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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资金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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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鼓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撑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意。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局部、业务主管局部、监察构造和审计局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共同,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卖力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局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局部规范项目申报、考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举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局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举行自查;

  (五)卖力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百姓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局部(单元)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

  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体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局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局部,或者由市级财政局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义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重视施展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动作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效果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考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考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局部牵头,会同财政等局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对,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局部汇总,其他相关局部共同,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元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局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局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体例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局部考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体式格局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

  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局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局部考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体式格局将专项资金用于人为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系统,对专项资金增强进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还没有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局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背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违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组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构造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惩罚,追究直接职责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职责;组成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施展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考核、考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务必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状况举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

  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

  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元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触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元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元于每年10月底从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考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考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XXX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务必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务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实施务必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务必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务必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透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职责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元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局部参与项目验收,并组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领取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到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元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领取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领取)申请。县财政局考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领取中央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领取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带给者账户。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局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局部举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举行相应处理。

  实施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项目,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

  有偿资金工程项目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准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元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增强项目本钱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品种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断或撤消组成的结余资金;

  (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构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构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构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考核备案管理,单元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资料、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局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理解各级财政或主管局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贴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领取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状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资料,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阻止。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局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举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优秀的项目转达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

  评价分歧格的项目,停息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元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资料如下: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举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元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个性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五):

  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职责单位:XXX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XXX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09]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二)[XXX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XXX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进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XXX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类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类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义务书;

  (三)XXX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局部申报材料举行形式审查,贴合相

  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包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就地一次性告知申请单元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考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领取中央电话通知各局部包办人。

  7、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XXX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XXX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10、职责追究

  按照XXX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六):

  为严肃财经规律,进一步规范XXX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务必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局部提出初审意见,经j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局部。

  (四)申报局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局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局部批准状况。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j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务必贴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资料、资金状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状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理解上级主管局部及相关局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理解上级主管局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状况举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背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元对工程举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务必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举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XXX绝不贴合规定支出,随时理解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必是合法的票据。不贴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类物品、材料的,务必有购货单元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元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务必填写收支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包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务必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举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篇二: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6篇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本单位中医药专项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所称__医院中医药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__医院中医药专项。

  4、__医院中医药专项,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5、单位负责人对该投资资金的安全负责,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用、截用,不得用于非该项目的专项。

  二、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投资资金的管理岗位,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在编职工担任,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相关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2、对该项目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主管项目领导根据实际项目情况认真审核上报项目资金申报表,严格执行相关手续。通过资

  金申报取得投入资金后,需拨付资金的要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由财务部门把关,不符合手续及违法规定的一律不给予审核。审核合格的付款凭证需单位负责人再次审核,同意后方能付款。审批人应当根据该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三、财务管理及财务处理规定。对拨付到位资金作财政专项收入入账,收到银行存款进行单独银行科目反映。发生支出的作为专项支出,资本类支出对应科目为该项目具体的资产核算明细,资本类支出结算后转至固定资产。根据规定程序允许预付款的设该项目预付款明细。每半月,由财务管理人员对该项目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核对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

  设(包括网络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

  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资料、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贴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状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状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原因而构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必须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

  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专项工作支出一般包括专项业务费支出、专项会议费支出、专项设备购置费支出、专项修缮费支出等。专项业务费开支范围:管理人员补贴、办公、水电、邮电、燃料、办案误餐费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专项资金应由财务科设置专户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要根据报送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财务科每年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网上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进度。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专项工作,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应编写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院长审批,送财务科留存。专项资金要按计划使用。

  第四条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填写《专项资金报销单》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开支的专项资金名称,项目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

  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医院报销制度相统一,必须先预算后实施,否则财务科不予报账。

  第六条社区公共卫生资金参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报销。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篇三: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国库股负责其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

  财政监督办公室负责检查专户资金预算或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户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报送的银行账户申请开立材料,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应要求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核。预算国库股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审定。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批复及备案。对经审定后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预算国库股应及时向申报单位签发《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申报单位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申报单位及时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专户的开立

  开立财政资金专户,账户开立股室(预算单位)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人社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需设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有效文件。

  (五)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户的变更

  专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必须在预算国库股进行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八条

  专户的撤销

  (一)专户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二)对属于财政资金专户原批准开户文件已废止或政

  策执行到期,应将原专户撤销,对仍有结余资金的,应按规定将结余资金转出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按规定开设的专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县级金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管理

  预算国库股根据已下达的预算指标及相关业务股室(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按照国库资金拨付流程的规定,拨付资金到相关财政专户。各预算单位必须按时将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缴入金库。

  第十条

  专户开户银行管理

  开户前应依据《代理银行年度考核办法》对代理银行的资质条件、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选择业务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户。同时,应与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

  第十一条

  专户管理与监督

  (一)预算国库股应建立资金专户信息系统,对其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动态监控。

  (二)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户,可以办理转账等结算业务。不准将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准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转让银行账户,不准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和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为预算单位开立任何用途的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专户的处罚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监督办公室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应依照有关规定收缴违规资金,给予处罚,并函告预算国库股,由财政局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和改变账户用途。(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预算国库股审核、备案的。

  (四)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提交县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预算国库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财政资金专户。

  (二)将专户资金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或转为定期存款。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专户档案管理

  专户档案资料包括专户开户申请、开户依据、开户许可证等。专户档案资料由专户会计实施动态管理,即专户档案资料随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适时更新。专户档案资料一并由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报告

  年度终了,预算单位将专户开设、变更、撤销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财政资金专户备案表》于次年度1月10日前报送财政局预算国库股。预算国库股进行统计、分析和备案后将专户开立情况汇总报送市国库股。

  第十五条

  专户管理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部门、各业务股室和乡镇财政部门的专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涉及专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四: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由财政局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

  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除外)。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章

  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业务科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

  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业务科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

  (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于开立几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户。

  第三章

  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财政专户印鉴由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保管。预留印鉴发生变化,国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

  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印鉴移交时要实行平行移交,不交叉移交。对停止使用的印鉴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

  国库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和出纳,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

  一调度。财政专户资金的支配使用权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权属于各业务科,国库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资金的各种专项业务报表及单项决算,由业务科负责编报;总决算参照预算内管理,由业务科报送国库,国库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

  国库与开户银行、业务科按月核对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结余,以及总账和明细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六条

  业务科和国库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对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库部门负责会计事项的解释,业务科负责业务事项和债权债务的解释。

篇五: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方法两篇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方法两篇

  篇一:

  为合理、有效、标准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平安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方法,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展具有特定用处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消费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进步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那么,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到达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视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视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p。

  2、工程申请单位:根据工程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工程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工程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工程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工程承当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展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工程承当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工程的前期组织、工程试验、消费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展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工程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工程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工程委托外协、工程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亲密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工程,由工程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施行单位等进展工程挑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工程组织材料及工程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工程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工程进展进展全程联络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工程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工程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工程,由专项资金工程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展资金申请,投入工程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工程资金申报方案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展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p。专项资金工程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平安、完好。

  5、监视: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视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展监视。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展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详细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展归类,提出整改、完好心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工程要按申请方案推进,按时完成建立(或试验)任务,到达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工程申请单位会同工程承当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工程开工(结体)验收工作,对工程进展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工程进展、资金使用、工程验收、工程评价材料,承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方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xx年x月x日

  篇二:

  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本级工程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标准和加强中央级科研工程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进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工程专家咨询费管理方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工程专家咨询费管理方法

  财政部

  2022年9月4日

  附件:

  中央财政科研工程专家咨询费管理方法

篇六: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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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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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省级财政部门需向财政部报送开立财政专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附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

  (二)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的,应提供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

  (三)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或转贷转赠资金的,应提供与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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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财政部应及时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补齐材料。对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收到补齐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签发《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附2)。对不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开户的财政部门。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附3),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月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

  (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撤销相关财政专户,并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

  (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

  (三)财政专户资金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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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税收入实现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已变更;

  (六)其他应撤销财政专户的情形。

  应撤销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

  第三章

  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下级财政部门与上级财政部门同城的,下级财政部门可采用上级财政部门同类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招投标结果。

  第十六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厅(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十七条

  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应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或集体决策备选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开户银行。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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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分指标至少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具体指标。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二)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细化开户银行招投标程序、集体决策程序、评分指标、评分标准等规定。地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在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比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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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第二十五条

  除应及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财政专户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财政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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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开展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资金流量预测制度,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统一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纠正。

  第三十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收支、余额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7/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部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国库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管理;

  (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四)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管理;

  (五)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相关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二)登记业务台账;

  (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考评情况;

  (三)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上缴情况;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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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财政部开立财政专户,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XX〕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9/9

篇七: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一:《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14》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

  知

  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

  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

  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企业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可以用银行存款垫付,也可以用票据垫付。垫付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

  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4.1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公司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公司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__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3鉴于公司银行存款纳入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采购类款项支付通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支付或票据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项目专项资金支付时通过“其他应付款——__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4.5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4.5.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专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5.3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

  4.6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8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5.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

  管理办法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编辑

  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

  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种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

  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

  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二、申报、拨付和管理和使用。

  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整合使用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放大财政资

  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中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

  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村。

  的原则。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

  投资评审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规定数额上的工程预结(决算〉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专职I督柃杏局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监交等。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督查,进行规范指导。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追责制度。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篇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县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安源)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浮梁县采取措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各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舟山市关于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洪湖市)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汉江)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无锡市北塘区

  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东政发23号)

  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临漳县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景德镇)

  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意见的通知

  安源区人民政府转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

  (安徽农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泰州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1〕

  8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坚持“清理整合存量、优化配置增量、保障重点支出”,对现有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逐步形成“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清理整合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保障重点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资金需求。

  二是集中使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公共资源,要通过清理整合,逐步破除专项资金归部门所有、由部门支配的观念,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是有进有退原则。改变专项资金“基数加增长”的管理模式,专项资金设立要有明确时限,根据任务实施和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清理规范。

  四是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设立、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实行集体决策和专家评审制度,逐步建立财政资金分配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五是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在设立时要有明确的预期绩效目标,使用过程中实行量化考核,加强跟踪问效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的方法和步骤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实行省长领导下的副省长分工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根据各部门职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涉及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但由一位副省长分管的,由各部门提出清理整合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进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的专项资金清理;涉及多个部门且由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的意见。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等,省政府可以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调整,统筹安排使用。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坚持由易到难,分步实施。第一步,2011年省级各部门对其内部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现有专项资金底数和具体使用效益情况,报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在专项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予以清理整合,专项资金项目数量要减少40%。第二步,要按照支持经济发展类资金、支持社会事业和民生发展类资金、社会公共管理类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分类,结合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产出效益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对省级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整合,切实解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设立过多、支出结构固化以及效益不高等问题。

  其中,对已不适应现有工作需求的,要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

  三、建立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三项制度”。

  1建立专项资金设立的科学决策制度。今后,省政府在研究专项工作时,无特殊需要,一般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应首先通过调整存量资金结构予以解决,确需新设立专项资金的,部门要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报省政府批准后设立。研究新增设立专项资金时,没有充分依据的不设立;没有项目规划的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不新设立,可通过增加资金规模给予支持。

  2建立新的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制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于当年6月底前全部下达,每年7月份起,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存量资金规模,提早谋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于10月底前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11月份报送省财政厅编制相关预算计划。

  省级新增财力安排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对按标准计算到人的民生类支出,由省财政厅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对其他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整合后的专项资金大类编制预算并通知相关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准备项目申

  报计划(包括可行性论证、预期绩效目标、实施措施等),提交由省级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联评会议审议,根据联评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省财政厅在执行中按照最终确定的项目调整年初预算支出科目。

  3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应设定明确的执行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由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对已完成任务的予以取消;对需要继续保留的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其中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

  (二)推进“三项改革”。

  1积极推进财政资金动态监控改革。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完善财政资金监控体系,将监控范围扩大到各个项目管理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发挥动态监控系统预警高效、反馈迅速、处理及时、纠偏有力的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稳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加快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步伐,将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相关政策依据、分配结果和使用效益及时向社会公开。特别是要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对各级下达到县乡的重大民生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予以公开。进一步健全项目论证、评审、公示制度,做好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

  3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改变以往对财政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事后绩效评价的做法,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财政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使用绩效好的,加大支持力度,绩效差的,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促进部门改善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级做法,积极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__【实施日期】

  __

  第一条

  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

  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

  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

  (三)专项资金审批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积压该项资金半年以上,使用专项资金购进的设备或建设的设施闲置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或无偿调拨有关设备、设施。

  (四)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于资金使用前,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测算表,预测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责任者和项目完成时间。

  (五)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如实地向批准拨款的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报送的资料,及时提出审理意见。

  (六)跨年度的项目,用款单位当年不能报告资金使用效果的,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接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8-7-8发文单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参照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具体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社会保障支出,行政法专项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专项资金。用于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可以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增发国债和专项拨款补助;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及

  部门其他收入。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安排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投向公共领域,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政府宏观导向原则。市本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要体现市人民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更好地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与市人民政府所承担的事权范围相一致,与市本级各部门的职能设定要求相一致。

  (四)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要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集中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则,适时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管理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

  政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六)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联合各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具体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

  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用途、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起止时间。设立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条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经济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篇四:《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篇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

  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

  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

  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

  执行。

  篇五:《资金管理制度》

  [篇一: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

  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结算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公司应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的其他特别支出。

  第二条各单位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以企业、单位3-5天的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条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条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五条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第六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及总裁批准后提取。

  第七条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

篇八: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归集专户管理办法

  为切实履行卡互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项资金归集专户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卡互卡电视支付”平台资金收支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账户开设

  资金归集专户由结算中心按照公司资金收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报请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在商业银行统一开设.

  二、专户管理

  1、资金归集专户开设。公司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收支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项资金财务账户,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2、资金归集专户核算。财务部负责资金归集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设立归集资金财务账户,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XXX管理单位(XXX资金)”的明细科目,用于记录、反映该类资金的缴存、拨付、结余情况。每月10日前,财务部根据资金缴存、拨付、利息收入、结余情况编制对账单,与结算中心进行对账。

  3、利息计算。利息由财务部分资金性质,每季末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别计算.4、资金对账。结算中心对各专户资金管理单位每月提供的对账单应逐笔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将对账单一联返回财务部.三、监督管理

  财务部、资金归集专户应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司内部结算中心的监督检查。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领导签字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结算中心负责解释并完善。

篇九: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构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职责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务必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状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

  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

  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务必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务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实施务必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务必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务必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透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职责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构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到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带给者账户。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实施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项目,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

  有偿资金工程项目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准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构成的结余资金;

  (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构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构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构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单位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资料、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理解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贴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状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资料,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资料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职责人员做来源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个性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五):

  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09]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六):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务必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j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状况。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j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务必贴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资料、资金状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状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状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务必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贴合规定支出,随时理解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贴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务必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务必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务必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务必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j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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