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凤凰行动”计划,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1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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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落实“凤凰行动”计划 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1 条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引导我县企业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助推我县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1.鼓励企业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企业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予以奖励 1200 万元,按分阶段执行: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 200 万元,上市申请获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受理的奖励 300 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受理的奖励 500 万元;上市(首发)成功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的奖励 700 万元。
2.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予以奖励 200 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予以奖励 1200万元(就高不重复原则),按分阶段执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 50 万元,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 100 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150 万元;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奖励 50 万元;新三板创新层企业上市申请获北交所受理的奖励 300 万元;成功在北交所上市交易的奖励 700 万元。
3.鼓励首发融资投资平阳。成功上市企业首发融资 50%以上投资平阳的奖励 200 万元;首发融资 80%以上投资平阳
的奖励 300 万元。
4.鼓励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的(根据温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考绩考核标准认定),根据上市地进行分档奖励,最高予以 1200 万元的奖励。具体分档情况为:第一档为港交所、纳斯达克、纽交所、伦敦证交所、法兰克福证交所、东京证交所、新加坡证交所上市的奖励 1200 万元;第二档为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且企业上市当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的奖励 800 万元,年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但不满 2 亿元的奖励 700 万元,年销售收入不满 1 亿元的奖励500 万元,销售收入以县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5.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县。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县,且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按上市公司迁入日的前 60 个交易日平均市值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6.引导企业股份制改造。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的 5 年内,按企业新增净利润(以具备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前 3 年按 5%,后 2 年按 3%),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以与中介机构正式签订的上市(挂牌)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审计起始年为股份制改造完成年(协议未规定审计起始年的按三所签约年),享受该五年财政扶持政策。拟上市(拟挂牌)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全资控股其他县内企业的,将被视
为同一整体企业享受该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奖励事项由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作为整体企业主体进行申请,净利润按整体企业合并计算,享受起始年限以拟上市(拟挂牌)主体确定年限为准。
7.鼓励县内企业整合上市。县内各同行业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发生整合的,且拟上市主体全资或绝对控股各县内企业,各县内企业在拟上市主体股改(含原企业主体增资扩股、吸收合并,新设股份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并完成股权变更)前一年营业收入平均数超 2 亿元或净利润平均数超 2000 万元的(以具备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在拟上市主体完成报辅导(或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后,按拟上市主体报辅导(或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当年所产生净利润(合并报表)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8.鼓励企业选择县内主体上市。县内和县外同时经营相关业务的企业,选择我县企业作为上市主体并对县外企业进行资产整合上市的,按县外企业因与县内企业资产整合所产生的实缴税费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该补助在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兑现。
9.鼓励企业浙股交挂牌。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按照挂牌前一年度营业收入的 1.5%给予奖励(以县税务局核较情况为准),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奖励 50 万元。
10.支持土地出让起始价优惠。拟上市企业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 70%执行。
11.拟上市企业地价支持。对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正式受理或已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每亩 5 万元的用地扶持奖励。上述用地扶持奖励仅限于企业在被列入“平阳县拟上市(挂牌)企业名单”至成功上市交易期间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受让的我县工业用地。
12.共担企业上市三所费用。企业未通过 IPO 审核的,因申报 IPO 实际支付给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给予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3.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6 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14.引导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存放。鼓励上市公司在县内银行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配股、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公司债、绿色债、资产证券化融资(ABS)等方式募集的资金存放在上述资金专户的,且县内各募集资金专户的年末合计余额达 1 亿元、3 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15.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平阳。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 50%以上投资平阳的(不包括流动资金),在该投资项目
正式投产后,按投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投资平阳比例需由具备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实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书。
16.支持上市公司原始股东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对于户籍所在地(以县公安局核较情况为准)和社保关系所在地(以县人社局核较情况为准)均在平阳县内的上市公司原始股东通过县内证券机构参与市场交易并转让股份的,转让收益低于 5000 万元的,按照转让收益的 5.8%给予奖励;转让收益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转让收益的 6.1%给予奖励(转让收益以县税务局核校情况为准)。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奖励资金可拨付至自然人的个人账户。
17.鼓励非县内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在平减持。为提升平阳证券市场交易投资活跃度,对于户籍所在地或社保关系所在地不在平阳县内的上市公司原始股东通过县内证券机构参与市场交易并转让股份的,经县政府“一事一议”审议通过后给予奖励,具体参照本意见第 17 条执行。
18.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奖励。企业自上市次年起的前 3个年度,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比上一年度增长 10%以上、增长 20%以上、增长 30%以上的分别奖励 40 万元、80万元、100 万元。
19.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支持。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工作满 60 个月的(自企业上市当月开始计算),给予董事会秘书(个人)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0.企业权益转增资本支持。拟上市(挂牌)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按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额的 5%给予奖励,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支持。企业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的,按股权激励金额的 3%给予奖励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附
则
1.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所涉奖励部分再次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2.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或对地方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的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政策。
3.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我县范围内的已上市(已挂牌)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和科创助力板挂牌的企业,且奖励事项发生时间为 2021 年 1月 1 日之后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未奖补对象适用本政策。除特殊规定外,奖励事项发生时间应归属于申报当年或上一年期间。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申报奖励,企业未按时申报的,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奖励,该奖励不再予以受理及兑现。
4.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给企业法人的各项资金仅限于
企业发展之用。
5.本意见自 2022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6.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年属于 2017 年至 2021 年,且仍未兑现 2021 年度“企业股改五年财政扶持政策”的,奖励按本意见第 6 条标准执行,企业享受的起止年限不变。
7.《加大金融创新 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办〔2020〕130 号)随文废止,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未在本政策体现的不再奖励。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1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1 鼓励企业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2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3 鼓励首发融资投资平阳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4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5 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县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6 引导企业股份制改造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7 鼓励县内企业整合上市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8 鼓励企业选择县内主体上市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9 鼓励企业浙股交挂牌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10 支持土地出让起始价优惠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11 拟上市企业地价支持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12 共担企业上市三所费用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13 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14 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存放平阳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15 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平阳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16 支持上市公司原始股东限售股解禁后转让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17 鼓励非县内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在平减持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18 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奖励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19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支持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20 企业权益转增资本支持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2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支持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制定细则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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