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集合3篇
安全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ān quán,通常指人没有危险。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隐患,是免除了使人感觉难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3篇
第一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作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 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
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
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 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 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 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 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怠疏散顶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对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各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大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
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分题库
1、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什么方针?
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答:遵循自我管理、自负责任的基本原则。
3、单位如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答: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省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所属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人全面负责。
4、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单位如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答: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由单位的某们副职担任,也可以单独设置或者聘任,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6、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7、《规定》对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有何要求?
答: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订立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各自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各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好用。
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有何规定?
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9、哪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答:(1)直接从事商品经营场所部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设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县(市)城区所在地客房灵敏在3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3)公共体育场(馆)、会堂;(4)不具有娱乐功能,但独立设置且座位数在200个以上的餐饮场所;(5)计算机数量在30台以上的网吧;(6)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更公共娱乐场所: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0、哪些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答:(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宅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宅床位在100以上的各类全日制寄宿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含中午休息用床)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11、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1)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4)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5)建筑消防设计齐全、完好有效;(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答: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3、单位如何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答:单位应按照《规定》第十八条和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既可以制定若干不同方面的消防安全制度,也可以制定一个综合性的消防安全制度,但内容应当涵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面,保障消防安全的需发。
14、对单位内部疏散设施和相关设施如何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答: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1)占用疏散通道;(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用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15、单位是否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答: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单位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建立了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也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16、义务消防队队员有何条件?
答:热爱消防工作,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身体健康,年龄18至4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至35周岁的女性公民。
17、单位义务消防队有何职责?
答:义务消防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消防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火、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1)学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协助本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并督促实施;(2)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利用各种场合和各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3)参加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改善消防设施和条件;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队员值班巡逻,严防火灾事故;(4)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消防技能,对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并督促做好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消防器材完整好用;(5)积极扑救本单位发生的火灾,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18、单位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真诚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19、单位应如何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答: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20、单位应当如何进行防火巡查?
答:(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2)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3)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4)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5)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1、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
答:(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滞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2、单位应当如何进行防火检查?
答:(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2)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3、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答:(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10)防火巡查情况;(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4、对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性能检查包括哪些方面?
答:(1)进行探测器的实效模拟试验时,观察报警控制器的声光显示报警是否正常,探测区域号与建筑部位的对应是否准确;(2)拧下任何一个火灾探测器时,报警控制器上应有故障显示;(3)如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装置连接时,在进行系统功能、性能检查前,应切断自动灭火装置与报警控制器的电气连接,但应检查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来灭火控制接点动作情况,如检查输出电压值,或电流值是否符合要求等。
25、对室外消火栓的检查与维护包括哪些方面?
答:(1)消除阀塞启闭杆端部周围杂物,将专用扳手套于杆头,检查是否合适,动作启闭杆加注润滑油;(2)用油纱头擦洗出水口螺纹上的锈渍,检查闷盖内橡胶卷圈是否完好;(3)打开消火栓,检查供水情况,在放净锈水后再关闭,并观察有无漏水现象;(4)外表油漆剥落后应及时修补;(5)清除消火栓附近的障碍物,对地下消火栓,消除井内积聚的垃圾、砂土等杂物。
26、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检查包括哪些方面?
答:(1)室内消火栓、水枪、水带、消防卷盘是否齐全完好,有无生锈、漏水,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2)消防水泵在火警后5分钟内能否正常供水;(3)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报警控制线路功能是否正常,有无故障;(4)检查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有无损坏,涂层是否脱落,箱门玻璃是否完好无缺。
27、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维护包括哪些方面?
答: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维护,应做到使各组成设备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或损坏。为防止生锈,消火栓手轮丝杆处以及消防水喉卷盘等所有转动的部位应经常加注润滑油。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8、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查包括哪些方面?
答:(1)设备状态检查。对组成系统的喷头、报警控制阀、闸阀报警控制器、附件、管网接头等作外观检查,看有否损坏、锈蚀、渗漏、启闭位置不当等情况存在,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适当的维修、校正措施,使其恢复完好状态。(2)系统功能检查。应按照各类系统的设计规定进行系统功能动态模拟试验。①每两个月应对水流指示器进行一次功能试验,利用管网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水流指示器应动作,消防控制中心应有信号显示。②每个季度应对报警阀进行一次功能试验,打开系统侧放水阀放水,报警阀瓣开启,延时器底部有朋排出,并延时5秒—90秒内报警装置应开始连续报警;水力警铃应发出响亮的报警声,压力开关应接通电路报警,消防控制中心有显示,并应启动消防水泵。(3)使用环境检查。使用环境及保护对象被人为地作了不恰当改变,往往成为对系统功能的损害因素。如在仓库内货物堆高不适当地增大而阻挡了喷头的喷洒范围;喷头被刷漆或包扎而延迟了动作录敏度,从而改变了喷洒特性;可燃物数量和品种的改变或生产性质的改变,致使原设计标准已不符合现实的危险性等级要求等等。
29、单位对灭火器实施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有何规定?
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30、灭火器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答:(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所谓明显地点,一般来说,是指政党的通道,包括房间的出入口处、走廊、门厅及楼梯等地点;(2)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得(包括不受阻挡和碰撞)的地点;(3)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4)灭火器在某些场所设置时应有指示标志;(5)灭火器应设置稳固;(6)设置的灭火器铭牌必须朝外;(7)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小于1.50主,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8)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9)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10)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31、对哪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答: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2、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有何程序规定?
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33、《规定》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有何要求?
答:(1)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2)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3)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34、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有哪些?
答:(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5、单位的哪些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答:(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其中第(3)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3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37、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有何规定?
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38、消防档案中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制度;(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9、消防档案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哪些内容?
答:(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6)安全培训记录;(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8)火灾情况记录;(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40、对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由谁实施监督?
答: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41、《规定》从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42、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出警告。
43、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或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者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公安消防机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4、单位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如何处理》
答:对单位处警告或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5、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如何处理?
答:处警告或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警告或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休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此外,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6、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公安消防机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以并处该项工程概算1%至5%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7、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机构如何处理?
答: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5000无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8、对违反有关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49、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处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50、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处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51、对在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什么叫火灾?
答: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53、特大火灾和重大火灾的标准是什么?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是特大火灾:(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重伤20人以上;(3)死亡、重伤20人以上;(4)受灾50户以上;(5)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是重大火灾:(1)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以上;(3)死亡、重伤10人以上;(4)受灾30户以上;(5)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54、什么是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答: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55、什么是失火罪?
答:失火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56、构成失火罪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7、什么消防责任事故罪?
答: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8、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9、我省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数额标准是什么?
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刑事责任:(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烧毁15户以上;(4)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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