给予全额补助,每次展会补助上限 5 万元,其他费用在省内参展每家企业奖励 0.3 万元,在省外参展每家企业奖励 0.6 万元,在境外参展每家企业奖励 1.2 万元。
七、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化发展 (十九)支持直播机构落地发展。
对新引进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年度带货网络零售额达到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
(二十)支持网店开展直播业务。电商店铺全年完成直播 100 场(含)以上,每场时长在 1 小时以上,且当年网络零售额正增长的,给予电商店铺运营主体一次性 5 万元奖励。电商店铺全年完成直播 12 场(含)以上,每场时长在 0.5小时以上,且当年通过直播渠道实现网络零售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电商店铺运营主体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二十一)支持本地达人号培育。支持短视频、网络直播达人号培育,粉丝数达到 1 万、5 万、10 万、50 万、100万、200 万、500 万、1000 万的,分别给予达人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1 万元、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50 万元。
(二十二)支持农产品企业拓展境内网络市场。对经营农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每年给予电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网上营销额 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二十三)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境外网络市场。对外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网络零售出口业务的,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平台服务费给予 50%的补助,每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年补助不超过 5 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平台服务费给予 70%的补助,每家企业或个体户每年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八、支持电子商务规范化发展 (二十四)鼓励“限额以上电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统。首次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范围(以下简称“纳统”)的电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纳统次年起,网络零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 25%(含)以上:网络零售额 500 万元(含)以内的,奖励 2 万元;网络零售额 1000 万元(含)以内的,奖励 3 万元;网络零售额1000 万元以上至 2000 万元(含)的,奖励 4 万元;网络零售额 2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5 万元。纳统次年起,网络零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 50%(含)以上:网络零售额 500 万元(含)以内的,奖励 3 万元;网络零售额 1000 万元(含)以内的,奖励 4 万元;网络零售额 1000 万元以上至 2000 万元(含)的,奖励 5 万元;网络零售额 2000 万元以上的,
奖励 6 万元。对纳统的电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新上限的从次年起),自认定之年度起,享受《XX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6 号)扶持政策。
九、附则 本意见中涉及的“企业”“电商平台”“个体工商户”,均指在 XX 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经营主体。
申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申报本意见奖励补助时,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且享受高档次后低档次不再享受。同时符合县级其他奖励补助政策的,除有特别规定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享受《中共 XX 县委 XX 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投资、现代服务业等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X委发〔2022〕5 号)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
当年度存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均取消当年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的资格。
对弄虚作假等违规方式获得奖励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永久取消申报本意见奖励及补助的资格。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XX 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X 政发〔2020〕10 号)同时废止。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等奖励补助参
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出台后,本县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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