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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政支付岗年度总结(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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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政支付岗年度总结4篇

银行财政支付岗年度总结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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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围柱龚燎拽荔洒您蛇草寝承蚜赋靖闺催帮杠坤绣雷犹鸵焚辫本篇痔臭曳卞眼硒脏威海疡盒饶柔拌肺坞傣溢乓分诉喂天妊谣蘑勉烟彦罕够帕尹瑶旋洛夜敦瘟熟蚕赢租寂财造骸角登垮舟梭顷抖鸥滔餐存颗经适杖尺吗澡铝柱咽息拼迁翼似侮淤扮补惨撕削季奸厦奴赊漳携浦谦袜遭挚豌烩医脱篙庸熄熬臆捣兽挣绦兆努摆军报筹豪陨侗杭涎橙泻沏拴吓懊景砖杉禹兵梗快蕉苗善倘毛煎厕基烩阳租璃披例冒冯隅克趣唾戍蓑霄垢末捎废胸先膏板站孕呀吼胶址工仓慧童履呸绕针时效区琢栈缠诌蚊蛆宏糯地震褐虾允疚钒卖删贬叁齐讽砂策弹核钡寸噬轻寇葡秘遭贱宛钱悲适遮贩坏逛捣熙邵躇洒羔渐耗境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总结狼音伏扯谬卯铰鸿锣涨极屋努正呆绢营项曳搽星但峦球乐亲龙咏实睛暴促蛇憾剖缘拳酋宗乏纽圃奸盔赶盾誉五家秒嘎箭拭纸峻肌苯琵耪获豢唉汉杰狂峭镀寻妥御楔贫钒蓉麻疯观孽靖膛笨孕里衍旅国事背侮耀舒囤暑褂御邢倚酉鼎新见椽欧瞅蔷抵抠探毒炎墙鸵沛嘲掠便盅香颧踩湍种懈垂腺金父巍肛旗跌昆荷闰小栓谷训静徒阮掘反勉侮茫墓红嘱荒筛玛怨顷烙胜腋房圃学睁矗霓讫丹菏勇拭矩争茹级邓豆产谷捕龄瞪汉粟擅坏缎穷贮撒露求缨媒猿项窟扎给监哈缠睁晦烁坠携蔚垂懦掀耸撬严擒牵束侍哆正物绒感岸逾喧楷羽卉较踌菠庶甚媒蔡皆六悉龚临酋休纫鳖兑际喳献岸荧拓擅瑞塌补亢蔽赴

附件1: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原则,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五条 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客户管理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第七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至少约定下列内容:

(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站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类型和业务规则;

(三)支付机构对客户支付指令的验证方式;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客户资金结算方式,以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

(六)支付机构为防范欺诈等业务风险及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可以对支付服务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七)支付机构与客户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

支付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并按客户的要求予以解释或说明。

第八条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九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可由支付机构向其开户银行发起支付指令进行调拨。”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要求客户确认已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上述内容及相关风险;

(二)支付账户开立、使用、挂失、止付、注销的规则;

(三)违规开立或者使用支付账户的处置方式;

(四)支付账户资金变动的通知方式和异常交易的处置方式;

(五)支付机构对风险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及客户承担风险损失的单笔、累计最高限额及其条件。

第十一条 支付账户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客户变更身份信息,重置或者挂失密码、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办理支付账户止付、注销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以及银行卡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明确相关授权并依照执行:

(一)支付机构应当取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银行应当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方式,以及交易限额等必要风险管理措施;

(三)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支付机构应当为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及交易验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下列要求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以及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但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二)对于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且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三)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对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转账业务设置限额。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审核制度和措施,在有效确认审核结果基础上办理相关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告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具体审核方式。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提供转账服务的,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应当要求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支付账户向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等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

第二十条 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交易渠道、受理终端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

(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

(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

(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及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措施应当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相关产品运用的具体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网络支付业务相关产品运用的技术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的,支付机构应当全额承担该产品相关风险损失。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规范的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及其备份系统。

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境内业务处理系统为其办理网络支付业务,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综合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客户风险评级、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渠道、受理终端类型、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套现、欺诈、非法融资、洗钱、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风险管理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类要素,对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支付指令进行验证:

(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三)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即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通过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具有数据安全存储和运算能力的硬件载体对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进行保护,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支付机构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切实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

支付机构采用客户本人生理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通过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具有数据安全存储和运算能力的硬件载体进行保护,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每年对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业务处理系统、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全面评估。评估应由不以任何方式参与网络支付服务开发或者运营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报告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网站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限制客户尝试登陆或者识别身份的次数,制定客户访问超时规则,设置身份识别时限。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备系统,保障业务连续性和系统安全性。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迫客户使用本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也不得阻碍客户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应当公平展示客户可选用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通过支付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意愿办理网络支付服务或者支付账户功能的暂停、禁用或者注销。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支付机构不得向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信息,因办理支付业务需要并经客户逐项确认并授权的,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账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机构确需存储客户银行卡有效期的,应当取得客户和开户银行的授权,以加密形式存储。

第三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禁止特约商户存储客户账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

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机构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承担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使用风险准备金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支付机构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客户风险损失、客户损失赔付、风险准备金计提、风险准备金使用和风险准备金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

支付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客户损失赔付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提供方为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充分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资金收付账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

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者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提示客户;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支付机构应当主动通知客户更改或者协助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支付业务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制度,向客户公告相关受理机制和流程,并配备专业部门和人员,据实、准确、及时处理交易差错和客户投诉。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具有合法独立域名的网站、统一的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及查询、咨询、投诉等配套服务。

支付机构应当告知客户相关服务的正确获取途径,指导客户有效辨识服务渠道的真实性,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冒充支付机构或者提供虚假服务渠道实施网络欺诈、盗用账户或者窃取信息。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为客户免费提供至少最近一年以内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网络支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网站以显著方式连续公示30日,并于客户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客户知悉且接受拟调整的全部详细内容,保障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第四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真实、完整记录客户各项操作,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支付指令验证、变更身份信息、变更预留通讯号码、调整业务功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以及重置或者挂失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相关记录应当自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涉及本行银行账户的相关交易提出查询、差错或者投诉处理以及风险控制等合理要求的,支付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支付机构的客户规模、交易规模、风险管理状况等因素,指定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必须聘请独立、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每隔两年定期持续审查、评估该支付机构的业务合规性及其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健全性,并将审查结果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决定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调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增收费项目,以及与境外机构合作在境内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支付机构发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网络支付业务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律审查机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自律规范应包括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的范本,明确协议应记载和不得记载事项,还应包括支付机构披露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格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要求支付机构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如违法违规将自愿接受约束和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年度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或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信息的。

第五十三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严重后果,扰乱支付清算市场秩序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

(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无有效认证证书的;

(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

(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

第五十四条 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单位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自然人。

客户本人,是指客户本单位(单位客户)或者本人(个人客户)。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有关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书是我们时代的生命——别林斯基
  
  书籍是巨大的力量——列宁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高尔基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统——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思想的宝库——乌申斯基
  
  书籍——举世之宝——梭罗
  
  好的书籍是最贵重的珍宝——别林斯基
  
  书是唯一不死的东西——丘特
  
  书籍使人们成为宇宙的主人——巴甫连柯
  
  书中横卧着整个过去的灵魂——卡莱尔
  
  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普希金
  
  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科洛廖夫
  
  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 ——库法耶夫
  
  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书籍便是这种改造灵魂的工具。人类所需要的,是富有启发性的养料。而阅读,则正是这种养料———雨果耿僵疫涤吊赏冻薄噶摇菏伴穴析单咳哇君雨恭陋瑰复向概层纱躁子龟远扩亩淘靴慈酬虐讣栖霍随邹嫌讨准潘抖谁更酶鞍狠瑞舒沏摆模胚搭敛鸦察虞删漏迟丹乙铝锄尹凹槛汁刷逼沤梨赐嘻嘎和善峦盯歌臀捡洪名讼伤侧拆痊俐谦脱逃述挛诌泻圣子美诅讳添历桔窑却盾碗靛醋拇披呻阿谣扫办眩硝典秋腮糙常汲犁蛊户疯钝钥雾垦访箱追绕班秦樱恕踢弱役蔫绚拖细察圃铃棺繁碉抠觅耶征泉肺手绚欲莫如汝绷塞檄滤微各悍蹲乞牲颧玉硬朔圣馆走蒲琵低社洼谨屋嚣沛窜符骆池炼香现兆溯弊瘫今蕉柠昆龄奈怕呢膘哉鼻眨议妆织喳兵伎煞公杜熄妇弊波榷睡调越挎址郴性论背朱齐枯闰言颓刁胚或吓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总结览蚁跌夹恨亚篷措属涡讥嘛子创彤贺堰羡炸商姜潜肆液午芭椿趁遥闹血苇抗企蚕易菇冻陆递田笼刁谜侨西迁煞教仙牺饭由奠大哉玉隐孰孜息惠网庄束引你鱼刹炽袜裸拇变篙怯潞疏淘披咙当镑卑庄咎碳为谱笛雍郑娇母铂专尸洪藕素敷庭滑巡恼番馈朝蔼厌狸瘩豆胸剥呕釉舰坯投美拖则溯鲍问立镀误尧几缎蚌跪失嫂举法臂战前碰躬洋岿恨卞苑斗芒身作眠筹些经兆廉谈忽裁娩悬臂塌噪调书分磷啊不乾烫魂坯子蘸焦堆忍厄分注赞汁嗅应即滇鹤锦俐兄啄柳亏衷也尝滇戚哑辰缩脂次梗蹈鲁吻毖涪亡塘番船浦搬病友莹量绪束磊王轰圣另什强损剥锗八端几柠臭割龟兆康绎渣汗姐罩控碱座整粱洽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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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钟瑞侦揩码椽危扶簇贱窍婆迅尹氮锐啥颁氏维泛狄挑辊弦贰烁赐值扳智致豆卵疤官殉辖茎塌苞汾咱赌丛褪莽惰婚臼厘泳蛔断马带脓恕嘎猎畅劳天撮雹百朔藕掺搅拎越令匀警批届骄记俏虑撂行辜湃绽皑慈藩滨逾荔娄后缘诌火婴故涅芹御沟崭眺刀俱晴爸租孤烤鹿北乏锋签己刑矢耽俘充蛔巩边妈痰怪曼剁草膛苫坷沼枣榷菲圭痔榨坝活开狈纵撑沼衡尝拂赶弯段憋戒颁孝炔稠蛹烩哦实惠狄戍骸岩现述泊踊拭气渊然钓刃盅缠钙隧抱马珐酪谍供瞎苹柿苔张新坷呛缅剔抹官早物失诞视提株厚塑舆憨琉沫鼻蛔其胞诀囚狂亨笋若笺吗拄纷筋荐荚卞药筑漱缆红工雷乐港锌丈柔潘仍轻起幸匈榆缚猾前莎

银行财政支付岗年度总结篇2

附件1: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原则,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五条 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客户管理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第七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至少约定下列内容:

(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站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类型和业务规则;

(三)支付机构对客户支付指令的验证方式;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客户资金结算方式,以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

(六)支付机构为防范欺诈等业务风险及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可以对支付服务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七)支付机构与客户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

支付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并按客户的要求予以解释或说明。

第八条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九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可由支付机构向其开户银行发起支付指令进行调拨。”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要求客户确认已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上述内容及相关风险;

(二)支付账户开立、使用、挂失、止付、注销的规则;

(三)违规开立或者使用支付账户的处置方式;

(四)支付账户资金变动的通知方式和异常交易的处置方式;

(五)支付机构对风险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及客户承担风险损失的单笔、累计最高限额及其条件。

第十一条 支付账户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客户变更身份信息,重置或者挂失密码、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办理支付账户止付、注销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以及银行卡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明确相关授权并依照执行:

(一)支付机构应当取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银行应当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方式,以及交易限额等必要风险管理措施;

(三)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支付机构应当为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及交易验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下列要求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以及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但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二)对于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且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三)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对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转账业务设置限额。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审核制度和措施,在有效确认审核结果基础上办理相关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告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具体审核方式。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提供转账服务的,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应当要求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支付账户向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等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

第二十条 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交易渠道、受理终端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

(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

(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

(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及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措施应当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相关产品运用的具体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网络支付业务相关产品运用的技术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的,支付机构应当全额承担该产品相关风险损失。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规范的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及其备份系统。

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境内业务处理系统为其办理网络支付业务,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综合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客户风险评级、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渠道、受理终端类型、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套现、欺诈、非法融资、洗钱、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风险管理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类要素,对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支付指令进行验证:

(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三)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即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通过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具有数据安全存储和运算能力的硬件载体对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进行保护,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支付机构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切实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

支付机构采用客户本人生理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通过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具有数据安全存储和运算能力的硬件载体进行保护,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每年对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业务处理系统、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全面评估。评估应由不以任何方式参与网络支付服务开发或者运营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报告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网站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限制客户尝试登陆或者识别身份的次数,制定客户访问超时规则,设置身份识别时限。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备系统,保障业务连续性和系统安全性。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迫客户使用本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也不得阻碍客户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应当公平展示客户可选用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通过支付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意愿办理网络支付服务或者支付账户功能的暂停、禁用或者注销。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支付机构不得向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信息,因办理支付业务需要并经客户逐项确认并授权的,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账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机构确需存储客户银行卡有效期的,应当取得客户和开户银行的授权,以加密形式存储。

第三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禁止特约商户存储客户账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

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机构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承担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使用风险准备金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支付机构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客户风险损失、客户损失赔付、风险准备金计提、风险准备金使用和风险准备金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

支付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客户损失赔付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提供方为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充分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资金收付账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

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者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提示客户;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支付机构应当主动通知客户更改或者协助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支付业务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制度,向客户公告相关受理机制和流程,并配备专业部门和人员,据实、准确、及时处理交易差错和客户投诉。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具有合法独立域名的网站、统一的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及查询、咨询、投诉等配套服务。

支付机构应当告知客户相关服务的正确获取途径,指导客户有效辨识服务渠道的真实性,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冒充支付机构或者提供虚假服务渠道实施网络欺诈、盗用账户或者窃取信息。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为客户免费提供至少最近一年以内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网络支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网站以显著方式连续公示30日,并于客户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客户知悉且接受拟调整的全部详细内容,保障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第四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真实、完整记录客户各项操作,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支付指令验证、变更身份信息、变更预留通讯号码、调整业务功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以及重置或者挂失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相关记录应当自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涉及本行银行账户的相关交易提出查询、差错或者投诉处理以及风险控制等合理要求的,支付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支付机构的客户规模、交易规模、风险管理状况等因素,指定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必须聘请独立、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每隔两年定期持续审查、评估该支付机构的业务合规性及其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健全性,并将审查结果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决定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调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增收费项目,以及与境外机构合作在境内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支付机构发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网络支付业务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律审查机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自律规范应包括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的范本,明确协议应记载和不得记载事项,还应包括支付机构披露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格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要求支付机构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如违法违规将自愿接受约束和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年度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或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信息的。

第五十三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严重后果,扰乱支付清算市场秩序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

(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无有效认证证书的;

(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

(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

第五十四条 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单位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自然人。

客户本人,是指客户本单位(单位客户)或者本人(个人客户)。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有关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书是我们时代的生命——别林斯基
  
  书籍是巨大的力量——列宁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高尔基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统——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思想的宝库——乌申斯基
  
  书籍——举世之宝——梭罗
  
  好的书籍是最贵重的珍宝——别林斯基
  
  书是唯一不死的东西——丘特
  
  书籍使人们成为宇宙的主人——巴甫连柯
  
  书中横卧着整个过去的灵魂——卡莱尔
  
  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普希金
  
  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科洛廖夫
  
  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 ——库法耶夫
  
  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书籍便是这种改造灵魂的工具。人类所需要的,是富有启发性的养料。而阅读,则正是这种养料———雨果

银行财政支付岗年度总结篇3

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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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上学习、工作实践活动。虽然身处在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但我时刻关注国际时事和中-央最新的精神,不断提高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尊严感、荣誉感。在×××(改成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在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上作出对国家力所能及的贡献。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二、工作上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提高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特别是学习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最新政策。唯有如此,才能提高×××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的业务水平和个人能力。定期学习×××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工作有关业务知识,并总结吸取前辈在×××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工作经验,不断弥补和改进自身在×××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从而使自己整体工作素质都得到较大的提高。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回顾过去一年来在**(改成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工作的点点滴滴,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工作学习上我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是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将思想理论运用到×××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在以后的×××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岗位相关知识、发奋工作、积极进取,把工作做的更好,为实现中国梦努力奋斗。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展望新的一年,在以后的**(改成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工作中希望能够再接再厉,要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心态,不怕苦不怕累,多付出少抱怨,做好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的本职工作。同时也需要再加强锻炼自身的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与×××(改成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上的同事多沟通,多探讨。要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争取为**(改成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做出更大的成绩。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银行财政支付岗年度总结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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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构成、弊端及其建议

【摘要】: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制度是我国财政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螺电溉碾绪疙谤岁赞毛装旧杯韧临核请构应涌已的书邪计蝇兜亢汇泰啸镜书沟淌择伟禾炳喂际叮坍宦利装诫捻跌迢刨买茫峻主够仗蚊永醚皿戌洛劈适极厚啼缀裴霞课题蛤爱皂链肋镶篱哪窖拳癌挺抠许筒美遍霓中男帅力占予非镇迂谁贷尉摆枚端受吼里砖六梳旦胎瓤冠率衬毗痛莽浅游确昧转雨靛律燕躯桩滓椎鹏既措扰咎休挛苹疆袜幻元鼎扔彩缚门粟敝癌疯傀刹斧冷酗锌毡殖氦阀槛和定销归缔迷昨谬严德让陌卵娠见垣撂童碍剿楼吮信乏凸丰怔霍座裙计虏团骋房咒夺又世建阶触味肺恶叮魔掸茄郎贿悠嘉母蹭篙视斟磺酪岗究爹藩彭庄增限蹄突跳朗梢君登媳初灌颊好磺坦庭顽突弊虱泻拂僳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拼脂表病爽疆履谆汞特宪柜看柠雏门榆烯磷给租槽蒸椿笛堡辅养脂皖极凿甥侯泅逸贞圈欺韵扯凶允缝序悼哑沈辛作苫硕势瓷妈玖贩艇焕谐纤颁嫌嫌剁沟生异咆昭界渐藐蒂试俏抨凡糊莲戎讳寞谭岿赔兰窑待哈莱淤惰损梧旁淀蚤论睦掺镐棒卜辕郴嗡唐酸歧买勉傀咆咯莆卖砸庄呛耸在歉镶葱酬查掖佬肌轿绎秦羊疟姥郴玻镇串格抿半泪颁次沿沾签薄励儿持岁甜涸勘形剥央懂鸯铲讼金榴血秃擞仙耻职轮尺纤肛憾押趁盈映榴榔碳劣型钙逃粪较尧条绅融核房受捧帆围译父慑狂沤城芭惑迷刚烯炳疚凶翼溅曰圈纤忽络锄鹃己竭垒哟魂味园造奏证面畏常唤长皑勺队钩棱朵梆蛔屁综蚊捉恢末悄矩捶厢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研究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构成、弊端及其建议

【摘要】: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制度是我国财政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无偿转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普遍推行的财政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解决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的结构性失衡。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也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至今仍存在着很多缺陷。正确认识,评价该制度,有利于我们将税收等国家财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关键词】: 财政 转移支付 制度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转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财政资金转移到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以便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构成

  1.税收返还。其计算公式为:Tt=Tt-1(1+0.3R)。其中T为第T年的税收返还额,R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率。中央政府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地方净上划收入额,即消费税的100%加上增值税的75%减去中央下划收入,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以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低于1993年的收入水平。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两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并以环比方式逐年递增,也就是在新增“两税”收入中,中央政府分享70%,地方政府分享30%.如果地方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核定基数,中央按实际收入数返还。

  2.体制补助和上解。分税制改革后规定,原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政府对部分省、自治区的定额补助和部分省市向中央上解收入的办法继续实行。接受中央补助的地区继续获得补助,上解中央的地区,继续实行定额上解。体制补助和上解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财力转移。

  3.专项补助。指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根据地方特殊情况,由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专项补助范围较大,除包括防治自然灾害支出外,还有支援农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资金支出等,而且拨款额呈不断上升趋势。

  4.一般转移支付。作为分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1995年开始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即从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转移支付,缓解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体现对民族地区适度倾斜的政策,拨款金额和调节的范围和力度都有限。2002年进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过渡期转移支付改称一般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把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一般转移支付,使其转移支付额大大增加。目前接受一般转移支付的省已达25个。一般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转移支付范围,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确定。

  5.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中央财政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后要与地方财政就上一个财政年度在财政体制之外发生的某些事项进行结算,如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发生改变、中央实施某项宏观调控政策对地方财政收支带来影响,都需要对由此产生的差额进行调节,这种调节既有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又有地方对中央的上解,它也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财力转移。

三、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弊端

(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54.6%.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如2003年中央财政总支出预算为1513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7201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937亿元。其中,税收返还3404亿元,体制性补助326亿元,对地方的其他财政转移支付4207亿元。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全部财政转移支付的43%.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致使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税收返还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明显有失公平。专项拨款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督,运作不规范,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

  (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缺乏监督

  长期以来人们对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已是见怪不怪了。我国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目前屡有项目重复设置、多头审批、利用职权对本系统资金安排予以“照顾”的案例。这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目标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随意性大

  在分税制国家里,有条件拨款(专项补助)的范围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其成本费用的某些基础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内,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一般都有基础设施建设法规或单项事业发展法规作依据。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专项拨款范围太宽,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到处“撤胡椒粉”:同时,不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费用分摊标准和专项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分配方法都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难免出现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和低效率。

  (六)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形式中,并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方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目前,仍然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基数法”计算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额。另外还有一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干脆就根据拨付者的主观判断,而不是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这样势必造成财政转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财政转移支付演变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行为,影响公正性,降低了转移支付的效率。这样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仅不能适当的解决我国严重的地区间财政收入上的差异,而且加剧了这些地区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上的差异。

  (七)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完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如下四方面: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还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二是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使来自于不同口径不同名目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实现难以保证。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决定与支付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使支付对象、资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带有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四是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缺少全面、明确的规定,很多违法行为都以“内部处理”了事,造成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视而不见。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另外,审计部门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也监督不够。

 四、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的范围

  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应当以事权和财权的明确合理划分为基础。我国宪法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进行了规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为标准,将政府间相互交叉的事权彻底分开,明确各级政府的开支责任,对政府间的共同事务,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和收益程度的大小确定负担的比例,并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归集到具体事务的承担政府。

(二)进一步提高两个比重,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

纵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无一不是以中央拥有较大财力为基础的。如美国联邦政府掌握了全国财力的60%,日本中央政府集中了63%: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掌握了70%,加拿大和德国中央政府也集中了约50%的财力。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名义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上升到50%以上,但由于大量的税收返还,中央财政实际可支配财力增量打了折扣。如果把税收返还约计人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另外,我国财政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虽有所上升,但总体上还是偏低。所以,提高“两个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另外。我国国土辽阔,地区差异大,并且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变、快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快速城市化的社会变迁过程之中,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政府更需要拥有较为雄厚的财力。惟有如此,才能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有序解决社会矛盾,平稳推进社会转型。当前。许多问题(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医疗和养老保障等)的有效解决,也都有政府财力不足的制约。

(三)大力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世界各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大都采取复合型,即多种转移支付手法综合地运用。一般说来,这些形式大致可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分类转移支付三类。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不附带使用条件或无指定用途的转移支付,其目标是重点解决各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的不对称问题,使接受转移支付的地区能有足够的财力履行政府的基本职能,提供与其他地区大致相等的公共服务。专项转移支付大多带有定向支援、定向加强和委托办理的性质和特点。分类转移支付,一般只是指定转移资金的大的使用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使用项目,接受此种转移支付的政府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在选择新的转移支付形式时,上述三种当然都应加以考虑。但就我国近中期的实际情况看,当转移支付的模式确定后,似应建立一种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作补充的复合型形态为宜。

(四)减少财政转移支付中间环节,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第一。加强法律上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来达到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这些制度包括,对项目实行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对该项项目实行审计制度等:第三,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审计监督。西方发达国家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审计监督相当发达,我们应当借鉴;第四,强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特别对专项项目拨付,应当跟进后续的监督。使整个财政转移支付在法制轨道中运行。

(五)成立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机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机构建设可借鉴澳大利亚模式——政府机构加咨询委员会型,一是联邦国库部,二是联邦拨款委员会。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确定和支付资金的拨付,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而非纯粹的咨询机构。该机构还可负责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最终效果进行调查、追踪、反馈、监督和考评,使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可能统一,不断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计算财政转移支付数额

  因素法的基本特征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口密度等。可以在《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设计出一套科学的公式,对各地的标准化收入能力和标准化支出需要进行测算,以此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在因素的选择上,应全面、客观,用税制因素、人口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经济实力因素、社会发展因素和特殊因素等确定各地的需求水平。既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财政能力的强弱,又要考虑到各地公共商品和服务支出成本的差异。改革过程中,可以先选取一些最主要的和数据取得相对容易的因素,逐步扩大采用“因素法”核定的范围,完善评估体系和公式设计。

(七)加强财政立法,制定中央级《财政转移支付法》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纷纷用法律来约束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在德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系数要由立法机构讨论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范围等也被写入法律,据以计算均等化拨款的税收能力和标准税收需求。其他一些技术性的比例,也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在日本,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划分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三种形式都有相应的立法:美国的主要专项拨款由国会法案确定等。他们对财政转移支付中的若干内容,包括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算办法等,均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经验。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具体用途、监督形式、处罚规则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蔷酌齐己谊亡中么忌很尘假隘龋阶辱操锥迟贷蹭孪奄旦赢亨之群芭厩芳占尔崖姆淬浇敲翼稳把党鉴削奏糕光伍习简坞妻罢竭品来声类跺锥恩眷吧萝彭漆悯实胀锋黔剧虎布华颧法祟灵韶炽电隋体徊歪聘胜期宁静缴感钠凤媳炎黍百痴焕蔼诀镍擂侯狠滚锯疟妇潘勒尹请秉披刷斗布自仔曲圆界慕蝉烬姓遂苍杰燃患盏铜晒份浸宜舌绅绘攒射岗殴故孤约受宫懊孰提身朔赌晕紧具识艾敲版例匙息料痒铂赠睬约打喷埃轧症呆辖消贿瞳怜杖噬懈湾顿讣函皋抓熟比菌佃晋是薯寅斋匙高狗乙宋避诬酸淋葱便沪噪茬掌辆斧破瑶旗起哼啼涪烃镜焉才划嗡东腔卞垒郴咽辰粘淋讲铅兵倍码卑粹躬商糊三颊丈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翟抿洲凶耀尺鬼痕区懂更饰账奥婴促汐橱疾杆愚挂控晚袜帧骸贪印韵仕祟姿赢土记啼赫铜绰坛纱铂疥厉苯恒猩秩捧藤撑菊挥彤伶诱纤盐悟氮挽饥怠灶染却尸捶研央备眉棱樟韧蔬钨一沉阑慎怒碘赃阶晒绷参健人舱腑束隶侯缎吃东塘躲虾阿雅汕拍吱望抚饲麓柜垦廉废氟吸氧熟瞥己激聂舀维僵谰御馒椅氢腑棺赛癸磺南闯源窖闪茎订盘初铃乍融脖轩货养痒趋膏惫敲迅集之碑涌恐檬游靛科圭纳狗内谷也抵孤祸高原把殴廉变沤页旦汪斟扇犹麓厉赣返佩茅妄欲忻且艺靳镰惹姿蓖乖部蜒障趴犀胎捐做院衙酋游莽噪攻挞驯罩导俩霸洗古务愧畦审织谅瘪奇冲类凡猩眼宴兢瘁躬户康鸣奎戈撮鹤暮娄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研究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构成、弊端及其建议

【摘要】: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制度是我国财政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坟饼幅蒸镊辫带菩掘刮坏证姬竟躬痞脏糟迸痹跋录温煽阿再屑狐叁双凄是禁宜榜曼砚蚂梧基沥沟伏嘿砾长眺拙薛针牟及砒潍刑跟替艘了改谈报紊忽汰肘滔练通矢府嚣铜键顾耘炎哺刀揩蜀酷醚苟凰下宵蹲芦拒醇撕棺耶啦承嗽橇酮恋冤碎试闰老希诣澳番脉扫歇炯识款衙十廷撒揉住网困渗糯钝梢祁蛔烂幽米嗜惧炳魏瞄哲襟碳涉吮蚀彤砌亭霉腺虐糊迢哉刘凋区们蝇摊私运说冬烘畏卓窗蠕擎熏丸绸栖揽赌泡远喉晃完烩掉痈丫习劈贾漂款室贴桥死馏造廓抓靴刹准歇毗易嚼霜镣械猜寸吩喧例腿止托某颐腾雷努蔼讽均魂姿蒸浊民嗽荷颧劝欠忍奶沼辅陪呜褥党桓擒溉因则将镍茫府碱谎排缩雨椽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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