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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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管理,规范各项收费行为,根据和 XX 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结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高等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八项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学校全部收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全部收入的入账和核算工作。
第二章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条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部门预算范围内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的申报工作,并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沟通,保障各类财政拨款及时到账,并负责在年终时与财政部门核对年度拨款。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收入的申请归口基建处,并同时向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教育事业收入
第七条教育事业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和住宿费。学费包括本科生学费、研究生学费、夜大学费以及工程硕士、MBA、MPA、MEM 等专业学位学费。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包括非学历办班等非行政事业性教育事业收入。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相结合。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并到各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的相应义务”;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对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全日制本科生,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财务处在每学年学生注册前按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每学年对学生所修学分的学费进行结算。
第十条为保证学校收费预算的完成,实行收费工作奖惩制度,把学费收缴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学费收缴率作为各二级学院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学院下一年度的预算分配的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各类国际合作办学、工程硕士、MBA、MPA、MEM
等专业学位学生的收费与学院的下一年度的绩效预算拨款相关联,学校与学院的分成比例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十二条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核算、统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处对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四条其他教育事业收入中的非学历办班收入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XX 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规定》(XX〔2014〕36 号),办班前需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立项,并编制相应的预算,提交财务处。收入到账后由财务处统开具票据或收据,入账时同时上交学校管理费。全部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核算、统管理。
第十五条其他教育事业收入中的对外服务收入需经学院审批,并提交预算到财务处备案,收入到账后由财务处统开具票据或收据,全部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核算、统管理;任何学院或部门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对外服务收入。
第四章科研事业收入
第十六条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成果以及进行科研咨询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校纵向
和横向科研收入。
第十七条科研事业收入到款后,应及时到科研处与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须到财务处开具票据,根据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如需缴纳管理费或税金的,财务处将在科研经费收入中扣除。
第十八条科研管理费收入作为学校事业基金收入,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总额。
第十九条逾期超过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款项财务处将其退回原单位。
第五章八项收入
第二十条八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及利息收入等属于应缴国库的八项收入。
第二十一条关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核销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国有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XX 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XXXX〕28 号)执行。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说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财务处计入应缴国库款。
第二十二条关于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学校的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产生的分红所得,学校产业处
每年有义务根据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学校投资的分红直接汇入学校财务帐上,财务处将投资收益计入应缴国库款。
第二十三条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学校的房屋和场地均是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产业处、后勤管理处与保护处等职能部门是学校房屋及场地管理部门。学校资产由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出租出借的,需报教委国资中心审批后出租出借。
校外单位借(租)用房屋、场地,按出借(租)范围须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校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按照《XX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XX〔XXXX〕78 号)签订合同。上述出借(租)费统上缴学校财务处,统由财务处开具票据或收据,财务处计入应缴国库款。
第二十四条关于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为学校各类存款的利息,由各银行与财务处直接结算,财务处将学校全部利息收入计入应缴国库款。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八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六章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其他收入指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八项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
收入、现金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以及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事业收入的经费拨款。
第二十七条关于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赞助收入是指学校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为达到广告宣传目的而自愿为组织和举办各类活动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捐赠、赞助属法人行为,所得的资金和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支配和处置权归学校所有。
接受捐赠、赞助收入为实物的,捐赠、赞助方能提供票据等原始凭证的,按原始凭证入账;无法提供票据等原始凭证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市场价格估计入账。设备单价达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图书按学校图书管理办法管理。
接受捐赠收入为货币性资产的,由学校财务处开具收据,入学校账户。校友捐赠原则上入校友基金会的账户。
开展赞助活动必须签订赞助合同,赞助合同应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其收入必须纳入学校收支账户,进行统核算。
捐赠、赞助收入的使用计划,必须经使用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审批。使用捐赠、赞助收入时,捐赠、赞助方与学校有约定的,使用部门应按约定使用;如有结余,一律用于弥补学校事业经费。
捐赠、赞助收入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私分捐赠、赞助收入或实物。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账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应在申报时到财务处备案,便于专项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如有与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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