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通用3篇)
主要,拼音是zhǔ yào,意思是指事物中关系最大、起决定作用的;出自刘宾雁《在桥梁工地上》:“不管缺点怎么多,成绩还是主要的。”也意为把握事物的关键。出自宋 曾巩《请令长贰自举属官札子》:“分别淑慝,以执中主要,信行其赏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3篇
【篇1】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党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基层党建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看不到思想政治工作对业务工作的促进作用,使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再者由于平常业务比较烦忙,而抓业务容易出成果、出业绩、政绩,把党建工作变成了工作中的“累赘”,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严重,影响了党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2、党员教育、党内组织生活缺少创新和手段。党员教育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够;对党员的思想教育缺乏针对性,教育内容枯燥,方式方法单一,不是主动学习而是被动学习,缺乏生机和活力。 3、党建工作保障不够完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等保障措施不落实。一方面因缺少经费,造成基层党组织学习教育难、开展活动难,推进工作难;另一方面党员干部参加培训少,部分党员干部缺乏必要的党务知识,对新形势、新任务下的党务工作难以适应。
2、对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的具体建议 1.
【篇2】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周雪梅
1、是服务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对“服务是我们的天职”的 思想体会的不深不透,还没有自觉地把企业和群众对我们的满意程度 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有些工作做的还不是那么令人满意, 小成即满,今后还要继续把工作做深做细,因为服务是永无止境的, 群众对我们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不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就有可能损 害企业和群众的根本利益。
2、是精神状态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形势的要求。工作热情有所 降低,精神状态不佳,安于现状,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不求有功,但 求无过,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3、是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贯彻落实“热情服务、微笑服务、 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的要求还不够自觉,个别时候还做 不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有时还做不到受理、咨询 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 一样耐心。如对待对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不理解的群众存有急躁思 想,不能以平和的心态做循循善诱的工作,有时态度生硬,不能尽最 大可能为群众提供方便。
4、是坚持学习还不够自觉。日常工作中总是有意无意地放松 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 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 不进去。在理论学习上还不够用心,理论素养还比较浅薄,与本职业 务有关的就学一点,与本职业务联系不紧的就不去学或者很少涉猎, 在学习上搞实用主义,知识结构单一,把握形势、了解大局不深不透, 还不善于研究思考问题,不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5、是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 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还不善 于创新,不能够很好的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强 当先。
6、、生活中不够简朴,没有发扬老一辈的艰苦朴素的精神。
7、患有“机关病”,有“官本位”思想,甚至有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苗头
8、满足于现阶段的成绩和进度,小富即安、小进即满思想有所滋长。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有所消退,贪图安逸、不思进取的不良取向有所抬头。
9、个人脾气暴躁,不利于工作和家庭的和谐。
10、工作中存在“懒”“散”“浮”,没有真正沉下去,只追求问题的表面,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
【篇3】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对象不完全
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其次,保险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重视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因为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再次,费率管制扼杀了保险经纪人的中介作用。保险经纪人能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他能为客户设计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费率管制情况下,保险经纪人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2.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风险的安全保障,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事实上,由于投保人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不可能作全面了解。因此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是一种必然。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质量、风险管理、发展前途等真实情况很难让投保人所了解。
3.保险中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保险市场中介机构迅速成长,截至2006年3月,在处于经营状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保险代理机构1349家,保险经纪机构275家,保险公估机构225家,分别占73%、15%和12%.到2006年3月底,全国共有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6家。保险中介迅速发展说明多元化的中介市场已经逐步形成。
尽管如此,保险中介机构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部分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如有的保险中介机构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经营、私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与非法机构发生业务;其次,保险中介的内控薄弱。如财务业务管理不规范,长期不建立业务档案和专门账簿,不及时报送监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经营情况严重失真;第三,部分保险中介的法制意识不强。如虚构业务或虚开中介发票,协助保险公司或投保单位违规套取资金等。
除此之外,与保险业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还略显稚嫩,尤其是保险公估机构需要继续发展壮大。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发展得不够好的话,很可能会成为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缺陷的隐患。在保险中介人中,保险代理人是最先发展起来的,但一些保险公司对兼职代理人资格、条件不加审核,业务管理不严,使他们发生吃单、埋单等扭曲行为;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力;保险代理
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对策
(一)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
产权边界清晰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行为规范的基石。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产权清晰,因而他们为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一般不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建立起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遵循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确保公司长期正常运营。通过近几年的改革,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正是保险公司产权商业化市场化的标志。部分保险公司纷纷上市,更是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对传统保险公司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革,彻底明晰公司与国家产权边界,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市场有序发展,才能使保险监管建立起规范的易于监管的微观主体。
(二)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开始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对保险产品价格确定有了更多自主权。在这基础上,应该进一步赋予保险公司更大范围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使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使保险公司作出切合实际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它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最近几十年,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多样化策略、激烈的竞争、以及保险业为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而进入高风险领域投资,大大增加了保险业的风险程度,许多保险公司变得没有偿付能力。为此,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法规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这基础上,应该继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发展,一是建立更高层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二是要进一步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动态、量化监管;三是参照西方经验,继续完善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
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机制。行为监管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基础,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国恢复保险业才二十多年,保险市场结构垄断程度相当高,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特征明显。另外,我国保险市场信息阻隔,信息不对称现象依然存在,信息失真和财务信息失真,既误导消费者,也妨碍保险监管机构的正确决策。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现在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还缺乏必要的微观基础,必须完善对市场行为的监管。
(四)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透明度是保障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理性决定。而保险中介市场是信息传导的重要载体。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市场的发展,特别要强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这些中间机构在保险市场的信息传导中的作用。
目前已有调整保险中介机构的一些法规,但还需要进一步出台配套的法规,使之更规范更完整。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另外,要坚持市场化的准人和退出机制,认真细致把好专业中介机构的行政审批关。最后,要继续开展保险中介专项检查,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除了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外,还要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布各类保险损失和赔款数据,供承保人制定费率;审查保险公司报表,评估保险公司的信用,以确保保险信息畅通透明。
(五)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
从金融业分业向混业经营发展的方向来看,加强保险与银行、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非常必要。我国目前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银、证、保之间的业务联合已经出现,金融集团化在我国也已经显现,因此,传统的机构监管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在分业监管的框架内,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交流监管信息,发现分业监管中的问题,研究相应监管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