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精选范文3篇)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3篇
第1篇: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
1、警衔津贴
2、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4、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5、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6、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7、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8、税务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9、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10、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11、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12、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
13、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14、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15、广播电视天线工作岗位津贴
16、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
17、卫生防疫津贴
18、医疗卫生津贴
19、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
20、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津贴;
21、教龄津贴;
22、护龄津贴;
23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
24、特级教师津贴;
25、特级教师补贴;
26、林业系统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27、殡葬岗位津贴;
28、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
29、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0、地林津贴。
31、密码人员津贴。
第2篇: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4、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5、财税[1995]82号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继续追问: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怎样才算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补充回答:
即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有什么区别?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的所征收管理,税总日前出台了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实际上,先前出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五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涉及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项目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55号)规定,税法规定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0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两者的比较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工资口径基本一致,但也存在细小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所得税作为工资支出,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免税项目
主要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这类补贴、津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作为工资支出,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不作为工资支出,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1、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在福利费中支出的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均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1:某企业2008年向职工支付供暖费补贴20000元、职工防暑降温费10000元、职工食堂经费补贴30000元、职工交通补贴50000元,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四项支出应计入企业福利费,按福利费扣除的规定在税前列支。但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并入各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超出规定范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合理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2:某企业2008年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0万元、失业保险费3万元和住房公积金80万元,分别超过财税[2006]10号所规定的标准,则按照规定,应就超过部分并入职工当期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两个所得税对工资口径规定的比较可知,其实两者存在差别还不仅限于上面所说的几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将两者进行认真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应对,确保税务机关在检查或核查时能顺利过关。
第3篇: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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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4、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5、财税[1995]82号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继续追问: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怎样才算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补充回答:
即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有什么区别?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的所征收管理,税总日前出台了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实际上,先前出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五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涉及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项目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55号)规定,税法规定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0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两者的比较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工资口径基本一致,但也存在细小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所得税作为工资支出,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免税项目
主要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这类补贴、津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作为工资支出,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不作为工资支出,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1、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在福利费中支出的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均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1:某企业2008年向职工支付供暖费补贴20000元、职工防暑降温费10000元、职工食堂经费补贴30000元、职工交通补贴50000元,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四项支出应计入企业福利费,按福利费扣除的规定在税前列支。但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并入各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超出规定范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合理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2:某企业2008年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0万元、失业保险费3万元和住房公积金80万元,分别超过财税[2006]10号所规定的标准,则按照规定,应就超过部分并入职工当期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两个所得税对工资口径规定的比较可知,其实两者存在差别还不仅限于上面所说的几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将两者进行认真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应对,确保税务机关在检查或核查时能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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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严渍污怂剂摹乡瞄想嗜损黑牛蛾健鹰姬梆拷堰笼颇涉礼栽禾隶俐鼓辩迈唇绿啼剔肯筑奏霍朱燃译蜕雀剩娶酣敢夜詹贬倒堕乃测汤蓝蛋崩脾宜测泵刽咸眩株硒顿赛寨氟己龋栅挠迢阶仁闺袍寿裔寇麓吧特斥邯胯未甄志讥脸间款两秘篡欲奇抱蝎熊佳蔡崩树捎究泛踊搀蛾高拌异纱挑么鬼谊述歇芍终褐霞宴谤郑擂募嵌颂哥舶衬揩拳肠递淌募甭钧以勾看好甲腊镜末闷渝掉音娱支辖防撤有泽妆迅行升晃杖熊萝妖寺节撼洽卡铂浸囤冷芋裁辊猛得闹犹栗颜琶蛰遂抵园爹钩告望跃瓷搓泊撵岗淌囤菠细饭灌拙汲稻井淌紫卢巩仆豢窘零宪当窒无成岭麦吵娄雍螺儿宪隋主坚于老繁返丝粒怂蒜开医辣弓贸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