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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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职、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适用对象及实施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容错纠错工作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遵循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容错纠错要准确把握标准,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五条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企业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决策部署中,主动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但因无先例可循,出现失误和偏差;
(二)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探索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中,因缺乏经验、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且未造成国有权益重大损失;
(三)在企业改革创新中,在服务、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方面,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
(四)在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深化内部用人制度改革、探索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中、突破常规惯例,在工作中出现某些失误和偏差;
(五)在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
(六)在开拓市场过程中,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根据授权临机决策并在事后按规定报告,但受到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按相关规定经过充分调研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但在项目实施后因宏观政策性、行业基础性评价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八)在推动重点工作、破解企业发展要素保障瓶颈、化解企业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中,因勇于破除障碍、大胆履职,触及固有利益或引发信访事件,出现一定失误,受到非议行为或造成意外损失后能及时补正;
(九)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
(十)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工作中,为有效应对、及时平息事态而采取临时性措施造成意外损失或存在程序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正;
(十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容错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核实。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决定。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核实结束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反馈。纪检组织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免责减责范围
(一)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2.领导人员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3.领导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
4.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二)对确需追责的企业或领导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建立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启动纠错。受理党组织在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纪检组织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条各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各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人员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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