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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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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5篇

第1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如皋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指南与就医须知

1、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人?到哪办理参保?

答: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非本市户籍且未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

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办理;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在学校驻所地所在的镇(区、街道)统一办理。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新出生的婴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其中跨年度的,应补缴上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2问: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按年龄分段设置,个人收费统一为210元/人/年,政府财政补助不低于省定标准。

3问:哪些城乡居民可以少缴费或不缴费?

答: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镇(区、街道)财政全额补助;1954年10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及1954年10月31日前入党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农业人口(不包括建国前入党的离、退休老党员及享受民政定补的老党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各镇代垫,定期与市委组织部结算。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由各镇代垫,定期与市民政部门结算。

4问:参保缴费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期为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2月20日。参保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期,一次性缴纳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

5问:未及时缴费对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属于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及时、连续参保,不间断缴费。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缴费的居民,首次参保或续保后,过渡期(6个月)满方可享受正常待遇,未缴费期间及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基金均不予支付。

6、问:参保居民如何刷卡就医?

(1)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一人一卡”,即参保居民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就医。

(2)参保居民在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后,在南通市内定点机构就医时可直接刷卡结算。

(3)参保居民转南通市外就医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规定直接刷卡结算;也可先由个人自付,然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其中,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负担15%,其余部分按规定结报。

7、问: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如何补助?

答:参保居民可就近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设定社区服务中心的可选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签约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约》后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每天在限额40元以内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报支,一个年度累计限额300元。

8、问:门诊特殊病是指哪些?如何申请办理?费用如何补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的病种有:长期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失代偿肝硬化、骨结核、肝豆状核变性。

患有以上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应当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凭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自确认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9、问: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如何补助?

答: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留观费用经收治医院核定符合规定的可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用),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费用由个人自付。

参保居民因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的,年度内支付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

(3)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以及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500元。

10、问: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是否全部列入补助范围?

答:不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致,统一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含职业病)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四)各类鉴定费用;(五)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自杀、自伤、自残,不属于本规定的情形。(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七)已享受过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八)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1、问:大病保险费用如何补助?

答: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及规定限额内特殊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17种重大疾病按病种收费。

12、问: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因病情需转南通市区就诊的,可直接刷卡结算门诊费用。住院须经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可转往南通市区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相关费用直接刷卡结算。危急病人可先转院并办理自费住院,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再办理自费转医保住院,出院时直接刷卡结算。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南通市外就诊,应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在转诊出院后30天内补办手续。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

13、问:如何办理长期居住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答:参保居民长期居住在本市外6个月以上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长住外地申请表,凭有效证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备案手续。参保居民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备案手续后,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南通市跨省、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长期居住在南通市内如皋市外其他统筹地区6个月以上的,办理长期居外备案手续后,可在居住地直接刷卡结算相关费用,就医定点机构范围同居住地参保居民。长期居住南通市以外6个月以上的,应在当地具备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定点单位中选择6所以内的一级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备案后,作为定点就医机构。探亲等外出期间,因疾病急性发作需立即治疗的,应首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4问:转外、居外人员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转市外就诊就医、居住外地(不含省内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人员)、临时外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于费用发生当年度12月31日前,凭《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登记表》或《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居外就医登记表》、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须出单处盖章)、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社会保障卡、患者(代理人)身份证以及其他与费用结算相关的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5、特别提醒:

(一)在收集转市外就诊就医、居住外地、临时外出期间的医疗费用的结报资料时,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若有单位或个人向您收取任何费用,均属于违规行为,可拒付并向辖区镇社保所(局)或市医保处举报。

(二)社会保障卡是您看病报销的凭据,请务必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滞留他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存放他人的社会保障卡。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如接到社会保障卡异常或在异地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等诈骗电话,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切勿上当受骗。如发现社保卡不能正常使用,可拨打12333服务热线咨询。

如城街道社保局:80693129 城北街道社保局:68771368

城南街道社保所:69891254 长江镇社保局:68765570

搬经镇社保所:80679890 东陈镇社保所:87549110

九华镇社保所: 80690726 吴窑镇社保所:87948806

下原镇社保所:87715031 磨头镇社保所:68771681

江安镇社保所:87597089 石庄镇社保所:80690340

白蒲镇社保所:80575939 丁堰镇社保所:88561801

市医保处举报联系电话:87284038 87286197

市医保处窗口服务电话:87286107

市医保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咨询电话:87510791 87513791

医疗保险进万家 政府关爱你我他

第2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我县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至11月30日。

3、2016年度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是多少?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4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380元/人。

4、我县居民如何参保?

遵循整户参保的原则,具有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不包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户口簿参保。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居民,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5、参保人员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从2015年度开始,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选择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院,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选择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院,一、二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为80%、70%;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经二级医院按规定办理转诊证明并报居民医保中心审核备案的,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

参保人员在市外省内其他地市定点医院住院的,符合转诊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省平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居民医疗保险有多少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是多少?

从2015年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有29种门诊慢性病纳入了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7、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享受医疗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到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8、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怎样报销?

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450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报销办法。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式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可在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区域规划、总量控制、方便就医”的原则,在居住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在校学生可以以学校为单位,统一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该校全体参保学生的签约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到签约的医院和下属的村卫生室进行门诊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当场联网结算报销。

9、参保人员因急诊在潍坊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等因急诊(打工、探亲、旅游、学生实习等)在潍坊市外就医住院时,应在住院期间(住院后5日内,但需在出院前)到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0、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凭临时居住证等到参保地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住院就医医疗机构,其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患病住院(在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参保地居民医保中心备案。

11、参保人员外地住院出院后报销需那些报销材料?

参保人员出院后,需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汇总、发票原件、(打工、探亲、旅游、实习的需打工等地及参保地双方的证明,转诊的需带转诊证明)、户口本到社保中心大厅10号、11号办理报销手续。

12、居民大病保险享受什么补偿待遇?

从2015年开始,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32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补偿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联系电话:3210644 3097160

临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第3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临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6〕37号),《山西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3号)精神,依据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从2017年7月1日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市、区)两级经办,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乡居民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保险费代收、医疗费审核、医疗费支付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到位。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乡各类学校学生参保及缴费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市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市残联负责城乡居民中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

市宣传、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工作设在乡镇、村委会、社区和学校(幼儿园)。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乡镇、社区、学校、村委会要明确人员兼职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征缴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它居民在社区或银行缴费,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籍所在单位参保缴费。流动人员在居住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筹资模式,实行应保尽保。

第七条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城乡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登记时,还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

第八条 缴费及财政补助

(一)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方式,政府补助原则上按隶属关系实行四级财政补助,四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省、市财政部门当年下达的文件规定执行,市直直管人员参保的差额部分本级财政予以补齐。

(二)2018年起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执行统一的参保缴费标准180元。

(三)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规定给予资助(特困人员、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鼓励城乡居民主动参加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后,以城乡居民参加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折算,原则上按每5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与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参保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参保登记后,本年度内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等便捷的缴费和续保方式。进一步完善参保方式,避免重复参保。

第九条 四级财政补助中,除中央、省财政补助标准外,市县财政补助负担比例以市政府确定比例为准。驻临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条 享受财政补贴的人员,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1日至12月25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医疗费的,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在缴费期间内每月月末将收入户资金上缴市级收入户,月底县、市、区收入户无余额。并根据参保核准的人数申请县级财政补助。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调整住院比例,提高支付待遇

(一)适度调整医保住院待遇,结合我市基金运行情况,以医疗机构评审等级分类,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合理控制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检查、诊疗项目占比和高耗材的使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努力减轻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具体比例如下:

临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标准

(二)合理设定起付标准。原则上参保患者每次住院均需支付起付标准,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时,只需支付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度内起付标准逐次降低50%。第三次无须支付起付标准。恶性肿瘤病人年度内多次住院,只需支付首次的起付标准。

(三)规范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诊疗项目补偿政策。大型设备检查费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产及普通一次性医用材料80%,进口材料70%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将住院前省外30天,省内15天,市内7天内能作为确诊住院依据的门诊相关检查、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实行单病种支付,病种支付项目包括血透费、材料费、促红素、肝素/低分子肝素,三甲医院费用500元,二甲及以下医院费用450元,报销比例为80%。

(六)提高生育保障待遇。参保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然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限额支付,支付标准为800元。剖腹产按医院级别限额支付,三甲医院补偿支付3000元,二甲医院补偿支付25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孕产妇在县城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然分娩,病种范围内,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金额支付。

(七)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支付最高限额40万元。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为47万元。

第十四条 做好大病保障,减轻患者负担

(一)扩大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比例分档给予赔付。年底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起付标准降低到5000元,支付比例提高3%。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赔付后,合规的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50%给予赔付。

(二)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重大疾病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超出限(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指定救治的医院承担。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乳腺癌纳入门诊大额疾病管理,在门诊治疗使用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抗Her2单克隆抗体制剂或雌激素受体拮抗剂药品的费用,大病保险规定支付的部分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给予支付。

城乡居民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口服格列威、达希纳治疗,参与中华慈善总会开展的格列卫、达希纳患者援助项目共助计划。

2017年1月1日起新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者,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苯丙酮尿症患者门诊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23号)规定执行,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给予支付;苯丙酮尿症患者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可就近选择新生儿遗传代谢筛查中心就医和检查。

参保贫困儿童1-14周岁(含14周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医保基金支付70%,剩余部分由慈善基金给予补助。

其它23类重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支付70%。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五条 完善门诊统筹方式,提高大额疾病保障待遇

(一)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方式,主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医药费。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每人每年从基金中提取90元用于普通门诊支出。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当年未用或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二)将原新农合门诊慢性病与城镇居民医保的门诊大额疾病进行调整,统一门诊大额疾病病种,采取按定额支付和限额支付的结算管理方式。在保证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实现门诊大额疾病和支付政策的相对统一,适当提高门诊大病保障待遇。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大额疾病的参保人,执行补助限额最高病种限额,每增加一个病种,居民医疗保险支付限额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三个病种。患者发生的其他医药费用按城乡居民统筹方案执行。(重大疾病病种、准入标准、申请流程附后)

第十六条 统一医保目录,规范用药范围

2017年起,全市统一执行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支付范围标准目录。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执行现有基本药物政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医保药品目录。将新增的29项医疗康复项目,包括参保人员因病致残进行相应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支付范围。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医保基金浪费和过度利用医保资源。

第十七条 合理引导病人流向,有序转诊转院。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原则上就近、就地就医,坚持异地就医政策,统一管理,如需到省内或省外就诊的坚持先备案后转诊的原则,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备案,急、重症病人、重症精神病、急性传染病人,可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未备案转诊的下浮10%支付。

第十八条 方便群众就医,规范异地就医

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城乡居民医保和符合转诊治疗人员的住院费用结算,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系统,继续探索实行与就医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结算办法,先省内,后省外,循序渐进,统一管理,协议监管。坚持异地就医政策、流程和结算方式,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做好长期外出人员的医保支付工作。长期外出务工,求学、居住人员发生疾病,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并于出院后及时将相关材料递交所在市、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附所在地出具的长期异地居住及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继续推行支付方式改革

全面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和病种的覆盖面,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逐步实行控费结算,对次均费用过高或上涨幅度过快的医疗机构,将重点纳入控费系统和支付方式改革的重大范围。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意外受伤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相关科室。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认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危病人除外);

(二)中断缴费期间治疗的;

(三)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

(四)私自涂改处方,病历和清单的;

(五)在国外或者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疗的;

(六)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有责任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进行治疗的;

(七)医疗费用不明的其他费用;

(八)各种不育(孕)症(包括试管婴儿、人工受精,性功能障碍等);

(九)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

(十)按照国家、省规定由个人支付的。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

合并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按照临财社〔2016〕205号文件规定:“市、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可设立收入户、支出户,但不开设新的收入户和支出,整合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经办机构只保留一个收入户和支出户,撤销多余帐户” 。全市统一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度根据本县基金使用情况给予拨付,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调动各县医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基金实际预算管理,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完成征缴任务和弥补基金缺口的责任。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具体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社〔2016〕174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根据财力可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1-2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办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整合定点机构,实行协议化管理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属地管理制度,谁协议,谁监管,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将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原协议到期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经新闻媒体曝光,医保行政、经办机构检查稽核,发现存在违规骗取医保基金问题的医药机构,取消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再纳入定点。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

各县(市、区)要把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考核和督查重点内容,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要严明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保障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不受影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群众合理就医。要认真分析和妥善处理整合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行为的监管,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的基金管理,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督导,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严格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和治疗监督体系,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医疗基金的行为,由协议管理部门按协议扣回违规费用,并进行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整合经办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整合城镇医保经办机构和原新农合经办机构,成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统一规范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编制机构部门要加强协调,在综合考虑服务对象、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的基础上,配足配强医保经办服务人员,有编制还没有配齐人员的要通过遴选、招录、公开招聘的方式配齐;编制不足的,要积极与同级政府沟通,增加经办编制,扩充队伍建设,重点吸纳高校毕业生补充队伍。同时,要加强乡村医保经办力量。保持现有工作人员的稳定性,确保经办机构的连续性。

第八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统一信息系统,实现一体化服务

根据“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数据省级集中的建设原则,在2017年六月底前,由省厅统一组织建设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网络平台,支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工作全面开展。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的扩面工作,将网络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实现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联网。为了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与大病保险机构的联网工作要统一在省级接入。

2017年,为了不影响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正常享受医保服务,我市现有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原新农合信息系统要并列运行。按照省级集中建设的技术规范,对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功能扩充和完善,将原新农合业务数据整体迁入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先行支持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的市级统筹办理。做好原新农合信息系统运维和数据备份工作,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管理。加快面向农村居民,特别是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卡发行进度,改善用卡环境,大力推行城乡居民医保费的持卡缴纳和代扣代缴,逐步实现参保、缴费、就医“一卡通”。进一步完善医保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城乡居民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全市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财务基金管理系统,并实现业务、财务一体化。加强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医疗行为的科学监管力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4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全面整合,推动我市医疗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其他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居民;转出户籍前为我市户籍的华侨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关于中途参保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度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落户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在我市中小学、高校和科研院所入学当年预缴期内随所在学校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自当年9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非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参保的人员,补缴当年度保费后,参照前款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三、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转换险种的接续

劳动年龄内成年居民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转换参保险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接续:

(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年度内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动中止。其中,在转换险种当年,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年度内灵活就业的,应在预缴期内停缴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于次年1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换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在预缴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当年12月起停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1月1日起转换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可自愿随时转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转换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缴费标准如下图:

(二)问:城乡居民住院享受怎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答: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为20万元;成年居民为15万元。大病保险无限额。具体支付标准如下图:

(三)问:城乡居民应去哪里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分别按以下形式参保: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成年居民(含非全日制大学生)、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和医疗救助人员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上述人员确认身份、参保登记、变更管理、保费收缴;配合社会保障卡制卡部门发放社会保障卡;按规定时间将保费上缴至税务部门;指导有能力的参保对象自行缴费。民政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的医疗救助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5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浙江义乌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义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开始了,义乌户籍未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所有城镇、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一、缴费标准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未变,小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20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800元。二、缴费流程(一)险种变更登记时间2月29日前需变更参保险种(含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办理险种变更登记(含新参保),村(社区)经办人员统一汇总后交镇街劳保所。未到村(社区)办理参保险种变更的人员,将自动默认2015年度参保险种。(二)银行集中代扣时间3月10日--4月27日进行银行集中代扣,参保人员应在代扣账户中存入足额费用。三、代扣协议签订和变更上一年度未签订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需凭户口簿、身份证到5家代扣银行的网点签订协议。签约后需变更代扣账户、银行的参保人员,应先到原签约的银行办理撤销委托,再到新银行办理代扣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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