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100个正面清单和20个负面清单(全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100个正面清单和20个负面清单(全文),供大家参考。
一、监督执纪工作的100个正面清单
(一)总则环节的4个正面清单
1、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
2、应当坚持四个原则。
3、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
4、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
(二)领导体制环节的6个正面清单
1、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
3、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并报经审批。
5、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
(三)线索处置环节的9个正面清单
1、执纪监督等部门发现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等人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3、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4、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5、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
6、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按照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7、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8、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9、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四)谈话函询环节的8个正面清单
1、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2、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3、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
4、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
5、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6、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7、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8、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初步核实环节的6个正面清单
1、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2、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3、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4、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
5、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四种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6、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立案审查环节的28个正面清单
1、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2、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4、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5、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6、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7、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8、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
9、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
10、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11、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
12、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
13、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14、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15、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16、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17、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18、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9、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
20、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21、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
22、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23、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24、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25、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
26、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27、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28、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七)审理环节的20个正面清单
1、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
2、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
3、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4、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
5、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
6、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7、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8、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9、审理报告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10、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11、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12、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3、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14、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15、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16、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17、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
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18、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19、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
20、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八)监督管理环节的19个正面清单
1、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2、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
3、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4、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5、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
6、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7、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8、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9、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10、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
11、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
12、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13、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14、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15、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16、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17、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18、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19、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二、监督执纪工作的20个负面清单
(一)线索处置环节1个负面清单
1、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
(二)立案审查环节9个负面清单
1、审查组组长不得擅自更改审查方案。
2、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3、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4、外查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5、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6、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7、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8、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9、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三)审理环节3个负面清单
1、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2、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3、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四)监督管理环节7个负面清单
1、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
2、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不得连续多次借调。
3、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4、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5、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6、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7、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不得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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