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成效,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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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成效的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省委《关于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地)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建设政治生态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建设成效坚持公平公正,干部群众认可;
坚持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条 第十二届省委从2017年到2022年,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由省委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树立“四个意识情况”。是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对党忠诚老实;
是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执行中央决策不打折扣、不做取舍、不搞变通;
是否牢固树立核心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习近平总书记领导核心地位是否牢固树立看齐意识,坚决纠正不看齐、看不齐问题。
(二)领导班子凝聚力情况。领导班子是否坚持集体领导制度,是否存在独断专行、各自为政、不维护班子团结等问题。
(三)选人用人情况。是否存在任人唯亲、任人唯利、任人唯圈、任人违规等问题。
(四)正风反腐情况。考核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的落实情况,正风反腐情况和监督执纪“四种形”形态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3月前完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市(地)委、省委部委、省直党组(党委)总结。各市(地)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对照省委《关于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的意见(试行)》,就当年建设政治生态情况和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委。
(二) 组织考核。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组织考核组到市(地)和省直部门开展实地考察,通过述责述廉、民主评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核实问题等,了解被考核单位情况。
(三) 第三方评估。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委托统计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者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 综合评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对组织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各市(地)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上报的总结报告,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委审定。
(五) 沟通反馈。省委向各市(地)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向省委提出处理意见
(一) 在树立“四个意识”方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贯彻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 在领导班子凝聚力方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独断专行,领导班子成员各自为政、不守规矩、闹不团结的}
(三) 在选人用人方面,选人用人出现严重偏差、问题突出的,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满意度低的
(四) 在正风反腐方面,“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和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的,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没有得到遏制,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综合评价划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各市(地)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 对综合评价好的,予以表扬,并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 对综合评价较好的,予以肯定;
(三) 对综合评价一般的,由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约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四) 对综合评价差的,由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必要时进行间责。
考核结果由省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被考核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
第十条 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省属高校、省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建设政治生态成效进行考核,考核方案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批准,考核结果报省委确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承担,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统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