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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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和瓦斯“可防可治可控”,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防治体系,狠抓煤矿瓦斯防治“八招”落实,切实减少瓦斯超限次数,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当前目标。精准分析全省煤矿瓦斯超限原因,加强对瓦斯超限次数较多、瓦斯灾害重的重点地区和煤矿企业的督导帮扶,推动煤矿瓦斯超限清单式管理,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控,力争从 6 月份开始全省煤矿瓦斯超限次数逐月下降,到 2022 年底,全省煤矿瓦斯超限次数在现有基础上下降 50%。
(二)长远目标。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深入推进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强化瓦斯“零
— 2 — 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力争到 2024 年底,全省瓦斯防治能力水平明显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专班,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工作。
1. . 人员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由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有关处室人员组成并实行集中办公。抽调涵盖瓦斯、机电、地质等专业技术力量组建专家团队,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2. . 主要任务
(1)督促指导各地、各煤矿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
(2)组织开展煤矿瓦斯超限调查,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置意见和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瓦斯事故调查。
(3)定期调度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分析研判全省煤矿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制定有针对性对策措施,及时报送全省瓦斯治理相关信息。
— 3 — (4)组织相关专家对瓦斯超限次数较多、瓦斯灾害重的重点地区和煤矿企业进行“靶向”会诊和帮扶指导,采取工作座谈会、专家讲座等方式培训提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煤矿相关人员瓦斯治理业务水平。
(5)督促指导煤矿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八招”,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推动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瓦斯参数测定、开采保护层、打钻抽采精细化、抽采达标评判、通风瓦斯日分析、防突预测图、防突员管理“八招”落地见效。
(6)推广瓦斯治理先进技术、装备、工艺,树立瓦斯治理先进典型,约谈、通报瓦斯治理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督办瓦斯治理重大工作事项。
(7)组织对抽采指标进行考核检查。重点对保护层开采、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工作进行考核,细化明确考核类容及指标,省级每年一考核、一通报,市县每季度一考核、一通报。
(二)各产煤市、县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专班并实行集中办公,制定行动方案,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瓦斯治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抽调有关专业技术力量组建专家服
— 4 — 务团队,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瓦斯超限追查 1.。
实行瓦斯超限分级调查。对因瓦斯治理不到位、施钻喷孔、顶板来压、停电停风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实行瓦斯超限分级调查。发生浓度 3%以下的瓦斯超限,由县级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置情况报市级监管部门。发生浓度 3%以上的瓦斯超限,由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处联合市级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置情况报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专班。发生浓度 5%以上的瓦斯超限、或 30 天内发生2次浓度 3%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专班组织现场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置情况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和省能源局。
2. 严格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原则,按照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坚决查清瓦斯超限的真实原因,对安全监测预警系统显示超限原因为传感器标校、故障等情形的,要一并分析超限期间关联区域是否开展放炮、落煤、掘进、打钻等情况,确保瓦斯超限原因客观、真实。要查清瓦斯超限后煤矿相关处置情况,是否严格落实停电撤人措施,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瓦斯排放等。
3. 强化瓦斯超限追责问责。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专班要根据瓦斯超限调查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防范
— 5 — 措施,并督促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措施,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对瓦斯超限防范措施未落实的,坚决不予恢复生产作业。
(二)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4. 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实现全风压通风,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安装 2 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严禁在上(下)山巷道内设置通风设施形成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自燃发火严重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 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对矿井通风系统不稳定仍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5. 确保通风设施完好可靠。煤矿构筑通风设施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严格审批,严防乱设乱建。矿井严禁使用风障(风帘)控制风量,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倾斜运输巷中不得设置风门,突出煤层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风设施,所有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安设至少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对通风设施构筑不合理、质量不合格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确保用风地点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及各采掘工作面、机
— 6 — 电硐室等配风应当进行科学测算,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及风筒选型应当满足风量供应需求,并留有足够富余量。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距离符合相关规定,加强风筒搭接、吊挂、更换管理,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应采取防止崩坏风筒的保护措施,减少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巷道断面应当满足设备材料运输、通风、瓦斯抽采及管线敷设等要求,加强巷道维护管理,及时处理巷道变形、冒顶、杂物堆放等影响通风情形。对存在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或无风、微风作业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狠抓瓦斯防治“八招”落实 7. 科学制定 “ 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 ”。
。正常生产建设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根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采掘接替计划,超前制定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统筹全年各区域瓦斯治理方法、时间、进度安排,为瓦斯治理及采掘接续提供有力保障。“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要明确量化指标,至少包括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量、抽采率、巷道治理工程量、钻孔量、瓦斯超限次数、监控断线时间等 7 项指标。煤矿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人对煤矿编制的“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进行审批,没有上级公司的煤矿,由监管主体单位组织审查,并报驻地监察执法处备案。对发生瓦斯高值长时超限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由监管主体单位重新对煤矿“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措施进行审查。
— 7 — 8. 严格开展“瓦斯参数测定”。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家规定的评价指标,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煤层瓦斯参数等进行考察测定,为矿井区域预测、瓦斯治理方法选择、抽采达标评判等工作提供依据。各煤矿要定期排查区域预测临界值,工作面预测方法、指标以及临界值,保护层开采保护效果及范围,钻孔抽采半径等技术参数和各水平、采区、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压力,坚固性系数,透气性系数,钻孔百米衰减系数等瓦斯参数的考察测定情况,并制定测定计划和方案。参数测定方案,包括需要测定的参数、测定位置、目标煤层、钻孔施工设计、封孔方法、参数测定方法、观测要求等。各煤矿要根据测定的参数情况,形成参数测定报告,并将参数填绘在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中。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的检查,煤矿不按规定测定瓦斯参数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煤矿不如实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及突出预兆、该升级不升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和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降低瓦斯等级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9. 强力推进“开采保护层”。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应保尽保、可保必保”原则,凡是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不能随意留设煤柱,尽量做到无煤柱开采。单一煤层开采或其他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
— 8 — 件的,必须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措施。当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岩性以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再次进行考察。保护层工作面开采结束后,按照考察报告中的稳定时间安排被保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对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未开采保护层的,要责令停止作业;对开采保护层时没有按规定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10. 持续加强“打钻抽采精细化”。各煤矿要制定符合本矿的打钻、抽采精细化管理规定,明确技术资料、现场管理等要求,确保防突措施落实到位。要根据已批准的区域防突措施,制定钻孔施工与抽采专项设计。钻孔施工前,对地质情况不清的,先施工 2 个定位钻孔确定煤层情况,再修改原设计参数。测定钻孔轨迹后,发现钻孔偏离较大时要及时补孔。钻孔施工与抽采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管理,包括现场文明生产、挂牌管理等。对未制定打钻、抽采精细化管理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假打钻、假抽采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11. 严格落实“抽采达标评判”。各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制度。由矿总工程师牵头,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对区域防突和抽采效果进行达标评判。评判前收集抽采工程施工的各项资料,逐项进行评判。进行
— 9 —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前应当首先计算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当计算值低于临界值时方可进行实际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喷孔等动力现象时,视为抽采不达标。瓦斯主要来源于本煤层时,要对可解吸量进行评判,瓦斯来源于邻近层时要对抽采率进行评判,矿井抽采率也应符合要求。抽采达标评判检验钻孔布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提供虚假评判报告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12. 严格执行“通风瓦斯日分析”。各煤矿要建立完善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每月初由矿总工程师召集相关单位(部门),根据采掘生产接续变化情况,确定当月通风瓦斯管理的重点地区和分析内容。每天组织召开日分析会议,排查矿井可能存在的通风瓦斯隐患,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安排责任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煤矿任一地点的甲烷浓度当班或上下两个班次浮动达到或超过 0.2%时,必须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在通风瓦斯日分析记录中进行说明。量化分析参数包括采掘工作面风量、绝对瓦斯涌出量、一氧化碳浓度、防突预测指标、防突允许采掘距离、抽采量等,分析中必须汇报量化参数。对未建立或未落实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13. 严格绘制“防突预测图”。各煤矿要高度重视防突预测图管理工作,以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瓦斯、防突
— 10 — 参数情况等内容标注在图纸上,分别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现场,用于指导矿井生产。图纸以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巷道压茬关系清楚,不同煤层巷道采用不同颜色线条,待掘巷道用虚线标绘。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绘制防突预测图。对未按规定绘制或更新防突预测图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14. 持续加强“防突员管理”各煤矿要加强对防突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防突员进行理论、实操培训,提高防突员技术水平,煤矿防突部门要定期抽查突出预测视频录像、防突员人员定位轨迹、原始记录以及审批单。对预测指标接近或超过临界值的,管理人员要现场跟班,与防突员共同测定指标。各煤矿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防突员待遇,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或变相安排防突员假预测。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持续加大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检查力度,对防突员无证上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防突员在工作面预测时弄虚作假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15. 严格安全监控 系统 管理。各煤矿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与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严禁切断数据传输,煤矿、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必须每天 24 小时值班值守,认真查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或异常的,
— 11 — 及时有效处置。突出矿井安装的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必须是激光原理甲烷传感器,并按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设置断电范围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包裹、风吹甲烷传感器、压缩传感器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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