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范文(通用2篇)
商业中定标是指根据评标结果产生中标(候选)人。辐射与遥感中定标是将遥感器接收的辐射强度变换为绝对亮度或变换为与地表反射率、表面温度等物理量有关的相对值的处理过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2篇
第1篇: 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fficeffice" />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司鉴办[2008]1号
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吴兴路225号2119室,邮编200030)。
特此通知。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七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1头皮损伤
ffice:smarttags"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
第2篇: 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精
编
Lelewaswrittenin2021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lossofworkingtime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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