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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模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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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模板6篇,供大家参考。

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模板6篇

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1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XX市___________城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担。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三、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甲方购房款,购房款由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出贷款承诺书时,乙方将30%首付房款存入银行,并由银行冻结,第二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将乙方所贷款项及30%首付款直接划到甲方的账户中;第三期,在甲方交房时,由乙方一次性将余款付给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作出如下承诺:

1、向乙方申请贷款的银行或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签署相关文件;

2、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按照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五、如果乙方的贷款申请未获贷款银行批准,则双方同意以下述第种方式解决该房屋的买卖事宜:

1、继续履行协议,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甲方;

2、解除协议,甲方若已收取定金的,应如数退还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期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计算违约金缎带与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2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的房屋以人民币 拾 万 仟元整( )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据,其中含甲方转交安装煤层气20xx元在内),甲方将所交村委出具购房款收据一并转交于乙方,由村委、公证人见证,更正为乙方名下。

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立字为据,由村委,中证人见证。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3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律师该怎么做?

二手房买卖在实践中很常见,也是经常引起纠纷的类型。那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律师该怎么做?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律师应该给购房者提供哪些意见?怎么才能避免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第1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称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买受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出卖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是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咨询人员,是指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7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1.8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房屋(含港澳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引。

1.9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 对买卖合同主体状况的审查

2.1二手房的买受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卖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2.2基于各种财产目的和利益,买受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也可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还可以设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购买目的,提供优选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但是不能代替委托人决策。

2.3律师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具体的行政措施、办事流程及规则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对买卖主体作了一些资格限制,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所签订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主体,律师应当提示审查相关主体的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1)交易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提示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2)交易主体是国有的,应当提示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交易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应当提示审查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文件。

(4)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屋的,律师应提示审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自用房屋的,应当提示审查其是否持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立境内机构的证明和来境内工作、学习的证明。

(6)对于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律师应提示其购买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碍与风险。

2.5律师应提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本集体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3条 对于权利状况的调查与审核

3.1权属审查

3.1.1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对于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应提示其法律上的风险及可能的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没有房产证,但是在评估风险后,可以通过信托设计进行交易或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交易,对此应当有当事人的另行委托。

3.1.2为慎重起见,律师应建议买受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了解拟交易的房屋是否有产权争议。

不同的城市设定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如北京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前,应当了解本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二手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应当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发证。

律师在审查土地使用权证时应知晓房屋所在地的规定,了解土地登记机关是否已向辖区的所有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还是向部分房屋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提示买受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事宜。

3.1.3律师应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进行审查,及时发现证书的真伪。律师还应对出卖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确定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的出卖人。

3.2共有财产审查

3.2.1律师在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人。

3.2.2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必要时律师应出具范本文件。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

3.2.3律师应当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个别财产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制度。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出卖人提交个别财产协议。如卖方称单身,应要求其提供单身证明,如卖方称离婚则要求其出示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审查离婚法律文件对所售房屋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应到出具离婚法律文书的机关进行核查。

3.2.4律师应当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发生继承的房屋,应提醒委托人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后,由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买卖合同。

3.3权利限制审查

3.3.1交易前,律师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或者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必要时律师应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查询。

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房地产采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等。

3.3.2无法取得独立证据的,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作出没有权利限制的说明。

3.3.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或告知买卖的风险。

3.3.4律师要提示委托人,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给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相关项目办公室出具准予购房的证明。律师可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3.3.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准。

3.3.6律师应就交易房屋的类别及性质进行审查,确定房屋的类别。如是央产房,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央产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单位已到央产房交易办公室办理了登记备案,否则买卖双方无法进行交易。

3.3.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回迁房等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体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转、流转的时间限制、主体资格的限制等。

3.3.8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出售人或买受人行为能力,以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准,如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代理或监护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3.4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3.4.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

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律师应当提示:买房人有承担所购房屋被追及偿还债务的风险。

3.4.2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在出卖二手房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要出售的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

3.5优先购买权审查

3.5.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应当审查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同意出售的证明。

3.5.2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如果房屋出租的,应将要出售的情况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

3.5.3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卖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为无效的风险。

3.5.4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律师应提示买受人购房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3.5.5通过拍卖购买二手房的,律师也应当关注共有权人、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效证明,应当关注拍卖程序是否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行使条件。

3.6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审查

3.6.1律师应当关注和提示买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买卖。

3.6.2若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还要审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的情形之一: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有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3.6.3律师应提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以签订合同时间为限;有些即使住满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有些经济适用房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屋管理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

第4条 房屋质量的审查

4.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查看或调查所购二手房的质量状况。

4.2二手房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鉴定。

4.3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律师不对房屋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第5条 买卖合同文本的拟订和审查

5.1律师应提示: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

5.2自拟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出卖人户口的迁移;

(9)维修基金的处理;

(10)物业管理费的结清责任;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3律师应当提示:房屋的地点和四至、面积、土地使用权、房屋性质、户型、结构、配套设施、附属设施、装饰等,应在合同中叙述清楚,并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上的记载一致。

出卖方应当出示土地使用证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原件。

5.4有关街道、楼号等应当使用地名管理机构核准的名称。

5.5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房屋的交付和验收时间、公共维修基金的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应当明确。律师应提示先行支付房款对买受人的风险,后支付房款对出卖人的风险。

如果出卖人户口所在地是所出售房屋地址的,还应当明确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时间。

5.6律师应提示:如委托人购买小产权房或城市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应告知合同无效的后果及处理方式。

5.7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出现过非正常影响买受人的极端事件,如火灾、严重的刑事案件等。

5.8律师应提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装修、附属物及家具、电器等是否包括在房价款中。

5.9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详细的合同解除条款。

5.10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并告知在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后、房产证取得之前出卖的房屋仍有被查封的可能,如在此期间被查封,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1律师应提示房屋一房两售或多售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此类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

5.12因国家实行用地性质管制和建筑工程使用管制制度,住宅用房未经小区内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厅、歌厅等商业用途,因此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审查房屋的使用性质。

5.13由于税收上的考虑,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有关装饰特别是可移动的装饰物的转让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5.14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购买的房屋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出让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为的出现,应在合同中约定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还应约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应当由出卖人结清房屋交付前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并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办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5.15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可以选择争议的处理方式和机构。

若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应提醒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

若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准确书写仲裁机构的名称,如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不能写成“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律师还应当提示:仲裁是按照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而且是一裁终局。

5.16律师应当及时关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的变化,并应提示委托人,在办证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应据实支付。

5.1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二手房买卖中发生或应缴纳的税费及缴纳税费的主体。税费缴纳的标准各地有一定差异,且因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时常变化,一般买方在交易时应缴纳契税、印花税,如办理贷款应缴纳与贷款有关的保险费、评估费等费用。卖方一般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费用。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购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还会发生出卖人与开发商之间办证的费用,应在合同中约定费用的承担责任人,并同时告知委托人税费标准随时可能会变更,实际费用应以登记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5.18合同签署应以书写签名为准,但房屋登记机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盖印章。

5.19如果是卖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应当附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买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也应附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6条 中介服务合同审查

6.1律师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务中,委托人注意核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确保相关人员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具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1.1要核验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执业经纪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和注册手续证明。

6.1.2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1)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校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2)从事需要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业务项目,应参照当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3)履行合同期间,向当事人各方如实、及时报告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

(4)记录经纪业务交易情况,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5)按合同规定收取服务费,开具统一发票。

6.1.3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有无下列禁止行为:

(1)无照经营,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2)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经纪活动的重要事项。

(3)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或促成交易。

(5)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6)利用已经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经营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或损害委托人利益。

(7)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8)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

(9)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包括房地产经纪组织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牟取不当利益。

(10)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2政府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指导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服务费由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在下列收费标准内自行议定,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

(1)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买卖的,按成交价的3%以下收取;

(2)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租赁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3)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6.3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在合同中标明名称、地址、电话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并签字盖章。

6.4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当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6.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佣金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6.6实践中各房地产经纪组织通常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律师应提示不应含有以下条款:

(1)中介合同不应捆绑全权代理条款;

(2)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强制缔约条款;

(3)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分享违约金条款;

(4)中介机构无权收取定金。

6.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中介机构如果受托代理销售,无权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2)中介机构现金收购或者变相收购中存在的陷阱;

(3)中介机构无权禁止和限制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见面和谈判,如果拒绝,律师应提示注意交易中的不实成分。

第7条 抵押贷款合同审查

7.1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作为买受人、需要申请购房贷款的合同。

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贷款条件和文件、签署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协议、抵押协议。

7.2贷款银行一般均要求买受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贷款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和商业贷款的保险公司保险。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文件,指导买受人签署担保协议、保险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核对担保费、保险费。

7.3如果委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律师应审核: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2)买受人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具备相关证明文件。

律师应当及时关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限定性条件的变化,并及时提示委托人。

7.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期限,律师可提供参考方案,但不能替委托人决策。

7.5若委托人购买非居住房屋,律师应提示只能申请银行商业贷款,具体贷款条件、金额、期限、利率可与具体贷款银行谈判确定。

7.6若二手房转让存在贷款,律师应提示:

(1)出让人已全部还清贷款并已注销抵押登记,或没有贷款抵押,购房人可直接申请贷款。

(2)如出让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且尚有抵押登记的,购房人可采用转按揭或先全额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后重新申请贷款。转按揭贷款的一般流程为:

①出卖人取得贷款银行转让抵押房屋的同意;

②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③提交买卖合同及买受人贷款资料交申请银行审核;

④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与受让方签订借款合同;

⑤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3)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房屋的买受人)办理贷款的流程及对买受人主体资格及贷款额度的限制,告知不能取得贷款或不能全额取得贷款的后果,并告知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能全额或不能取得贷款的处理方式。

(4)律师应提示出卖人,如买受人通过贷款支付房价款应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手续,包括配偶共同出面对银行面签相关的贷款资料。律师同时也应提示买受人,出卖人的共有人不配合办贷款对买受人所具有的风险。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3、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5、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6、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7、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8、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9、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买房签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4、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6、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买房是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会花费我们大量的精力财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买房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清楚明确里面的内容,这可都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条款细节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能够帮助到您,让您在买房签合同时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4

一、确认屋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签,必须合适屋主的身份的真实性,屋主证件的真实性与其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尤其在没有第三方有力保证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应该引起广大二手房买家的注意。

二、确认房屋面积

确认房屋的面积包括三个方面: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量一下房屋内从一端墙角到另一端墙角的面积,即所谓地毯面积。

三、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

这里指的是房子的水电等方面,验房的时候要打开水龙头看看水质和水压方面的情况,观察电线,确认房子的供电容量,以免夏天开不了空调。顺便也打开电视看看能收到多少台。现在一般都安装数字电视,可看看屋主是否已经安装。

四、注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地产的过户时间。

五、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一定要注明水电煤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精确到年月日,这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

六、了解以后的居住费用

房子买下来了以后就是自己住,对小区的收费也必须做个全面的了解,例如关乎日常生活的水电煤是必须要了解的,此外还有物业以及停车费用的收取要了解。

七、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这点非常重要。

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5

出卖人(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之相关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双方陈述和保证

1.1 双方均是根据其成立地或注册地的有关法律正式组建、有效存在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独立法人。

1.2 双方均具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权限和政府批准,并具有充分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每一项义务的能力。

1.3 双方认可本方代表已获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利,本方代表签署的

合同或其他文件对本方具有约束力。

1.4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各方均应受本合同及其共同签署的附件的约束。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任何管理机构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阻止双方履行各方在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义务。

1.5 双方承诺对本合同的标的及与标的有关的财产、权利均不存在任何不确定因素,均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争议。

1.6 双方承诺互相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

1.7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规划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买卖关系。

1.8 商场名称为:

第二条:买卖房屋(以下简称“商业物业”)用途、地址、面积

该项目规划为 双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由乙方向甲方购买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上述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一、二。

2.1 房屋座落于,范围。(房屋位臵见“附件一”)

2.2 房屋现状为主体封顶。

2.3 该商业物业的附属设备设施包括:合格并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统、合格并正常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暖系统、有线电话预留线路、自动扶梯(6台)、观光电梯(一台)、货梯(一台)、有线广播等。具体见甲乙双方列出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六。

2.4 该商业物业的附属场地包括商业顶部及外立面的商场店招位、广告位、白天

提供40个收费地下停车位及该商业物业门前的停车位等。详见附属场地清单及分界图,该附属场地清单和分界图,由甲乙双方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九。

2.5 房屋范围见“附件一”中双方认可的各层平面图中用红线所圈画的范围为准,

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政府房屋测量部门的测量结果为准。

第三章 价格和支付方式

第三条:售价及定金

3.1销售总面积:平方米,1-4层平均售价为:元/平方米。

3.2本合同定金: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以上合同定金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充抵房款。

第四条:正式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房款支付方式:

该商业物业在甲乙双方确定改造方案后,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之日七日内,乙方付总房款的50%,年月日付总房款的40%,年月日前付总房款的10%。

第五条:税 费

甲乙双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交房时间、条件、使用和维修

第六条:交房时间、条件、使用和维修

6.1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附件五”所确定的建设基本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协议作为甲方交付房屋的条件。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交付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经乙方按“附件五” 建设标准验收后,双方签署房屋交接验收

确认书。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前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未能达到“附件五”确定的交付条件、延迟提供乙方正常供电、供水、供暖,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接收该商业物业的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接收该商业物业,否则,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的第六个工作日视为甲方已将该商业物业交付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交接确认书无法签署的,视为甲方按规定交付该商业物业。

6.2甲方保证切实拥有出租商业物业的合法处臵权,(包括“附件二、四”中的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证),并能够作为商业用途,符合当地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3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整改电梯的位臵及设计,详见附件七。

6.4该商业物业的交付标准:地面,地板砖800㎜×800㎜×12㎜;墙、柱面层采用高质量的乳胶漆刷白;顶棚为轻钢龙骨矿棉板吊顶600㎜×600㎜×6㎜;照明为:(详见附件五),水、电、暖、电话线路、有线广播,按乙方确定的位臵安装。

6.5甲方应将电源接至乙方所购买房屋的配电柜并独立安装计量表,并确保该商业获得不少于1200KW的正式用电量(遇政策性限电、供电部门停电除外)由乙方独立控制。货梯、自动扶梯的用电不包括在前述的1200KW中,由甲方另行提供并能满足上述设备的正常使用。甲方在移交时应确保现有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配电柜等供电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电气使用标准并处于正常完好的使用状态。

6.6经营用水压力不低于0.20Mpa—0.45Mpa,水量在80㎡/d,(政策性限水期、供水部门停水除外)确保租赁物水、电、暖(如逾正常停水、停电影响正常供暖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能完全满足乙方商场的需要。

6.7甲方应对该商业的“表前” (“表前”:指甲方主供设备至乙方购买房屋的配电柜(水)电表,“表后”:指乙方购买房屋的配电柜(水)电表至乙方使用的全部设备设施)供水、供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应对该商业的“表后”供水、供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应按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交付商业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开设商场要求的固定消防设施(包括喷淋、烟感、消防栓、报警联动系统以及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和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该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亦应配臵灭火栓、灭火器等必须的消防器材设备,并通过消防验收及年检。

6.8甲方应在交付该商业的同时,提供能正常使用,并通过当地有关部门的验收的自动扶梯6台、观光电梯(一台)、货梯(一台)等。甲方应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9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扶梯、观光电梯、货梯进行维修保养,并按规定年检,在合同到期后应保证自动扶梯、观光电梯、货梯完好。保修期外,乙方承担维修保养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房屋改造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增添。

7.1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危及房屋结构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商业形象和经营需要对所购买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外立面和内墙面)进行装修和改造,或增添附属设备、设施,而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外立面改造需经甲方同意)。需要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7.2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所在物业范围内装设必备的招牌、标记、商号和指引系统等,乙方无须支付甲方任何费用。乙方承诺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装设的上述标识所有权归乙方。

第八条:物业管理范围

乙方租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自行解决,其费用也由乙方收取。乙方租赁范围以外的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详见附件十三的物业管理协议。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保证出售给乙方商业物业的产权关系清晰没有争议,如因甲方的产权有争议或引起纠纷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总房款的10%乙方支付违约金。

9.2甲方确保出售房屋的主体结构、楼梯、楼板和墙体的承重,楼板和墙体的防水性,线路的.安全性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存在任何现实的和潜在的危险。

9.3甲方应保证按“附件五”规定的出售房屋的交付标准在规定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商业。

9.4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二中的内容,甲方还应于交付之日向乙方提交合法的、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建筑、消防、环保、设备等验收合格证明,上述复印件均由甲方盖章后交付给乙方。

9.5甲方必须对房屋周边的属于甲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进行全面管理,保证乙方的经营需要。

9.6甲方有权如期取得房款。

9.7本合同签订后,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解除、终止,甲方除按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招商费及乙方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所购买的商业物业的用途为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10.2代表乙方签订本合同的人为乙方的授权代表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10.3乙方应保证按期交纳房款。

10.4乙方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其范围见附件五“工程实施条款”。 10.5乙方负责购买房屋范围内治安、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6乙方在不改变所购买商业物业内部主要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该商业物业进行内部装修与改造,甲方须予以配合。如装修改造涉及到房屋主体结构的变动,须征求甲方同意。

10.7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外立面的范围内,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改造,进行店招和广告的制作安装及发布,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乙方确保符合相关广告安全消防规范并依法定程序进行。

10.8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若因乙方使用不当,房屋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如果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0.9本合同签订后,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解除、终止,乙方除按总房款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招商费及按附件五和附件六要求甲方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保 密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对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泄露及不正当使用。公开、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条中第1款,延迟交付该商业物业,延迟提供乙方正常供电、供水、供暖,延迟达10日以上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每天80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达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②乙方延迟接受该商业物业,延迟达10日以上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每天8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达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6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郑州佳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丙方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郑州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对 年 月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号为: ,房屋地址: )

做出如下约定,并承诺共同遵守:

1、终止合同原因:

2、经乙方同意丙方将房产证(权属证件号码:号)原件退还给甲方。经甲方同意丙方将乙方交付房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整)如数退还给乙方。

3、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丙方收回,至此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甲、乙、丙三方相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也相互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其它约定: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经纪人: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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