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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使命是什么范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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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是香港歌手许志安演唱的歌曲,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监狱的使命是什么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监狱的使命是什么5篇

【篇一】监狱的使命是什么

教育的使命是什么

崔永元

陶行知——最后的圣人

  我刚买了一本书,来的飞机上正在看,是《陶行知——最后的圣人》。陶行知是很多教育家的偶像,陶行知自己也有偶像,是清朝的武训,他是一个乞丐,但通过卖艺的方式挣来钱做义学。陶行知知道武训的事迹后,就觉得教育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艰难困苦的条件下都可以做,教育不需要那么好的条件。所以陶行知做的育才学校在抗日战争炮火纷飞的年代依然在培养人才。国民党和共产党都想让他当教育部长。他是在1946年56岁时去世的。据说他是第三个被谋杀者,已经上了名单。因为知识分子都是铁骨铮铮,可以拍案而起的。第一个被杀的是李公朴,第二个是闻一多,第三个就是陶行知,但是还没有到仇恨他的人开枪,他自己心脏病发作去世了。这本书一些地方让我特别受启发,觉得可以与大家分享。

  比如陶行知在抗战最艰苦的时候和白崇禧见面,白崇禧提出了一个打仗的全面战术,陶行知就想既然有全面战术那就可以有全面教育。所以他提出一口号:要有全面教育来配合全面抗战。这个全面教育有七个方面:第一,拓展空间,不能只办后方教育,要把教育扩大到敌人后方、全中国、全世界去;第二,扩大对象,不止注重青年教育,而且要顾到老人与小孩的教育;第三,特殊教育,比如伤兵教育、难民教育,也就是说伤兵和难民也是应该受到教育的对象;第四,随时随地教育,哪里有百姓教育就跟到哪里;第五,教育与服务结合,扶老携幼也是教育;第六,专业研究与实用技术结合,注重应急;第七,生活教育。

  恕我直言,我觉得陶行知提出的七个方面,比最近教育部颁发的“十二五教育规划”要全面得多,更准确,表述更清楚,更有人情味,更好操作。我们所有搞教育的人应该好好研究研究陶行知先生的教育理论,并且他确实是在这样做。

  有这样一个故事,陶行知有一天和朋友吃饭,发现外面有几个叫花子,等着他们吃完吃他们的剩饭。陶行知就把这几个小叫花子叫进来:“吃,你们吃吧。”他们吃完了后陶行知就问,你们这里有识字的吗?他们说有,有一个叫花子年龄稍微大一点他认识字。陶行知说,你给我念几个字。他就把墙上的标语两行全都念下来了。陶行知就说多好啊,你可以当小先生,可以教其他那些跟你一块要饭的孩子,让他们也受到教育。那个孩子说可以,但是我没有课本。陶行知说标语就是课本,而且是大字的课本,满街都是标语,你把每个标语都教他们认识,那就认识不少字了。我觉得现在都切实可行,因为咱们标语太多了,好多字我都不认识,如果我们把墙上写的字都认识了那就有学问了。然后那个孩子说我没有笔和本。陶行知说,行,你这不就是笔(手指)吗,这不就是一、这不就是二吗,这就是笔,如果你要有一个桌子,蘸上一点水那就是书法。孩子们觉得陶先生说的非常有道理。然后陶先生说,今天我先来给你们当先生,我先教你们一回,听说过排队吗?他们说没听说过。陶先生说排队是按大小个,小的站前面大的站后面,现在你们站成一队。然后这七个小叫花子就排成一队,向右转、齐步走,走了。这是陶行知先生信手拈来的教育。

  读书,行走,学习

  《论语》开篇就是:“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我记得最早我的老师跟我讲的时候,他说就是你学习然后你还不断地复习,多快乐啊。我说简直瞎说,学习就够难受了,还复习,怎么会有快乐呢,肯定不是这个意思。现在我看了各种各样的说法,我比较同意这样一种说法,就是随时随地地学习,有一个机会就学习。我今天进了这个屋,去了那个屋,再到了这个屋,大概20多分钟的时间学到了很多很多。我见到一个诗人,他让我知道什么是坚持,现在写诗可不是挣钱的职业,他还在坚持。我见到一个画家,他有很好的基本功,但是他在创新。我见到楼先生,每次见到他我都能听到他又在做什么样的慈善,让我对这个国家和企业家另眼相看。我知道这个社会有很多有良心的人。然后我见到了我们很多市民代表,他们对我那么热情,像对乡村教师一样的热情,让我感受到人间的温暖,这就是学而时习之,这就是在学习。

  我们乡村的教师还应该跟孩子们讲:“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个过去也有错误的解释。最早我们老师这样解释:一个人要想成才,要想走上台没发言观众就欢迎你,怎么办呢?你得读一万本书,然后再行一万里路。我说,那个时候上台鼓掌你都听不到了,那得费多少功夫,读一万本书,然后再行一万里路,回来起码八十五了。我认为古人是说让你二者选其一,你可以读万卷书,也可以行万里路,你得到的收获是一样的。也许我们乡村教师,我们贫困地区的孩子没有读万卷书的机会,因为那得读到博士后,眼镜片这么厚,才能读一万卷;但是他们可以行万里路。

  爱是最好的教育方法

  要教会咱们的孩子们不要自暴自弃,不要自贱,人最怕的不是别人看不起,最怕的是自己看不起自己,没有比这个更难逾越的。教书育人,我们学怎么育人。再看看陶行知先生在重庆日军大轰炸的时候办育才学校,看看他是怎么教育孩子的。他这个学校有一个孩子叫王友,是非常淘气的孩子王。有一次陶行知看见他用土块砸同学,就制止了他,跟他说:“王友,你放学以后到校长室来。”放学以后陶行知从外面办事赶回来,这个王友就在校长室门口等着他。陶行知把他叫进校长室,从兜里掏出一块糖给王友,说:“这是奖励你的,因为你按时来了我迟到了,所以我奖励给你一块糖。”王友接过糖还不知道怎么回事,陶行知又掏出一块糖,说:“这块糖也是奖励给你的,因为我不让你用土块砸同学你马上就住手了,说明你很尊重我。”王友就接过来。陶行知变戏法一样又掏出一块糖,说:“我已经调查过了,你用土块砸的那个同学是因为他不遵守游戏规则,他欺负女生,你砸他说明你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所以我再奖励你一块糖。”话音还没落,王友就捧着这三块糖哭了,他没想到陶行知用这样的方式对待他。他说,校长我错了,同学再不对我也不能对他采取这种方式。陶行知听完了以后笑了,又掏出一块糖,说:“为你能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再奖你一块糖。”然后告诉他现在我的糖没了,咱们的谈话也结束了。这是陶行知四块糖的故事。

  我们做老师的,做家长的有没想过用这么聪明的方式对待自己的孩子和学生?这个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影响他的心灵,会让他知道怎么对别人,怎么对事对人。我的语文特别好,好到什么程度?我们高考的时候老师说是35分钟以后才能交卷,我35分钟的时候作文都弄完了,所有的题都答完了。等到老师说可以交卷了,我马上站起来交卷,因为我要争这个第一证明自己语文特别好。实际上分数下来也没考多少分,就是交卷交得快。但是我的数学特别差,高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交卷走了,我还在那儿埋头研究数学,因为打开卷子一道题都不会。我至于笨到这个程度吗?原因非常简单,我上小学时语文老师没事就夸我。我写的作文其实也是有套路的,学校运动会,我就说枪声一响运动员像离弦的箭一样,然后老师就在底下用红笔划一下,打一个感叹号写着“精彩”。我就觉得我和鲁迅差不了多少,年龄比他小,文笔差不多。又写了两年,老师放学后把我留下来,说明天上作文课,作文题叫“我的一天”,你先写一篇,明天上课我给同学当范文。我回家就什么事都不干,饭也不想吃,觉也不想睡,在那里写这个作文,绞尽脑汁地写。写完了第二天一上课赶紧交给老师,老师就拿着说,今天咱们作文的题目是“美好的一天”,现在我先给大家念一篇范文,这个范文是崔永元写的,然后他就声情并茂念一遍。我就越来越有信心,越来越觉得确实和鲁迅差异不大,起码学起来很高兴。

  数学是这样的,大概三年级的时候我们班调来一个女生,坐在我的斜对面,上课的时候我就经常看她,这也不怪我,因为她太漂亮,老师在讲什么就没听进去。有一次我正在看她,老师就叫我:“崔永元,你来答一下这道题。”你说我那个时候是多纯情,没有听到,结果老师就拿一个粉笔头直接打在我脸上,全班同学哄笑,我莫名其妙。老师让我站起来,“我刚才问你什么了?”我说不知道。然后老师说:你把这道题答一下。我脑子早就忘了,答不出来了。就从那天开始,不要说上数学课,只要见到数字就含糊,数学就再没有希望了。

  这就是教育方法,我们每个老师手上有无上的权利,可以给一个学生开一扇窗和一条路让他大踏步前进,也可以直接扼杀他。就用我们老师这个方式,用粉笔砸他一下,侮辱他一下,然后说你永远不行,你一辈子写不了好作文,你就没有写好作文的命,看着你就不像会写作文的人,他就完了。我觉得教书的技巧可能对老师来说很重要,同样一个课,这个老师讲的那么好,那个老师讲的我们不爱听。但是我觉得教育的方式更重要,为什么?教书可能是培养才子,而教育是培养公民的。我们对孩子采用不正确的教育方式,摧残他的心灵,让他成为一个人格不健全的人,他一定会“回馈”社会的。到网上去查查,这样的孩子长大了以后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回馈”社会,他可以拿一个刀子到幼儿园,把素不相识的十几个孩子每人捅一刀,他可以在超市里你购物的时候制造一起爆炸案。追根溯源,我认为都跟教育有关系。因为教育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而人的健康也是由三部分组成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情况良好,这是联合国的标准。我们去查这些人,一定在这六个方面在哪儿出了问题,这个时候我们仅仅去指责他是不够的,要反思我们的教育出了哪些问题。

【篇二】监狱的使命是什么

2016年司法考试,你的的过关使命是什么?

 司法考试,一个牵动数十万人命运的考试,也涉及中国未来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的考试。参加者一路走来倍加辛苦,无论你承认与否,无论你喜欢与否,无论你通过与否,无论你憎恨与否,在这司考的后时代,我们每个人都需要问自己,我们的使命是什么?因此,我想,坚定和毅力是每个司考者所必须面对的,也是必须拥有的精神和信念。

  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的一场准入考试,考试的通过仅仅意味着,过关者拿到了打开崇高又神圣的法律职业之门的钥匙。门打开后,一场难度更大的、持续时间更长的考试将摆在这些司法过关者的面前。毕竟,司法考试是书面的,司法者的考试则是践行的,纸质的考试与践行的生活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司考过关者,你可以游刃有余于450道选择题,你可以机敏妙语地回答十来道案例分析抑或论述一类的试题,你可以对独角兽司考网校名师的精彩讲授心领神会、击掌叫好。你可以跟着独角兽司考网校有同步字幕的视频课件来学习。然而当你涉身于法律生活时,就会发现,对事实的正确判断不容易,对法律的准确适用不容易,对各种各样情形的综合把握更不容易。只有这时,你才会发现通过努力奋斗而来的那张“黑卡”(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为其封面是黑色的)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和不断更新的法律规范,你必须不断接受教育培训与再学习。

  法律职业者除了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经受长期的司法实践的历练,专业知识的背景只是一层薄薄的铺垫罢了。只有在具有丰富的法律践行与办案阅历之后,才可能对我们今天所疑惑的、争论的、没有结论的、不能理解的林林总总的问题有所理解。只有那时,你才能真正明白,为什么白发苍苍的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会在耄耋之年发出感叹:“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只有走进司法考试的考场时,你才会发现这一场考试,与你多年前经过的那场司法考试是多么的不同,所报的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课堂有多么的不同。只有每天临睡前领略独角兽网校司考地图的魅力,才能真正构建整个司法考试的体系结构,学到其“精髓”。它所要求考生具备的基本技能不再是对法条的记忆和疏解,而是理性秉持、法律思维、操守公正、衡平正义。只有当你学会了如何衡平正义,才能在具体的司法中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才有可能让老百姓从心里认同法律、信仰法律,老百姓才会在产生纠纷时主动寻求法律的救济,法律才有可能成为利益调节和矛盾解决的社会整合主治机制。这对法治国家建设之初的中国来说又是多么的重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何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将是对我们这些因坚信法治而选择这一神圣职业者一道永恒的难题。

  司法考试的通过是一次性的,而司法者考试则是终身的。

  司法考试中每一位幸运通过者,无论你将来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抑或是一位律师,可以说,每办一个案件,都是对你的法律功底、逻辑推理能力、庭辩技巧、人生感悟的一次考试、一次检验。在这场没有终点的终身性的考试中,最难的还不是你面临的疑难与复杂的案件,最难的应该是对法律职业操守一生的保持。在面对强权的干涉、腐败的侵袭、人情的考验时,能否忠于你信仰的法律,这是法律职业者最大的职业道德与操守。诚如台湾学者史尚宽所言:“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实践是大浪,淘尽黄沙始见真金。只有当你两鬓微白,坐在庄严的国徽下,以饱满的精神、不言自威的神情、丰富的阅历和不容置疑的专业素养,来实现自己忠实于法律的誓言时,你才会轻吁一口长气说:终于交上了一份圆满的答卷。

【篇三】监狱的使命是什么

2019监狱减刑新政策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随着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升,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罪犯虽然犯罪被判刑了,但是在监狱里面也是有机会能够减刑假释,主要是来依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良好,如果犯罪分子符合相关条件,并且能够达标表现的指标就能获得减刑提前释放,那2017监狱减刑新政策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7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 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 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二十四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第三十条 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第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前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身体残疾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在处理刑事案将的时候更能解决本质问题,监狱的主要作用就是来改造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能醒悟,有明显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就能获得减刑的资格,这样一来就可以提前结束牢狱生活。
  

      

【篇四】监狱的使命是什么

监狱探监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一、监狱探监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
  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二、何时可以探监?
  在看守所叫做看望,去监狱的时候叫做探监,一般情况下,只要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家属就可以申请去看望了;判决后,家属也可以申请看望。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就移送到监狱执行,到监狱后,在规定的时间就可以探监。
  一般法院做出判决后7日以内会送交执行机关执行,也就是说7日内犯人会送到监狱服刑,到监狱后就可以依照监狱的探视规定申请探视,一般监狱的探视时间是固定的,详细时间安排需要咨询服刑监狱。
  三、去看守所探监需要哪些条件?
  (1)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2)证件条件。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3)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判决生效后,家属就可以申请会见了。
  注意:在监狱探监并不只限于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经过申请得到批准后也是可以见的。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其家属可以对其进行探视,也就是我们说的探监。在《监狱法》中对探监时间有相应的规定,一般每个月可以会见一次,而每次会见的时间就介于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而要是有特殊情况的话,那么也是可以适当增加会见的次数、延长会见的时间。
      

【篇五】监狱的使命是什么

教师培训师的使命是什么?

我认为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培训师,首先得是一名优秀的教师,但凡优秀教师,都会有一些特殊的品质,正是这些优秀的品质使他们成了教师行列中出类拔萃的佼佼者。

 好教师有很多相似点,他们到底有哪些过人之处值得我学习呢?入选美国教师名人堂,被许多机构评选为美国顶级教师的阿兰·保罗·哈斯克维茨描述了优秀教师的11个特点:永不自满,高期待、严要求,培养学生的独立精神,知识渊博且了解学生,有洞察力,有幽默感,有灵活性,教法学法多样,精益求精,不循规蹈矩,沟通能力高超。优秀教师往往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是学生灵魂的塑造者,是学生美好人生的领路者,是学生智慧的开启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一名快乐的学者和智者。当然优秀教师的特质还有很多,从一名教师成长为优秀教师再到优秀的培训师,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困难需要去克服,有很多知识、方法和经验等待我去继续学习、体验和探索。

这次国培学习中,针对性和专业性很强的教师培训课程设计,充实的培训内容,教育专家的精彩生动的讲座以及较高的专业素养,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使我边学边反思:自己现在究竟处在教师专业发展的哪一个阶段,离优秀教师培训师的距离到底有多远?培训工作中需要怎样做才能不辱教师培训者的职责和使命,做到更专业更细致呢?我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思考:

首先,要正确认识教师培训者的使命,明确职责所在。

培训是为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成长及其所在学校的改进与发展提供一种支持服务,也就是说教师培训是培训者对教师的服务,培训者应以服务员的身份施培,以“倾听、合作、提供、辅佐”的态度构建培训模式,要把这种支持当作使命,以帮教师实现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的提高。

其次, 丰富知识内涵,提高自我专业素养。

一名优秀的教师培训者,不仅应具备专业的态度,还要有丰富的知识内涵。中小学教师培训有很强的综合性,培训者的知识结构有本体性知识(学科专业),条件性知识(教育学、心理学、教材与教法),实践性知识(教师培训工作积累的经验)及背景性知识(其他人文知识等)。所以,作为培训者,要有高效的学习能力,通过平时的知识学习和经验积累,不断提高知识的综合素养和内涵,这样才能在培训教学时厚积薄发,增加个人的魅力和现场感染力,成为一名受学生尊敬和欢迎的称职教师。

最后,要注意实践、总结与反思。

   为师者,想教他人怎么做,首先自己要知道怎么做。无论进行什么项目的培训,如果没有实践经验,第一教学有可能脱离实际,第二自己可能会底气不足,第三有可能丧失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因此,作为教师培训者应该重视自身实践经验的积累,多深入教学一线开展调研活动,多观摩优秀教师的课堂,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反思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到正确的方式方法,以求进步、求变化,寻求发展和突破。

教师培训工作是对学科知识、教学技能、管理经验与方法等的综合运用,优秀的教师培训师应该是精通自己的学科专业领域,能够针对教师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观点、见解或指导建议,致力于中小学教师专业生命永放光彩,引领中小学教育事业蒸蒸日上的优秀教师,我不禁这样问自己:“我与优秀教师培训师的差距在哪里?”其实,我与优秀培训师的距离还很远,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职责所在,不断提高专业知识素养和内涵,做一名学习型教师,向优秀教师看齐,向有经验的教师学习,不断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促进自我的专业发展和快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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