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市统计局-审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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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统计局)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 339 项: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8 号)第十六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
《重庆市统计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安排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任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统计局 本市内开展涉外调查许可
行政许可
《统计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7 号)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任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3.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 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泄露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统计局 本市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统计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7 号)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 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泄露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4 市统计局 统计资料新闻媒体公布核准
行政许可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市、区县 ( 自治县 )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
” 第二十四条:
“ 传媒机构采用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 , 内容上应当与其保持一致。传媒机构采用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 , 应当经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 并注明资料来源。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5 市 统计局 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无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的情形;3.办理行政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等违反行政许可的情形;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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