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区市应急指挥机构
2.5 其他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事故报告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人员防护
6.8 通信保障
6.9 公共设施
6.10 科技支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为维护*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在我区境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保护、救援、抢险、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一指挥、迅速查明事故原因,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安全实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努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乡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单位)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本区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负责人、区安监局负责人、区交通局负责人、交警*大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局、区纪委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供电分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电信分局、区保险公司为指挥部成员。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在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2.2.3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组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并依法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政府办组织、协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并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和政策咨询。
区交通局参与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
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公路、安全设施,完善相关交通标志;
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区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槽罐车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后调查。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低速汽车、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低速汽车、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区教体局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校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队伍,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区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并监督使用。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时的照明系统供电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自业务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工作。
2.2.4 现场救援指挥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派员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一般交通事故(Ⅳ级)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视情启动预案,指挥、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发生后,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必要时可请求市、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予以指导。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前,事发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先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指挥长指派。
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具体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力量,下达救援处置指令;
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行动,组织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完成;
保持与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搜集上报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置工作;
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
2.3 专家组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时,为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4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道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并制订相应处置预案。
2.5 其他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单位相关职责,制订相应处置预案。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监测与收集
交警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以及因交通事故、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3.1.2 信息报告
交警部门和道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由交警部门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进行研判、划分等级。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防止片面性,严禁报喜不报忧。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110、122报警。
3.1.3 信息分析与发布
交警部门应及时对监测情况和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和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122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3.2.2 处警
接到报警后,交警部门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3.3 预警支持系统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研究,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监测、信息平台、载体、网络和技术设施等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发布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和信息发布规定,按照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进行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的情况,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本条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般(IV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III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II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I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应及时向市、省交警部门报告,市、省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市、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向相应道路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4.2 应急响应行动
一般险情和较大险情应急响应(Ⅳ、Ⅲ级)
一般险情、较大险情应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并启动应急预案,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分中心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救助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属较大险情的,市应急中心相关单位责任人应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开展。必要时,区应急分中心可报请市应急中心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应急工作。
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应急成员单位领导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应急行动开展,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市、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应急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应急行动。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超出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3 事故报告
发生IV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公安局,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发生III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同级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发生II级、I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公安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处置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3)发生Ⅲ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区人民政府领导先期负责处置工作。市、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应急处置指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护组、现场抢险组、专家咨询组、事故调查组、施救清障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安抚组,并预留机动力量。当事态演变扩大到III级及以上级别时,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报请指挥长,启动市应急预案,并组织公安(交警)、医疗急救、保险、电力、消防等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救援。
4.4.3 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施救。先于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者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征用过往车辆。
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疏散警戒区内的车辆和人员;
在警戒区外围设立标志,组织交通分流;
清理道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与应急救援处置车辆顺利进入现场;
保护现场,发现、固定并收集现场痕迹物证;
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
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进行侦检监测,确定危险品种类泄漏扩散范围,会同有关专家制订和实施排险方案。
公安机关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2)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3)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参加救援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
(4)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毁损交通设施,尽快恢复交通。
4.5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警大队会同区政府办按照《*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消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卫生部门应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防疫部门做好事故发生地的卫生防疫工作,保险部门做好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作好事故死者的丧葬抚恤工作。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征用他人、单位的物资要按价补偿,或修复、恢复原样,毁损不能修复的,要照价赔偿。
5.2 社会救助
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个人、单位或国外机构捐赠物资、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使用工作。
5.3 后果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交警部门要开展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较大及以上级别交通事故发生后,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安监部门负责对整个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总结。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情况和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商请驻岳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区乡镇财政部门应保障应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6.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
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6 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
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6.7 人员防护
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6.8 通信保障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6.9 公共设施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供水、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0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等技术研究。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
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组织各级领导、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特别是现场处置的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每年要求培训一次以上。
7.2 预案演练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年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由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警大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交警大队制定,由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批准印发,*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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