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评议制度(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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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充分发挥信息服务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属各单位和机关各股室。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各种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行风评议员、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对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评议活动由亳州市政务公开科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八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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