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四篇】
特定的人或事所占有的环境的特定部分,指的是特定建筑物或公共空间活动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4篇
第一篇: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会议室、党员活动室、办公室、传达室、楼梯以及法建、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对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立明显的标识。
三、本单位控制吸烟的场所设立吸烟区域并加以标识。
四、全体干部职工都应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控制吸烟工作在区繁华办领导班子的直接领导下,由管理科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科室密切配合。
五、为了督促我办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成立区繁华办控制吸烟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控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阻止,协助做好控烟宣传工作等。
六、职工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七、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区爱卫办对本单位的控烟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科室执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情况列入年中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控烟规定执行不力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八、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
第二篇: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做好公司的环境卫生工作,
确保安全生产,
保证产品质量,
保障员工身
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辖区域范围。
三、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员工、临时工及外来人员。
四、原则
公司禁止吸烟工作采用“限定场所、部门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群众
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五、管理规定
1. 可吸烟区域的设定
公司划分可吸烟区域与禁止吸烟区域,可吸烟区域包括厂区中门卫、前
门卫、
科室办公室、
锅炉房、
制冷机房操作间、
维修车间、
招待所客房、
职工宿舍、及厂区指定吸烟室、吸烟点,厂区内其它场所禁止吸烟、游
烟。
吸烟室及吸烟点设定条件:
符合消防防火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设置明显的标识;
与非吸烟室、非吸烟点隔离;
远离人员密集和行人必经的通道;
有专门存放烟头的容器,不随地乱扔烟头与烟灰;
有专人管理,负责清扫。
公司根据以确定吸烟室、吸烟点并制作统一醒目的可吸烟标识。
2. 遵守事项
应在吸烟室、吸烟点吸烟,不得在禁止区域吸烟。
吸烟时应使用烟灰缸,禁止多人同时在吸烟室、吸烟点吸烟,吸烟时不
得大声喧哗吵闹。
点火的火柴及吸剩的烟头应确保熄灭后放入烟灰缸,
烟灰缸中应随时保
持有水。清理烟灰缸时应彻底确认烟灰缸内物质已完全熄灭。
废弃的打火机不得扔在烟灰缸内,各部门收集后统一处理。
吸烟完毕后,应清理吸烟场所。
3.禁止吸烟区域
公司确定的吸烟区域以外的区域均为禁止吸烟区域。
六、处罚规定
办公室负责公司禁止吸烟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和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实施监
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具体处罚细则如下:
1.在吸烟室、吸烟点以外的禁烟区域内吸烟的,发现一次罚款
20元,同时扣其直接主管人10元。
2.在吸烟室、吸烟点内乱扔烟头、烟灰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对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罚款200元。
4.对因违反此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七、其他
1.员工有监督的权利,对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有舞弊行为、包庇行为、执法不
规范行为者,任何人均可举报,举报人可采用电话、邮件或书面等一切形
式进行举报,监督组由公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接到举报后严肃处理。
2.外来人员应遵守本管理规定,警卫、被访部门负责宣传本管理规定。
3.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应少量吸烟或不吸烟,公司鼓励不吸烟。各部门应积
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等宣传活动,提倡大家今早戒烟。
八、本管理规定从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
公民酒店禁烟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
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全酒店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公民酒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餐厅各区域;
(二)客房各区域及房间内部;
(三)行政办公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
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酒店控制吸烟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酒店所有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工作,各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
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分部门、分区域设置禁烟劝导员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
吸烟行为;
第六条酒店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
烟;酒店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
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公民酒店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
(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
(二)各会议室、接待室;
(三)个人办公室;
(四)男、女卫生间内;
(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
(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
(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
第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 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四条 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
第五条 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四)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 元。
第八条 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 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
(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
(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作者:旧在几
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
时间:2020.12.13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做好公司的环境卫生工作,
确保安全生产,
保证产品质量,
保障员工身
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辖区域范围。
三、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员工、临时工及外来人员。
四、原则
公司禁止吸烟工作采用“限定场所、部门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群众
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五、管理规定
1. 可吸烟区域的设定
公司划分可吸烟区域与禁止吸烟区域,可吸烟区域包括厂区中门卫、前
门卫、
科室办公室、
锅炉房、
制冷机房操作间、
维修车间、
招待所客房、
职工宿舍、及厂区指定吸烟室、吸烟点,厂区内其它场所禁止吸烟、游
烟。
吸烟室及吸烟点设定条件:
符合消防防火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设置明显的标识;
与非吸烟室、非吸烟点隔离;
远离人员密集和行人必经的通道;
有专门存放烟头的容器,不随地乱扔烟头与烟灰;
有专人管理,负责清扫。
公司根据以确定吸烟室、吸烟点并制作统一醒目的可吸烟标识。
2. 遵守事项
应在吸烟室、吸烟点吸烟,不得在禁止区域吸烟。
吸烟时应使用烟灰缸,禁止多人同时在吸烟室、吸烟点吸烟,吸烟时不
得大声喧哗吵闹。
点火的火柴及吸剩的烟头应确保熄灭后放入烟灰缸,
烟灰缸中应随时保
持有水。清理烟灰缸时应彻底确认烟灰缸内物质已完全熄灭。
废弃的打火机不得扔在烟灰缸内,各部门收集后统一处理。
吸烟完毕后,应清理吸烟场所。
3.禁止吸烟区域
公司确定的吸烟区域以外的区域均为禁止吸烟区域。
六、处罚规定
办公室负责公司禁止吸烟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和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实施监
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具体处罚细则如下:
1.在吸烟室、吸烟点以外的禁烟区域内吸烟的,发现一次罚款
20元,同时扣其直接主管人10元。
2.在吸烟室、吸烟点内乱扔烟头、烟灰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对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罚款200元。
4.对因违反此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七、其他
1.员工有监督的权利,对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有舞弊行为、包庇行为、执法不
规范行为者,任何人均可举报,举报人可采用电话、邮件或书面等一切形
式进行举报,监督组由公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接到举报后严肃处理。
作者:旧在几
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
时间:2020.12.13
2.外来人员应遵守本管理规定,警卫、被访部门负责宣传本管理规定。
3.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应少量吸烟或不吸烟,公司鼓励不吸烟。各部门应积
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等宣传活动,提倡大家今早戒烟。
八、本管理规定从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
公民酒店禁烟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
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全酒店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公民酒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餐厅各区域;
(二)客房各区域及房间内部;
(三)行政办公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
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酒店控制吸烟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酒店所有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工作,各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
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分部门、分区域设置禁烟劝导员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
吸烟行为;
第六条酒店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
烟;酒店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
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公民酒店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作者:旧在几
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
时间: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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