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完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XX 县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队伍建设,筑牢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州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XX 府办函〔2021〕2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村医队伍建设,构建以规范村卫生室设置和村医配置管理、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五统一”为重点的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实现“乡活村稳、以乡带村、以村促乡、乡村一体、整体发展”的目标,切实提高村卫生室管理水平,充分调动村医的工作积极性,稳定村医队伍,推动全县基层卫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到 2025 年,全县 95%以上村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推进村医向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转变,基本建成素质高、适应需要的村医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
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一)统一规范村卫生室设置和村医配置管理
1.合理设置村卫生室。科学设置村卫生室,除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的行政村外,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每所卫生室建筑面积达 60㎡以上,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四室分开。服务人口少、人群居住分散等自然村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设置村卫生室,结合小村并大村(行政村),以行政村统一开展工作,要经不需设置村卫生室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认可,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合理配置村医。结合我县农村卫生实际需求,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 1 名合格的村医,常住人口 1000 人以内的配备 1 名村医;每增加 1000 人增配 1 名村医,配置 2 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 1 名女性乡村医生。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行政村可以不配置村医,基本医疗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承担。深入探索按辖区人口总量来配置村医,根据核定的村医岗位数,实行“双向选择”,
即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聘任条件、统一发布招聘计划、统一考试、统一录取,打破地域限制,解决村卫生室之间人员分布不均、发展不均衡和村医常年固地“蹲守”的问题。对取得执业资格且年度考核优秀的村医鼓励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帮助工作,鼓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服务,引导订单定向专科医学规培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执业。同时,鼓励社会大专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村医岗位竞聘。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健局、县委编办、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建立完善村医准入、退出机制。
(1)村医准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XX 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卫健发〔2020〕10 号)等相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完善村医准入机制,加强准入管理。首次申请注册的:男性 45岁、女性 40 岁以下;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可放宽到:男性 50 岁、女性 45 岁以下。在职村医必须具备中专医学专业学历或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并经考核合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全日制中等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为医学类,并由拟注册执
业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新进村医进行岗前培训一个月,且考核合格后注册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方可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培训期间可享受当月村医补助(1517 元)作为新进人员的培训生活补贴。尚未配备村医的村卫生室,暂时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驻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按照《XX 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派驻人员要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要服务满 1 年,在晋升职称时优先考虑,如是临聘人员可享受村医待遇等。(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村医退出。原则上达到退休年龄的村医不再继续聘用执业,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和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的乡村医生可以允许其申请继续担任村医。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XX 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例规定的,或由其执业当地的村委会、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解聘的,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后依法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注销其执业资格。对发现村卫生室推诿病人、未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未按照医保政策为参保就医群众提供服务、有负面引导参保群众就诊、不开展
医保报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县医保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吊销村医执业资格,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派驻村医的监管,对有群众投诉或上级督查存在问题通报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在编在岗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临聘人员扣减工资补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并追究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统一规范村卫生室业务管理。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村卫生室执业管理和业务监管;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村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医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严格执行村卫生室静脉给药服务标准相关规定,村卫生室确需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需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和县人民医院培训、笔试、操作测试及现场审验合格后方能开展静脉给药业务,培训期间县人民医院不收取师资、场地等培训费。促进
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依法打击村医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人民医院、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统一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村卫生室固定资产包括所有政府投入建设的房屋、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归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村卫生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更新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和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所辖村卫生室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监管制度,定期清理盘点、保养,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村卫生室成本核算,杜绝无故人为损坏,对无故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由村医照价赔偿。对责任不清、资产不明的要尽快划定清楚,统一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统一规范药品安全管理。强化合理用药及药品安全管理,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各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计划,统一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严禁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如有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不得发放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
贴,情节严重的,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吊销村医执业资格,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统一规范绩效考核。全面推行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度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室签订责任书,做到任务明确、指标量化。严格执行每季度对村卫生室至少开展一次督导、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的制度。督导、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参加学习培训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获得收入补助及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经考核不合格的村医,在 6 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村医,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资格。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有效保障村医待遇 (一)政府政策性补助。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州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1.政府定额补助。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府办发〔2016〕47 号)文件,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并将政府政策性补助纳入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发放给村医。县财政合理解决村卫生室信息、水电、打印等工作运行经费。(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年终考核奖励。继续推行村医每人每月 100 元的年终考核奖励,奖励的 100 元仍然由省、州、县三级分别按 5:2:3 的比例承担,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按年人均 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 417 元。(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原则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40%左右补助给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暂不具备服务能力和条件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后,可委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村卫生室补助相应核减。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
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和服务人口低于 600 人的村医,政府政策补助收入总和未达到 2000 元/月的,由县财政补助使村医待遇达到 2000 元/月以上。(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
其他。对村医提供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继续按照省、州、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按医保政策标准执行。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县医保局、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落实村医相关政策 (一)积极探索“县管乡聘村用”村医管理模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八大工程”行动计划(2019-2022 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2 号)要求,积极探索将已获得执业资格的村医纳入县域医共体编制(备案制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视情况与村医签订聘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聘人员,落实“县管乡聘村用”。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落实村医养老政策及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1.落实村医养老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台府办发〔2016〕47 号)文件,为村医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险、职工医疗保险。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落实执业风险化解机制。继续落实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参保标准每年为 1600 元/村,由县财政每年承担 1400 元/村,村卫生室每年自付 200元对村卫生室进行投保,降低村卫生室开展医疗服务的风险压力,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激励机制。对村医通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考试的给予补助进行激励,参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X 府办函〔2016〕12 号)精神,对村医通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考试的人员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 5000 元、3000 元补助,由县财政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事业发展基金承担。符合条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 年版>)的村医积
极参加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考前培训,努力提高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过关率。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分别每人给予 500 元/月和 200 元/月生活补贴,所需生活补贴由县财政承担。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逐步推进村医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积极探索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激励机制,切实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