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县级局党组议事规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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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局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范围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相应贯彻意见,并核查执行情况。
(三)分析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局直属机关党委、工、青、妇、团等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定。
(五)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六)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或党纪处分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报办公室汇总。
1.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部门须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3.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部门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每次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给党组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必要时印发给议定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发出会议决定事项督(催)办通知,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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