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依申请公开制度(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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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下发的涉及公民、法人的文件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亳州市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提
出申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依申请的信息公开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七条 对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相关股室,接到申请的股室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上一级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八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并按照信息公开相关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收费。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信息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应当加盖 XX 县交通运输印章。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