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1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1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1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这既是一部“责任法”,也是一部“保障法”,对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来说,该法的颁布实施,好比一场“及时雨”,对我们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过学习监察官法,我的体会是“三个把牢”: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的政治“定盘星”。监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这些“义务”明示的一个重要真理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是根本要求。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就是对党忠诚,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是要牢牢把握对党忠诚的政治“定盘星”,增强斗争精神,面对违法违纪敢于亮剑,面对贪污腐败敢于斗争,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切实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以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决听党话、跟党走,自始至终保持忠诚可靠的政治本色。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为民服务的宗旨“压舱石”。纪检监察干部是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是要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压舱石”,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工作的落脚点,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的根本点,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要持续纠治“四风”,纠治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着力整治群众关心的、痛恨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的履职“风向标”。监察官法第五条要求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履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官法完整规范监察官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要坚持职责法定,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始终秉持“打铁自身硬”的原则,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必须严防“灯下黑”,坚决防止家人、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影响谋取私利,始终坚守廉洁从政的底线,保持清廉本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2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满堂花醉三千客,一剑光寒十四州。如今,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时代监察官手中也握有了执法之剑,惩腐利器。这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作为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人员,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对监察法中关于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要深入学习,牢记于心,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其次,要用好手中这把利器,要突出监察办案第一要务,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来实践监察法;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做到防患于未然;坚持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到全方位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特别的是农村基层存在的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到监察向基层覆盖。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紧扣时代脉搏,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维护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3
作为一名刚刚进入监察战线的基层监察人员,深感身上所肩负的重担和使命感。近期通过对《监察法》的学习,也说说我的一些感悟。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一是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第二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的效果,有效解决了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反*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利于健全党领导反*工作的体制机制。
二是监察范围全覆盖。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从这两条内容可以看到监察全覆盖。将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也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无缝隙对接,做到了监察全覆盖,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监察权力的约束。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也不例外,在行使监察权时同样受到监督和制约。监察法的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中规定,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监督和内部监督四个方面进行监督。特别是针对监察人员,从监察法第十五条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法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要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明确了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从中体现了对监察权力的约束,将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作为新时代的监察人员,不单要有熟练的业务能力,也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知法守法,恪守底线,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做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4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认真学习,其心得体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新时代,加强监察法的制定完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职权力人员的监督,监督全覆盖,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学习监察发,落实监察法,学以致用。新时代,就要有一个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老虎打了,苍蝇也得灭。灭了苍蝇,病毒才不会传染,空气才将更加清新。
一、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
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觉注射防疫。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至始至终始终保持以党中央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就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自觉履职,方可清心寡欲
我想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某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三、提升素质,方可维护监察法的权威。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办事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个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着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正义举报,提供线索。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做个尊纪守法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实现新时代,新社会晴空万里,山清水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5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制定背景主要有以下三个个方面。
一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 体学习时强调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 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0
二是中央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制定《监察法实 施条例》作为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依法授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正 是在这些背景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2018年3月监察法公布实施以来的实践 进行深入总结提炼,制定出台了《条例》。
二、 《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我国纪检监察工作产生哪些重要影响?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具体来说:
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 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 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三、 《条例》起草过程中遵循的立法原则
《条例》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 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
二是坚持职责法定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不突破法律另行创设制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岀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 细化相关内容。
四是坚持系统集成,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 化集成,集中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四、 《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287条,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与监察法 各章逐一对应,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 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统领整部《条例》。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 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 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 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三板块是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五、 《条例》的主要亮点
首先,《条例》逬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
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 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工作以上 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 —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这种设计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领导规则大致相同,有效衔接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保 证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实施条例》围绕监察权的运作,就 证据的取得,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强制措施的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 制岀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 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围绕案件办 理的流程,就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 环节作出细化规定,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开展,推动监察与司法的高效衔接。
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此前我国的国家赔偿限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 偿。监察机关作为新的国家机关,有必要确立监察赔偿。《实施条例》规定监察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违 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等情形,受害人可以 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 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 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六、《条例》立法过程中是如何贯彻落实民主立法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 要要求,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起草初稿前,我们就征求了各省级纪委监委 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出机构,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101家单位 的立法需求建议。起草岀《条例》初稿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多次组织 召开调硏座谈会,听取所有省级纪委监委意见建议。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 次征求各省级纪委监委、有关派驻机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相关部门和全国 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等 单位意见,组织召开了相关领域法学专家座谈会。2021年5月和7月,中央纪 委常委会会议(国家监委全体会议)两次审议《条例》。期间,《条例》于5 月17日至6月15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党中 央批准后,《条例》于9月20日正式公布实施。可以说,《条例》制定工作实 现了公众有序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是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
七、《条例》在贯彻落实”三不” 一体推逬方面的具体体现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总则中首次以法规形式明 确规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在具体制度规定中 着力落实有关要求,为”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细化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 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建立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在线索处置、 调查处理方面的衔接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面震慑。
二是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专节规范监察监督职责, 要求监察机关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针对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岀问题和群 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促进完善 制度,提高治理效能。
三是注重教育引导,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机制。强调监察机关加强对公职人员 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发现公职人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 时进行教育提醒等。应当说,《条例》在监督、调查、处置的各项制度设计中都 体现了一体推进"三不"的要求。
八、 《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 设计的各方面,主要有哪些方面?
《条例》贯彻监察法的要求,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 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 中。
一是在总则中作出总领性规定。在第二条即强调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 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 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 关合署办公,构建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
二是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条例》根据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 体制改革的精神,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 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三是在监察执法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坚持 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并在第 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的具体规定中,与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请示报告的要求相衔接,使党的领导在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落实落 细。
九、 《条例》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作出的规定
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 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二是完善监察管辖制度,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 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防止岀现管辖真空,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受到依法查处。
三是健全派驻监察制度,将监察法关于派驻制度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化,推动 监察向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和基层延伸,进一步构建派驻机构与地方监委 协作机制,推动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
十、《条例》在逬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方面,提出的具体 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 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 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0应当说, 《条例》通篇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 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 督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 审议意见办理要求,以及特约监察员制度的法律地位等,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 等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保障。
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专门机构和 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 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 约。
十一、《条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作出的具体的规
《条例》作为规范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性法规,在监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充 分彰显维护公民权益的制度价值。
—是在总则中,将监察机关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 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作为对监察工作的一项总体要求。
二是对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比如,采 取留置措施和延长留置时间要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家属;进行谈话、讯问、询问, 应当进行权利告知,保证被调查人等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查封、扣押财物, 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对无关财物及时退还。
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强调监察机关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以及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 身、财产等权益。四是首次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程序和方 式,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委监委落实新要求、运用新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各个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成为各级纪委监委干部执纪监督的新利器。从而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全新阶段。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的实施是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它既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体现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填补了权力的监督空隙和死角。我们应当从以下三方面体会监察法的实质。
立法过程之严谨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监察法从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广泛认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从国家法律层面确保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牢不可摧。
覆盖范围之广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震慑有力。按照《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的有机整合,明确了监察职责和监督方式,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根本上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能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职能行使之严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锋刃无比。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加大查处惩治力度,确保执纪监督有力度、有劲道、效果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条例共计9章287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条例》牢牢把握“三不”一体化推进的理念思路,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将“三不”一体化推进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为“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二)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律。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对加强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xx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监察监督的途径、职务违法调查的范围和标准、监察处置的具体程序等,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监察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够顺畅,职务违法犯罪证据规定需要进一步健全,等等。制定《条例》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满足各级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利于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近日,通过集中学习《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监察法,是对当下检察员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纪委监委受理报案和举报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测,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诬告陷害他人,或是恶意重复举报,意图通过国家机器来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义务,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正常监督而设置的,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乱使用的“私器”。
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要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加强对扶贫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对基层某些非党员、非干部却手握公权力的人来说,那种没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这无疑为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保障。
其实,无论是用党纪把党员干部管住管好,还是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本意并不是为了让更多干部被举报、被查处,而是形成震慑、监督前置,不给干部犯错的机会,对他们其实是一种保护。正如纪检监察的第一职责,并不是打“虎”拍“蝇”,而是通过监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变成“苍蝇”和“老虎”。当公权力都能被规规矩矩地使用,人民群众就能持续保持获得感了。
进入新时代,反腐需要新武器。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是反腐败斗争最明显的特征;“打虎”“拍蝇”“猎狐”,这是反腐败斗争紧盯不放的目标。这几年,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监督。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已经形成的今天,通过制定监察法,就是要坚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树立起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标杆和典范,这充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要做纪法皆通的 “专才”。 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贯彻落实《监察法》的一线执法者,要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成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
要明确学习重点内容。《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进行规定。学习贯彻好监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体制机制和监察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问题、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在学思践悟中增强贯彻实施监察法的使命感和自觉性。
要切实增强实践效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学习要以实施监察法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要进一步找准定位,在深度融合上下功夫,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10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11
一、要加强学习和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一个个案例说明,腐败变质,既有外因,也有内因。最根本的还是内因,就是价值观和人生观出了问题。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加强修养,始终保持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尤其要正确对待金钱和财富,金钱和财富能够给人带来成就感,带来生活的方便和质量的提升,是人人都希望更多的拥有的,但不应该得到的金钱和财富,损公肥私的金钱和财富,贪污受贿得到的财富,只能葬送一个领导干部的名誉和前途,是身败名裂的随葬品。要正确看待个人成长进步、名利得失,不能盲目攀比。要培养高尚的情操,特别是不能有不良嗜好。一个领导干部一旦有不良嗜好,往往难以自制,利用公权为满足欲望而滥用职权,同时,不良嗜好往往容易被居心不正者利用,成为他们谋取利益的途径,不但对事业带来损失,也会葬送了个人前途。
二、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作为一名领导,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工作任务。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理论精髓,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工作中,我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环保、建设、商贸、非公经济、能源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等工作。注重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注重工作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严格要求自己,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三、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贪官落马的事实再次明白无误地昭示世人,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时刻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同时也要用党章和党纪来约束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四、要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防微杜渐警钟常鸣
从前自己经常认为,腐败也要有土壤,那些清苦的单位,清苦的职位,没有腐败机会,反腐倡廉也就与己无关。然而,在此次学习中 看到,除那些身居要职的高官外,腐败落马者不乏一个个普通的出纳、工作人员走上贪腐之路的事例。事实证明,并非位高才腐败,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自我约束的能力,无视党纪国法,即便是在普通的岗位上也会坠入罪恶的深渊;一个党员领导干部,一旦放松了警惕,失去了清醒,便埋下了堕落的种子,一旦有机会就不知悬崖勒马。因此,反腐倡廉与己无关是一种非常有害的思想,必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警示教育是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途径,是拒腐防变的第一道屏障。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防微杜渐,警钟常鸣,当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忧心对待自己的一思一念,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态度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夙夜在公、寝食不安的姿态对待自己的一职一责,不给腐败以可乘之机。
五、发扬优良传统,保持清正廉洁
一是求真务实,积极进取。一个党员如果没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先进分子。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需要把求真务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到各方面工作当中去。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吃透上情,了解下情;积极进取,量力而行,办实事,求实效,珍惜民力;察实情、讲实话,不搞虚报浮夸和报喜不报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搞急功近利。
二是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党的团结统一"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今天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还必须牢固树立谦虚谨慎的态度,磨练艰苦奋斗的意志,发扬脚踏实地的作风,弘扬勤俭办事的精神,保持一种革命精神、一种勤俭的作风,我们的史志事业才能发展得更快更好。
三是常怀畏惧之心,保持清正廉洁。在世界各国执政党中,因为腐败而下台的不胜枚举。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该充分认识腐败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既干事又干净,为民、务实、清廉。
总之,通过此次学习,提高了我的思想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和生活中,方向更明确了,准则更清晰了。要做到时刻不忘自己的人生理想,不断加强人生观改造,不断提高。时刻提醒自己,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12
“钓鱼执法”、“酷刑治贪” “抄家要钱”,“惩防措施别出新裁”“反腐手段形式各异”,历朝历代均设立监察官史,建立监察制度,约束“各级官员”。从汉代的《刺史六条》、隋唐时期的《监察六法》、宋代的《监司互监法》、明朝的“宪纲事类”、清代的《钦定台规》无一不是为了切切实实打击“贪官污吏”做出的强有力的反腐手段。即便如此,到今天“腐败”现象它仍然存在……
2018年3月5日,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因为这天,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大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同时还审议并表决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随之,国家监督委员会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这一重要措施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社会在进步,思维随之转变,方式更应完善,仅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制”到“治”的跨越才能顺应“新时代”的发展。
从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到二十一世纪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到今天“监察法”的出台,更有力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法律健全了,就要依法治理反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就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监察委员会’将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且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中央’离我们很远,不会“监察”到我们这里来”如果仍持这种心态就大错特错,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从中央还是到地方,无论是高层还是基层都应该接受监察,一旦自我约束力度不够,违反纪律,迎接我们的将是法律的“治裁”。 “打铁还须自身硬,绣花要得手绵巧”作为基层纪检工作人员的我们,更应该不断努力学习,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自我党性修养,提升自身素质,加强自身建设,政治上不触“红线”、工作上不划“虚线”、生活中不越“底线”,首先把自己管好了,才能监督他人,“滴水穿石贵在持之以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13
古人讲“以戒为固,以怠为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抓作风建设上,制定并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聚焦“四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赢得了党心、民心。但四风问题因其本身固有的复杂性、反复性,铲除四风根源不可毕其功于一役。只有常抓不懈才能防止“四风”反弹,作风建设当“以怠为败”。
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思想上不懈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当前纠正“四风”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以案警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定不移、精准有序,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政治信号,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在行动上狠落实。十九大报告的强调,“坚持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这体现了党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清醒认识和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当前,作风建设已步入“深水区”,很多表面的问题渐渐隐化了。“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推进作风建设一刻不能松、半步不能退,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要锻炼过硬干部队伍,在组织上不掉队。“四风”违背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我们的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党,一旦脱离群众,党就会失去生命力。要坚持党管干部,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培养锻炼年轻干部;要坚持抓住“少数关键”,进而让政治生态走向良治、善治;要旗帜鲜明的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党风正,则政风清;政风清,则民风善。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到了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新阶段。船行中流,一篙松劲就会前功尽弃。我们全体党员要清醒认识到纠正“四风”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紧思想之关、抓行动之实、锻组织之队,谨记“以怠为败”的良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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