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6篇】
吉林省,简称“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长春。吉林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中部,与辽宁、内蒙古、黑龙江相连,并与俄罗斯、朝鲜接壤,地处东北亚地理中心位置。截至2019年末,吉林省总人口2690.73万人,下辖1个副省级城市、7个地级市、,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6篇
第1篇: 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公职律师xxxx【篇一:
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2013版】
xx公职律师工作证
申请登记表
xx
工作单位
浙江省司法厅印制填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认真填写,照片须用近期二寸蓝底免冠正面证件照片。
2.个人简历:
要求从高中(中专、入伍)阶段开始填写,起止时间应前后连续不间断。
2.所在单位意见:
对申请人是否公务员身份作出证明,对申请人是否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及是否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等出具意见。
3.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初审机关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初审、审查期间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4.xx内容包括:
申请人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自我鉴定及担任公职律师申请。
5.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经审查合格被核准执业的,此表作为该申请人公职律师执业档案,一份交申请人所属单位存档,二份交司法行政机关存档。
【篇二:
公职律师申请表】
xx公职律师工作证登记表
xx
工作单位
呈报单位
贵州省司法厅制填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
- 1 -
- 2 -
- 3 -
- 4 -
【篇三:
新律师执业xx】
本人自x年x月x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所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xx。
第2篇: 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公职律师申请书
篇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实习申请表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实习申请表
实习人员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主管律师协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篇二:新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x年x月x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所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
公职律师申请书
)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篇三:重庆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执业证编号:
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许可
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单位名称:
重庆市司法局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须如实、认真、详细填写表中所列项目;
2、申请人先将基本信息录入系统,提交成功后再携带此表到律师事务所住所
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申请。
3、此表下载时使用A4规格纸张(一式三份),一律左侧装订;
4、交表时提供二寸蓝底免冠近期照片(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即可);5、各类文件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当面审核。提供的三份材料中,归档市级司
第3篇: 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公职律师申请书
篇二:新律师执业 本人自X年X月X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所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公职律师)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第4篇: 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4篇:公职律师个人申请书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4篇 篇一律师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党支部: 今天,我郑重地提出申请,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我们80后这一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长大的,亲眼目睹和见证了祖国从平穷落后到逐渐繁荣富强的变化,亲身体会到改革开放国策的伟大,这证实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是符合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今后,我将更加用心去学习和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更加深刻地去体会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所肩负的重大社会责任。
今后,我将在本职工作中继续努力,律师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使我更快进步。如果自己有幸成为一名党员,那将是我最大的荣幸,我将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力和义务,争做一名优秀党员。
致敬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二:律师实习申请书 尊敬的律师事务所各位领导、各位前辈: 我自愿加入xxx律师事务所,真诚的期盼着成为该团队中的一名优秀员工,律师队伍的一名新兵。
加入本所,我将严于律己,服从管理、严谨做事、积极配合、创新思想、勇于开拓、发挥潜能、优质服务。并真诚地希望在各位领导、前辈的严格指导和精心栽培下,既能为贵所贡献出自己的知识、技能和价值,同时也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自己走向成功奠定坚实的一步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x;性别:男;出生年月:19xx年03月12日; 民族:汉族;家庭住址:西安市xxx小区;20XX年毕业于西安x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学 士学位。20x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号码为: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实习申请理由: 本人从小喜欢法律知识和事务,梦寐以求想成为一名光荣的法律人。在企业历经9年法律相关工作的锻炼,20xx年在职参加司法考试,终于以385分的成绩顺利通过20x年国家司法考试,20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诚实信用一直是我的为人处事的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名新兵,应该遵纪守法,并能以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了早日 实现自己的美好理想,为了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帮助更多的法律需求者,我渴望加入xxx律师事务所这个优秀的团队与律师事务所的同仁共同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为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三:律师执业申请书 尊敬的xxx: 本人xxxx,xxxx年6月毕业于xx大学律师毕业,xxxx年12月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xxxx年9月8 日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
本人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在指导老师及本所同行的指导、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经过一年的实习,本人对律师职业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使我更加坚定自己的信念:继续锤炼自己,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执业律师。现本人已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特申请执业。
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我承诺:本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四:律师执业申请书 尊敬的xxx: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第5篇: 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吉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收费
【发布部门】吉林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律师工作委员会,省直律师分会:
《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经省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吉林省律师协会
二○一七年四月一日
附件
《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标准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标准,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所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提供法律服务预计耗费的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承办律师的社会信誉、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四)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七)案件标的价值的大小;
(八)给委托人带来的价值;
(九)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 固定收费是指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协议风险等因素,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确认的收费方式。
第十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等。
第6篇: 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481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收费的透明度,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吉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发改委和司法厅共同制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九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是一种辅助的收费方式,可适用各类收费案件,是否采用计时收费办法,由委托人和律师事物所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政策由省司法厅根据我省情况另行制定,报省发改委备案后执行。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第十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在接受委托时,不收取或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受益额的30%。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本所律师的实际工作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及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就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在收费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 第十七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因律师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同合或委托代理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办案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试行期二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吉省价准字〔2002〕9号、吉省价经字[2003]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
诉讼标的额 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 (含1万元) 800元/件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 4%;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3%;
50万元至100 万元(含100万元) 2%;
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 1% ;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25%;
5000万元以上部分 双方协商
上述收费标准可上浮30%,下浮不限。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二审、执行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取。
(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30%。
二、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15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1500元/件;
(三)一审审判阶段,5000元/件;
(四)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刑事二审、死刑复核案件,按一审审判阶段收费,但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取。
上述标准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标准为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三)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五、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按件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减半收取。
六、重大、疑难、耗时多的诉讼案件
律师事务所办理确属重大、疑难、耗时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普通案件基准收费标准五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
重大、疑难、耗时多的案件的界定由司法厅另行规定。,重大、疑难耗时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后,应向当地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七、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法律服务内容,工作量、疑难程度和律师的服务能力协商确定。
八、本收费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