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5篇
篇一: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浅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党内法规的重要定位。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不仅对从严治党有着重要意义,还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我们需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化建设,更好地规范党内权力运作,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及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关键词:法治;规范;法律;纪律;
一、党内法规的概述
党内法规,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由执政党专门组织制定,规范和約束党内行为的总称。它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度为核心,包括党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工作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等在内的多层次、立体化的规范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在党规与国法之间架起了一条沟通的“桥梁”,不仅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包含国法和党规在内而更具中国特色,也深刻体现了执政党从严治党的决心。而鉴于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我们更应思考如何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二、党内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是相互对立或割裂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一)二者之间的联系
1、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体现出二者在根本价值指向上是一致的。党内法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国家法律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人民利益”这个价值追求上趋于统一。
2、功能上的互补性
党内法规可以通过执政党自身严格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全党带头守法、保证执
法、支持司法,从而发挥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有力保障作用。国家法律对党内法规提出了合宪性和合法性的标准和原则,促进并保证了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建设到形成所积累的成熟经验也能为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重要帮助和借鉴。
3、制度建设的衔接性
《中共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遵循宪法法律,就是要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以党章为根本,就是要按照党章确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任务,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这不仅关系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是否相衔接,而且关系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是否相统一。
(二)二者之间的区别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方式及表述不同。国家法律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而党内法规是由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发布的,其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及省级党委。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表述可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指的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党内规范体系”则指党规党纪。
2、适用主体及范围不同。国家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国公民的底线,适用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党内法规由执政党专门组织制定,是所有共产党员的底线,适用于所有中国共产党组织及其党员,适用范围较窄,具有主体特定性和社团性。因此,国家可以要求包括所有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遵守法律规范,却不能反过来要求所有中国公民遵守党内规范,可以说,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之所在。
3、要求不同。党内法规是党的纲领、路线、政策得以贯彻实施,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每个党员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根据中国共产党立党执政的宗旨,党规党纪要求党员在特殊情况下应做出自我牺牲或奉献自我;而国家法律则不会对公民提出这样的道德要求,它只要求公民行为符合最低的法律要求即可。因此,法律对守法者的要求可以叫做“理性人标准”,而党规对党员的要求则采用“党员标准”或
“先锋队标准”,其更侧重于道德方面的标准,要求更高。
三、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原则与方法
法治中国的建设,有赖于规范体系的支撑。除了通过法律来规划国家治理的目标,设定国家治理的重心,还应同步发挥纪律、政策、道德等其他多种规范的作用。建立多元高效一体的社会治理规范体系,需要进一步化解各类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强规范的融合,并合理设定相互之间调整边界。
(一)完善党内规范体系,应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中共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指出,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内部的规范,宪法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为其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做好党内法规的修补废工作,增强党内法规协调及创新
201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的完善。只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才能保证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应保证其贯彻落实
任何制度的权威都来自于强有力的执行,法律制度如此,党内法规亦如此。当前,党内法规制度重制定、轻落实的问题层出不穷,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党内法规体系的成效及权威根本无从提起。因此,要不断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受警醒、明底线、守规矩,在实践中,养成自觉按照法规制度做人做事的习惯,把党内法规的要求转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此外,还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只有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才能落实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对党内监督提出的新要求。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我们党是一个有着八千多万党员的大党,肩负着带领13亿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艰巨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面对着各种挑战和风险。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严字当头、从严治党。而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需要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化建设,更好地规范党内权力运作,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及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篇二: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
摘要: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以及依法治国步伐的推进,党内法规越来越规范化与体系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也显得更加重要。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彰显了共产党治党管党的决心,也有利于同国家法律进行顺畅的协调。协调与衔接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协调;衔接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这一问题,提出要全面推行依法治国,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意味着法治观由过去的国家法中心主义转向法律多元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两大体系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
虽然党内法规也以“法规”为称呼,但是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前者属于政治制度,后者是法律制度。第一,立法的主体不同。国家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为制定主体。第二,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国家法律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各类组织,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党内法规只调整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第三,实施保证方式不同。国家法律以强制力作为保证实施,党内法规的强制力较弱,主要依靠党组织、党员的觉悟以及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去保证实施。第四,制定程序、规范化程序不同。由于法律要具有稳定性,要在一段时间内稳定适用,不能朝令夕改,这决定了国家法律有着非常严格的制定程序。而党内法规可以根据一段时间内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以及党内出现的新情况等进行灵活调整,及时制定出新的法规,制定时间较短。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联系
虽然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但是二者也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第一,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目标的重要支撑。第二,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的本质追求具有一致性。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法律正是党的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决定了党的意志同时体现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中是中国社会法治化的根本特色。总的来说,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是一脉相承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两个有力抓手。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中坚持的原则
(一)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若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对其进行追究。党章中也对此作了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就可以突破国家法律,宪法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既然将党内法规吸收进
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表明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必须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边界,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
(二)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
对于党员来说,党员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之外,还必须遵守党章,党章是党员需要遵守的基本党内法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一方面,党内法规对党组织的规定要严于其他的国家机关,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对党员个人的要求要严于普通的公民。普通公民违反了国家法律之后,只需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党员违反国家法律之后,除了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接受党内的纪律处分。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于党员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等的规定就要严于国家法律。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存在不协调之处的思考
(一)内容规定存在不一致
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数量都十分多,党内法规的内容有时会出现同国家法律出现不一致的情形。《监察法》的通过使得《公务员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要做对应的协调,并做相应的修改,党内法规也需要和《监察法》保持协调。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一些党内法规的内容和《监察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例如,《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留置的时间作出了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情况特殊时,可以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而2017年1月8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纪律检查机关审查的时间作出了规定。审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0日,情况特殊时,经过批准也可以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90日。严格来讲,三个月和90天并不是一个概念,三个月不一定等于90天。诸如此类不一致的地方还存在很多,都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
(二)如何处理党内法规的先进性与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必须要结合实际,灵活变通,及时制定解决对策。这种灵活性好处在于党组织可以随机应变,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和时间同国家法律相比要大大简化和简短。而国家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律在一定期间内不能有很大的变动,这既能够增加民众对法律的信服力,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党内法规的先进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这种鲜明对比必然会导致有一部分党内法规的规定是超前的,是宪法法律不能够及时制定和变通的,这就会产生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造成了两者协调与衔接时的不顺畅。因此,如何处理这两种关系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需要重点去研究的。
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如何协调与衔接
(一)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边界
要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界限,首先就要求党内法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国家法律相抵触。其次,党内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发生重叠。前面笔者谈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区别,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各自调整的对象,要避免出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出现职能重叠、职能断层的现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发生重叠,一方面会在协调中产生冲突,为协调增加难度,另一方面对同一事项做重叠规定也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党内法规立法水平
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制定法律保留的事项和应当由中央党组织规定的事项。一方面,党内法规的制定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
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立法原则,按照党内法规的立法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同国家法律制定的严格要求相比,党内法规的要求会稍微低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除了结合实际进行大量的调研,还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中国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党内法规在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党内法规立法工作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立法。但什么时候是必要该条例并没有作出规定,应当对“必要时”做一个细化的解释。笔者认为,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在涉及到一些专业的法律问题时,也应当在立法中融入专家学者的论证,使得党内法规更加科学化。
(三)党内法规体系化构建
党内法规十分灵活,这无疑为同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增加了阻碍。要实现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需要从横向和纵向来分别推进。从横向上来看,党内法规必须涵盖党内事务和针对外部的一部分工作需求。各个部门之间合理划分,分工合作,实现整体的一致性。从纵向上来看,党内法规必须具备整体的层次性。目前,虽然党内法规已经基本形成了横向和纵向的架构,但是党内法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需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在党内法规发布之初及时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及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评估。党内立规评估既是一个重要的完善环节,也是一项重要的协调机制[1]。《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要求应当对党内法规适时进行清理,依据清理的状况对相关的党内法规及时作出修改、废止等处理。
结语:
党内法规的体系化,既是新时期党面对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也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重要保障。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能够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虽然目前党内法规已经有了一定的体系,制定过程也更加规范化,但是要做到同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还需要对党内法规的立法水平等做进一步的完善与改进。
参考文献
[1]陈光.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视角下的党内立规协调[J].理论与改革,2019(3):101-112[2]强世功.从行政法治国到政党法治国——党法和国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J].中国法律评论,2016(3):35-41.
[3]王立峰.法政治学视域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3):70-80.[4]陈咏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J].求索,2019(1):142-145.[5]曾钰诚,李复达.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8(5):14-21.
作者简介:燕玉娜(1993-),女,陕西榆林人,硕士研究生在读,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篇三: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作者:陈艳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4期
摘
要
协调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是党与法关系的核心问题。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不属于同一个规范体系,但两者均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认为要协调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就要用法治的思维理解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切实贯彻体现法治精神、国家法优先、党纪严于国家的原则,积极发现并分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进而不断规范党内法规,加大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建立两者之间的协调机制,使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能够相互协调并完美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国家法律
差异性
一致性
协调
作者简介:陈艳梅,河南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56一、党内法规的概念及性质
(一)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定义是:“党的中央组织及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945年5月,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上提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1962年2月,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列举了民主集中制、艰苦朴素、谦虚谨慎等优良传统并指出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是我们党的传统之一,认为“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提到:“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正式使用党内法规,即“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首次使用了“党内法
篇四: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浅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唐黔平
【期刊名称】《青年与社会:下》
【年(卷),期】2014(000)00【摘
要】2013年,党中央先后公开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三部文件。三部文件的发布为我党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的制定约束,任何党员和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党内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时深刻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认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对于我们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作用。
【总页数】2页(P27-28)
【作
者】唐黔平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550001【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262.6【相关文献】
1.准确把握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含义——兼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2.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研究3."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的理论反思与关系重构——一个社会宪治的分析进路4.从性质"二元"到系统关联: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的范式转换5.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解读——以二阶观察理论为视角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篇五: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作者:陈晓红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25期
摘
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为国家治理的依据,但二者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表现形式、适用范围和实施保障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又有密切的联系,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同时国家法律效力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要求又严于国家法律。为了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科学更完善,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上还需要做更多的努力。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关系
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二者并驾齐驱,在治国理政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确理解和把握二者的关系是新时代法治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厘清二者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差异
(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表现形式不同
党内法规的制定权归属于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而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人大、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的人大、设区的市的政府,以及授权立法主体。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首先是规划与计划,然后是起草,最后是审批和发布,而且一般情况下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国家法律的制定的程序首先是提出法律草案,其次对立法草案进行审议,然后对立法草案进行表决,最后公布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党内法规的表现形式依次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同样依据效力等级排序,国家法律的渊源依次为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二)适用范围不同
党内法规适用的范围包括党的各级组织的工作、活动以及所有党员的行为举止。这就意味着只要具有党籍,党组织和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其行为都要受到党内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党内法规适用“属人主义”的原则。国家法律的适用对象为一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党员),以及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国家法律的适用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同时兼顾“属人主义”及“保护主义”。
推荐访问: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内 国家法律 法规
上一篇:体育课程模式2篇
下一篇:长松组织系统工作分析有感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