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婚丧嫁娶报备制度4篇
篇一:党员婚丧嫁娶报备制度
婚丧嫁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坚决纠正党员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只限定为婚礼和葬礼。乔迁、升学、满月、参军等其它事宜一律不得操办。
第三条
本规定中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是指: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人事、财务部门主管,三级公司综合办主任;
第四条
党员职工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或参加婚丧嫁娶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一切本着从简而办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为标准。
(二)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责权力有关或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的合作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禁止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
礼,严禁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个人礼品、礼金。
(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嫁娶事宜。
(五)凡参加上述事项的员工,严禁过量饮酒,如有此类现象发生,影响正常工作,有损公司形象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严禁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要带头抵制宗教干涉干预婚礼、丧礼。
第六条
集团公司班子成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市和市政府国资委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领导和员工的子女结婚,不提倡下帖,严禁给新入职的大学生和新员工下帖。
第八条
集团公司职工或直系亲属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工会根据公司慰问办法予以悼念,制送花圈、祭幛从工会会费中支取,其他人员和部门不作硬性要求;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条
党员职工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所在单位党(总)支部书记审核后,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根据管理权限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报告情况存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在事前10个工作日、丧葬事宜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要求申报报告的,中层干部要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做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关键岗位人员要向所在党支部做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果同时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将公司公车借给他人办理婚事的,给予借出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违规操办婚丧事宜的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十三条
非党员的中层干部建议行政按照《交发建集团公司中层负责人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关键岗位人员建议参照本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以及信访等形式受理群众举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职
务
报告事由
单
位
联系电话
1.个人结婚□2.子女结婚□
3.直系亲属丧事□4.其他□
宴请时间
宴请人数
宴请地点
宴请范围
廉
政
承
诺
1.不违反规定大操大办;
2.不邀请合作单位及与本职业务工作关系单位的人员参加;
3.不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
4.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和市政府国资委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
5.如违反以上承诺,接受组织调查和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党(总)支部书记意见:
年
月
日
纪委书记意见:
年
月
日
篇二:党员婚丧嫁娶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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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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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XX〕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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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废止。
篇二: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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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第五条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区委组织部报备。
2.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报备。
3.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4.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
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
篇三:党员婚丧嫁娶报备制度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1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公职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以及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除嫁娶、丧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第三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申报制度。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普通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本部门本单位申报,同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备案;农村党员、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所属乡镇纪委(监察组)申报,乡镇纪委(监察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申报情况。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
嫁娶事宜在操办前7个工作日内申报;丧葬事宜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申报,事后按程序履行报告手续。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报告制度。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范围、使用车辆、活动规模、操办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向所在单位和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县纪委监委将对事后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第五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从严控制规模和时间,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
(一)嫁娶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嫁娶事宜,宴请席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
(二)丧葬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宜,宴请席数一般不得超过20桌(200人),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须说明理由。倡导厚养薄葬,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带头简办丧事,带头压缩停柩时间。
操办丧葬事宜严禁大过“三天”。操办“三天”事宜时只能邀请直系亲属参加,提倡从简用餐。不得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捎口信等方式,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
(三)其他喜庆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订婚、满月、老人寿辰、周岁生日、开锁等喜庆事宜只能以“家宴”的形式简办,只能宴请直系亲属,不得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也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此类喜庆事宜。
第六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以下行为: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严禁邀请或宴请管理、服务对象;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财力;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或事后酬客等方式变相扩大操办规模和范围;严禁借其他人的名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避检查;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教学、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婚丧事宜时,礼金不得超过300元。严禁参加非亲属操办的除婚丧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并不准送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八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于事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从轻处理,事后不退还或不上交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顶格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要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诫勉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各镇纪委(监察组)、各便民服务中心监察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对监督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日常监督,对违规操办、不按规定申报、违规参加、不如实报告、借机敛财、餐饮浪费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全县所有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2第一条
为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操办本人与配偶、本人与配偶的父母、子女与子女的配偶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尊重民族习惯和当地风俗,并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五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
(二)严禁借机敛财,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等)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三)严禁使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或所付礼金;
(四)严禁在操办过程中使用公车等公物;
(五)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操办第三条规定的“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不得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填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喜庆事宜应在15日前报告;丧葬事宜可以先口头报告,但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在结婚事宜中,操办人亲戚以外的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
第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级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
责任,导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离退休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各级机关和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及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年11月下发的《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新纪发〔__〕23号)同时废止。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婚丧喜庆有关事宜,树立文明节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操办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一)操办婚庆等事宜应分别于事前和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操办丧葬事宜事前应在第一时间向本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汇报,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时间、场所、宴席标准及桌数、来客范围及人数、收受非亲友礼金及礼品情况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三)市管乡科级领导干部(含虚职)、后备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在本单位备案后,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后上报到市纪委,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监督备案,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中层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需向所在单位报备,供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备查;一般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由所在单位自行掌握。
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原则,严格做到操办婚丧喜庆“五严禁”:
(一)严禁借过生日、工作变动、职务升迁、乔迁新居、生病住院、学习考察等名义操办酒席宴请亲友以外的人员并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父母花甲,子女满月、百天、周岁、升学、参军、出国等名义操办酒席宴请亲友以外的人员并借机敛财。
(三)严禁利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个人事宜;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财物、车辆、场所操办个人事宜。
(四)严禁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亲友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严禁参与亲友之外的婚丧喜庆等活动。
(五)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友范围内。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以任何形式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邀请,严禁接受上述单位、人员的礼金、礼品。严禁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庆事宜。
三、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党委(组)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把制止奢糜之风、铺张浪费行为和禁止大操大办等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做到廉洁从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婚庆事宜后,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要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明确纪律要求,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市纪委执纪监督部门将采取明查暗访和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操办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婚丧喜庆等事项的将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纪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_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
员、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班子成员;离退休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婚丧、添子事宜。
第五条党员干部不应借生日、上学、参军、就业、乔迁、开业、履新等操办宴请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操办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以及应邀担任主婚、证婚、总管、司仪等角色。
第七条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作出承诺,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及《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作出承诺,单位进行书面登记,并负责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实际办理情况,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单位主要领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须同时向其上一级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应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报告并在纪委(纪工委)备案。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应向市国资委纪委备案。
(四)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核实,并建立核查档案。
第八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消费水平,车队不超过6辆,宴请客人不得超过10桌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婚宴不得超过18桌180人。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九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演艺活动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指派单位人员参与操办,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企业、个人的人力、物力等;
(五)采取分期、分批、多地点宴请,提前操办,以他人名义操办,只收礼金不办酒席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期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参与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对违反规定的,及时指出督促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予以查处。各级领导班子负责人要带头厉行节约,带头廉洁自律,带头移风易俗,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良风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采取__受理、明察暗访、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对故意瞒报、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要加大问责力度,强化“一案双查”,对操办婚丧事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党组织,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宛纪发〔__〕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5一是严禁大操大办。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宴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150人),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反对铺张和奢侈浪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严禁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是严禁以任何方式、途径和名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
四是严禁借机敛财。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或者由其承担应当由领导人员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五是严禁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或者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六是严禁在本单位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七是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妨碍道路交通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八是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
九是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规定》明确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并对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提出了具体处理办法。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6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党委、纪委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街道机关党员干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党员干部,街道机关非党员干部、村(居)委会非党员成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
(三)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填写《龙丰街道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件1)及《龙丰街道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附件2),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向街道纪工委备案并领取《提醒通知书》。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二)对于在实际操办过程中出现临时突发情况的,应第一时间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或者口头报告,在婚丧喜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纪工委补充说明。
(三)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龙丰街道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附件3),向部门、单位报告实际办理情况,并向街道纪工委备案。
第五条
操办婚丧喜庆的规模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执行,并符合当地风俗习惯。
第六条
党员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__、组织生活会、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__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_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含,下同)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各州市、各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党员婚丧嫁娶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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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篇一: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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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第五条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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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报备。
2.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报备。
3.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4.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
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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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
篇二: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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