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市扶贫办-审批(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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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扶贫办)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扶贫办 扶贫贷款项目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46号):“扶贫部门要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要求和扶贫开发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扶贫贷款项目库建设。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权限严格把好扶贫项目认定关。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财 政 局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2、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核、下达等主要内容未按相关要求公告、公示;3、审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对不符合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条件的,违规作出决定,并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46 号)中,1、“财政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2、“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协助金融机构收回贷款”;3、“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 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扶贫办 财政扶贫项目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投入的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扶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向扶贫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二十九条:“财政投入的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和分级分类审核审批制度;市、区县(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审核审批扶贫项目。” 《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2〕477 号)第十六条:“市级年度下达的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区县(自治县)申报制。区县(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申报。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筛选、审查、确定申报项目,以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名义,联合上报市扶贫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财 政 局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46 号)中,1、“财政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2、“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协助金融机构收回贷款”;3、“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 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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