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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9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思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宣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呈现新特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了新目标,党的建设有了新要求,这也对各项工作适应时代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新时代检察工作谋篇布局渐入佳境,如何站在转型发展的新起点上肩负起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的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何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好,以新理念变革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提档升级,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找准着力重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需每一位新时代检察人深入思考。

  一、新时代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使命。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由其履行政治责任、履职需要与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准确把握大局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制定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政策落实,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懈追求。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时,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找准检察工作定位,高标准谋划,进而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有效地将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开展检察工作融为一体。

  三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自身科学发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只有提升队伍的法学理论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队伍,才能真正解决好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才

  能真正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自身发展。

  二、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

  对XX省各级检察机关而言,自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年以来,“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依法推进产权保护,优化XX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贪污贿赂案件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察活动”“服务营商环境,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等五个专项检察行动全面开展,各级检察机关以做大做强监督主责主业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极大地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切实提升企业家及其他营商主体的安全感、获得感。

  一是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开展“5个专项活动”。

  为打赢优化营商环境这场硬仗,各级检察机关按照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发挥侦查监督职能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成立促进营商环境优化领导小组,按期召开会议,及时传达了上级检察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精神。切实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完成任务的紧迫感,狠抓贯彻落实,切实将5个专项活动引向深入。

  二是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投身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突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把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各类市场主体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罪等。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

  加大刑事检察工作力度。加大对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

  度,突出打击以“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直接融资等领域利用金融监管薄弱环节实施的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强化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执行监督力度,加大对涉及土地征用、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涉及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通过“互联网+阳光百姓工程”报备员培训及调研指导工作,完成对涉农资金、项目的监督。并将发生在农村的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财产处置、邻里纠纷等案件放在民行检察的突出位置。积极稳妥推进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延伸办案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充分利用网络、报刊、“两微一端”等方式,在法制宣传过程中,深入企业等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及重大意义、工作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运用检察建议、检察官释法说理等手段,增强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分析

  在检察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政治发展、服务民生以及化解矛盾等服务大局工作中做出了诸多努力和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我们也发现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中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在今后的检察实践中加以解决和改进:一是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够。个别检察干警定位不高,不能准确把握履行检察权和服务大局的深刻内涵,不能正确认识检察权的人民性,不能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二是部分干警的素质水平无法与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个别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方式简单,不注意化解与案件相关的矛盾,不善于从各方利益结合点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不善于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足,法学

  专业理论储备不足,不能在服从全局、有利长远的前提下开展检察工作;三是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措施制定抓得多,对措施的落实和跟进抓得少,难以实现最初的构想。对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能及时掌握并制定落实相应措施,从而影响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创新发展。

  四、用高水平法律监督来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必须始终服从服务顺应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从服务顺应发展大局。”检察事业只有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真正做到高点定位,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才能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进而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理念一新天地宽。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工作。

  (一)立足检察职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依法查办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打击严重暴力、“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等严重影响民生稳定的经济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坚决惩治网络传销、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惩治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犯罪。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二是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认真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积极投入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把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立足司法办案开展经济风险研判,对可能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存在风险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测,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对于在司法办案中发现的涉及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建议。三是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大力开展专项行动,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又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土壤。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保持对各类黑

  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突出惩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严肃惩治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协调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检察力量。推动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实现“扫黑除恶”的法治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

  一是不断深化刑事诉讼监督。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机制,推动实现司法办案的公平公正。加大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漏罪漏犯、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监督,促进刑事立案的谦抑审慎。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监督,健全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制度,促进刑事侦查活动的严格规范。加大对刑事审判活动及判决裁定的监督,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加大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突出加强对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和公正。二是有效开展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民事调解、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强化申诉案件息诉服判工作,不断提升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质量、效率和效果,坚定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既判力与公信力。突出监督重点,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常态化,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着力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官司”“执行难”等问题。建立健全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网络监督机制、法检信息共享机制等,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相结合,着力形成立体多元的监督体系。三是积极探索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强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的行政机关在评估审查、审批流转、证照发放等重点环节执法行为,以及征地拆迁、安全生产、资金补贴等领域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突出围绕履职中发现的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监督,有效推动依法行政。探索开展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工作,全力维护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和人格权。

  (三)拓展和创新服务企业方式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

  一是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准确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抓紧甄别、依法纠正涉产权的冤错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维护非公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在司法办案中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法律与政策的界限,增强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职责,发挥非公经济法治护航中心、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的作用,形成保护企业权益的多层格局。持续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巩固和健全经常性、常态化互动机制,形成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力。二是深化金融检察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始终保持对严重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身份便利和客户资源实施的犯罪,加强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和业务创新中出现的法律争议和违法犯罪新手段,重点防范投资融资交易性风险和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加大追赃力度,维护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资金安全。构建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机制,深度开展金融犯罪风险预判预警,加大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析研判,及时提供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不断加大金融检察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支精通金融业务的复合型检察官队伍,全面提升金融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化工作能力。三是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障创新创业。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完善“两法衔接”平台,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协调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针对科技创新中出现的新类型犯罪、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情形,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完成创新任务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时有效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四)履行公益职责,营造融合的共享环境。

  一是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努力保护好绿水青山和

  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力度,坚持刑事惩罚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二是擦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树立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最大公共利益的理念,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办案、法治宣传和品牌发展三大体系建设,真正做到树立品牌,打造亮点。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通过“专业+社会”的帮教机制,经济、法律、心理“三位一体”的救助机制,公检法一体化的联动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有温度”的司法。探索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在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中,突显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保护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等,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进一步完善“观护矫正”基地,促进外来涉罪人员的平等保护。加强社会保障救助,推动构建弱势群体维权保护网络,加强与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的衔接。不断完善对被害人等司法救助机制。积极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完善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长效机制,不断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五)紧抓高水平队伍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将加强高素质队伍建设作为突破法律监督工作瓶颈的重点来抓,制定干警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档案,结合岗位练兵、大比武等实践活动,来增强干警运用法律知识破解实践难题的能力。提高干警宣传、释法说理能力,培养干警做“多面手”,不仅能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能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通过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篇二: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集合3篇

  检察官,发音为Jiǎnch办案中,要在收集证据的同时,收集发案单位的管理材料和信息,联系案情进行思考;办案后,要进行深入调研,发现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

  (二)抓制度建设

  1.规范制发程序。首先应明确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性质的检察建议,为加强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使用书面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要以检察院的名义统一制作和发布,不能以院公诉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因为检察院是独立的国家司法权力主体,有对外行文的资格,公诉部门只是检察院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对外行文的资格。

  2.规范制作格式与要求。一份好的建议应该内容丰富,指明问题,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可行。因此,检察机关应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包括:(1)事实部分。客观、真实、准确地陈述被建议单位在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其后可附有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来源的说明。(2)说理部分。说理是连接"事实"与"建议"的桥梁,关系到被建议单位是否会理解和接受"建议",因此要求公诉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充分的调查研究能力、论证能力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3)建议部分。该部分是一份检察建议的最终落脚点,要立足所发现的问题和对该问题所作的分析提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4)结尾部分。应提供检察机关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方便被建议单位沟通,并明确如果被建议对象不采纳检察建议,应予说明理由。

  3.完善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发送检察建议的三级程序:即由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制作检察建议书,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主诉检察官不具有检察建议的审批签发权。

  4.完善备案制度。检察建议书应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份报院预防处备案。回函在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时要在本院预防处备案,由预防处对检察建议统一管理。

  5.建立回复制度。在送达检察建议时应规定一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超过该期限仍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可以发出落实检察建议催办函,对催办仍置之不理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反映。

  6.建立督促落实制度。检察建议发出以后不仅要督促回复,还要跟踪监督落实,在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发现虽有书面回复却无实际整改行动的,可进一步启动提请被建议对象的上级机关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程序。如果发现接受单位提出异议,应对该异议认真核实,如发现检察建议不当时,应及时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7.完善奖励激励机制。检察机关应将发放检察建议纳入到工作目

  标量化考核管理办法中,把检察建议的提交和采纳情况,作为个人及所在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发送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从而将《检察官法》的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8.完善检察建议发送程序。检察机关应委派专人送达检察建议,送达人员应听取发案单位意见,阐明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交由案发单位签收,以确保检察建议的时效性。

  9.形成公诉部门与预防部门的合力。应发挥预防部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专业性强、对被预防单位情况了解更深入的优势,使公诉部门与预防部门形成合力,从而达到更好的预防效果。

  (三)抓质量保证

  1.深入调研。"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在提出建议前,必须审慎地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把情况搞清,把问题找准,力求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办案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要求公诉部门应以处为单位,由处室领导亲自负责调研的沟通和联络,检察人员也要像日常办案一样,实事求是,深入调研,找准问题且对问题进行细致地分析,像办案一样写出综合报告和说理充分的检察建议书,并附上相关材料。这样做,既是对被建议单位负责,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职权行为负责。同时,可在处领导的沟通协调下,采用多种途径,包括办案组讨论、处室讨论、与发案单位座谈、与专家座谈研讨等形式,集思广益,确保检察建议的针对性。

  2.注重用规范、精练的语言。一份好的建议要做到内容充实,重点突出,原因分析透彻深入,解决措施具体、可行,这些都需要检察人员要

  在文字上下大工夫,做到字斟句酌,行文流畅,逻辑严密,且紧密结合法律规定,说服力强。

  (四)抓沟通协调

  1.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要在调研中重视与案发单位的沟通,采取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就检察建议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也要重视与案发单位的沟通,得到案发单位的支持,提高检察建议被采纳的几率,在督促落实后,应定期回访,及时、主动地了解、掌握建议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验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

  2.加强与发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发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与协调作用,有效地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3.加强与综治部门的沟通。促使综治部门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之中,这样形成工作合力,使检察建议发挥更大的效能。

  最后,为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笔者建议应尽快立法,确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在当前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各地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制定"加强检察建议实施工作的具体办法",为更好地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向。如根据《检察日报》20xx年1月3日《泗县人大赋予检察建议约束力,规定被建议单位在一个半月内必须整改否则视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一文报道,20xx年4月,安徽泗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办法》,经过近三年的实践,检察建议在当地焕发了蓬勃的生命

  力,48条检察建议均被采纳,从而真正发挥了检察建议预防犯罪的作用。基层检察机关的探索必将推动检察建议"入法"的实现。

篇三: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检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队伍是执法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人民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关于检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接下来,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检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1.人员素质不高

  在一些地方,由于对于公务员招聘的苛刻程度不够,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2.队伍稳定性差

  由于以往一些机制不够规范,检察队伍的劳动制度比较僵化,晋升通道不畅,工作前途不明朗,导致大量人员流失,队伍稳定性不够。

  3.制度不完善

  由于一些地方司法体制改革较慢,一些法律规定较为陈旧,导致了检

  察工作效率低下,同时也限制了检察队伍的正确发展方向。

  二、对策

  1.加强人员素质培养

  首先,应该加强对于公务员招聘的高标准要求,确保招聘人员的素质符合所要求的标准。同时,应该加强对于员工进修,培养人才,推行一系列专业化公务员培训课程,保证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

  2.改善队伍稳定性

  其次,应该完善检察院内部的劳动制度、晋升通道和工作前途等机制,使得员工有更多的升职机会、工作稳定性更高,进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3.完善制度建设

  另外,应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修缮法律规定及时跟进,使得检察队伍能够遵循合法的正确方向,并推行一系列合理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与准确性,最终提升检察队伍整体实力。

  综上,当前虽存在着一些关于检察队伍建设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加

  强对于队伍建设的规范性管理,加大对人员素质培养的力度以及完善制度建设,相信不久之后我们的检察队伍将会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得到全面的提升。

篇四: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促使法院纠正了一批批错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

  一、目前民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案源匿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虽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影响力远远不如基本法,对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知道的当事人甚少,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是当事人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却案源稀少,无案可办、无案可抗,使民行工作陷入被动。

  (二)调查取证难。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力,但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还是一个难点问题。一是调卷难。调阅法院卷宗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必备环节,少数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存在着抵触情绪,对检察机关的阅卷,采取“一推二拖三限制”的做法,如有的法院要求检察院办案人员凭法律手续还必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阅卷;有的只准看正卷,不准看副卷;有的只准当场查阅或手抄卷宗内容,但不准复印;更有甚者检察人员三番五次前去调卷,而法院都以领导、科长、内勤不在等各种理由搪塞,阻碍了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取证难。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应重证据,用事实说话,用事实判断是非,确保抗诉案件的成功率。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主要是因为有的受“和为贵”、“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束缚;有的是怕惹火烧身,怕打击报复的畏惧心理作崇;有的则是得到好处躲避作证。以上种种原因造成证人不作证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立法上看,《民事诉讼法》对抗诉程序的规定最为详细,但也仅仅只有分则的4个条文,过于笼统,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造成监督工作在某些环节上难以顺利进行。如法律上规定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才有权抗诉,而人数最多、力量最强的基层检察院永远无权对这样的案件进行监督,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集中在上级院以及中央的司法机关,形成庞大的倒“金字塔”式,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大量抗诉案件久拖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甚至有的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期限长达两年,当事人上访不断,社会效果差;有的法院对抗诉再审案件持消极态度,不是实事求是的有错必纠,而是你抗你的,我审我的,坚持错误判决,而对确有错误、抗诉再审维持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法律却是毫无规定;法律只规定了申诉人的权利,但对申诉人的义务却没有做任何规定,一些申诉人申诉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几经周折抗诉到法院,有的却擅自决定不再申诉,法院再审,多次通知拒不到庭,造成检察机关被动撤诉的尴尬局面;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审判活动的继续,却没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成为法

  律监督工作中的空白和盲区。以上等等,都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效果,影响了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形象。

  (四)干警的素质不适应形势的要求。民行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涉外民事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多,要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的干警的素质必须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不断的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刚刚开展不到十个年头,虽然已经初具规模,但无论从人员数量、知识结构、执法水平上,与任务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解决民行工作突出问题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当前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可谓发展与滞后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着我们的这些难题,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对策,以尽快扭转民行工作的被动局面。

  (一)广辟案源,做好“三个延伸”。一是把工作向前延伸,加强宣传,找案源。针对很大一部分群众对民行工作不甚了解的这种情况,我们要唱好检察宣传这支歌,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信任度,激发他们申诉的热情,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二是把工作向外延伸,主动出击,挖案源。要经常性地加强与律师的联系,并采取聘请民行检察联络员的办法,明确权利和义务,建立周通气、月碰头、半年一开会的联系制度,从他们手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于职业原因,从律师处获取的案件成案率较高,从而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三是把工作向内延伸,齐心合力,抓案源。民行部门人手少,单靠民行部门寻找案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体干警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下好全院“一盘棋”,形成人人参与,群策群力挖案源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提高案件质量,在会抗、抗准上下功夫。对于每一起抗诉案件都要做到严审查,细取证,要抗得准、抗得稳,让再审法官在铁的事实面前认识原审的错误,从而达到改判的目的。一是坚持单个审查与综合审查相结合,在查清事实上下功夫。首先要仔细阅卷,认真分析每一个证据的来源、性质、形式、具体的内容、提供的方法,对每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做出判断,做到心中有数。同时通过深入细致的分析,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分析整个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掌握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用事实说话,为案件最后的抗诉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坚持察微析疑,在提炼抗诉理由上下功夫。抗诉理由是抗诉书的核心和灵魂,各级法院对抗诉再审的案件都坚持高法规定的“抗什么审什么,不抗不审”的原则,对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焦点问题,即使申诉人证据确凿,法院在再审中也根本不予审理,所以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必须做到准确充分,逻辑严密,说理透彻,使人不能不信服抗诉的结论,让再审法官改判改得理所当然,改得心服口服。

  (三)加强与法院沟通,疏通民行抗诉“瓶颈”。要打开民行申诉案件抗诉的“瓶颈”,就必须加强检法两家的法律沟通,变过去的“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案来案往”为“法来法往”,做到“三勤”即:勤联系、勤交流、勤研究,在正确执行法律上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同时在办案中,要区分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对非抗诉

  不可的坚决依法提请抗诉;对经协商法官愿意自行改正的案件则不予抗诉;对虽有一些小的问题但不影响判决公正的则通过提检察建议的办法来解决;对当事人长期申诉、无理缠诉以及久诉不息的案件,在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合情、合理、合法地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通过以上措施和法官建立信任、理解和支持的关系,理顺工作思路,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提高民行干警的整体素质,尽快适应形势的需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民行干警必须不断改善自身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对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知识做到耳熟能详,通过承办的每一起案件,逐渐提高综合分析论证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大培训力度,对新出台的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上级检察院都要组织集体培训,做到随时摒旧更新。中国已经加入了WTO,涉外民事、经济案件将不断的增多,这就要求民行干警必须熟知涉外法律知识,更好的保护涉外人员的权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并且要提高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检察机关的威信,真正塑造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都过硬的民行检察干警队伍,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五)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现行立法的概括性,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检察体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0条之规定,针对民行检察监督条款在现行法律中的缺漏,弥补立法的不足,将现行的抗诉监督程序明确化、具体化,逐步消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行政监督体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织部分,其职能的重要性已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还存在着四大主要问题及困难。

  人民群众借助检察机关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由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不强,还存在“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再加上民行检察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知晓度和社会认知度还不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不懂得借助检察机关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导致民行检察案源线索匮乏,难以深入开展。

  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识不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范围的行为,应该督促纠正。而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处理好依法履职与接受监督的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设进展缓慢,信息交换和案件移送工作未正常开展;有的行政主管或监管部门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想让检察机关介入或提供相关案件信息,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有的行政机关以不了解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或直接以法律没有授权明确拒绝检察机关的监督。民行检察部门想要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线索情况,难度非常大。

  有的部门对民行检察建议落实不力。实践中,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根据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向发案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而该规定仅属规范性文件,且这一监督方式没有配套规定作保障,监督刚性明显不足。受监督机关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整改行为,是否回复监督更多的受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震慑和与有关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这些“有权任性”的问题没有因为检察机关监督而得到根本性好转,以致检察建议流于形式,大大削弱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弱化了监督效果。

  民行检察职能服务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的功能发挥不足。民事行政检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着独特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们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够强,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比如对法院在民事诉讼当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对当事人权利进行限制的行为,我们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比如对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案件的研究和监督不够主动和深入。再者,我院民行检察队伍虽然有一定的战斗力,但与承担的任务相比,是较弱的,同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极不成正比,业务水平也不太与新形势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尤其是与我们监督对象的业务能力相比,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摘

  要:当前,一方面我国每年的民事行政案件不断攀升,另一方面却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源匮乏,二者之间的矛盾,正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需要深思的问题。如何补齐短板,破解工作难题,坚强有力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是摆在每一个民事行政检察干警面前的,需要深思熟虑的,需要积极应对的问题。我们要认真履行好民事、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问题;对策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强化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的难度和工作量,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理论素养、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实际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根据司法需求和实际,赋予了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新的职责使命。新增加了违法调解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入一个有利的发展机遇期。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和四中全会提出的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三项改革不断深化,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进一步拓展,任务更加繁重。我们要认真履行好民事、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

  1.理论认识不清

  理论支撑乏力是制约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的“瓶颈”。检察机关自身对行政检察监督的研究还不够,许多行政检察监督的重大理论问题缺乏研究,未能达成理论共识,在很多方面得不到行政机关的认同;行政检察工作基本上与民事检察工作合二为一,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不够明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上,未能从根本上明晰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等问题。

  2.法律依据缺乏

  行政检察工作中由于行政权的强制性特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被监督意识,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消极对待行政检察监督,而此时检察监督又无明确法律监督依据和手段,因此监督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缺乏刚性。从立法层面看,有关行政检察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但内容仅涵盖了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且规定过于原则。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工作虽然符合十八大提出的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也符合社会各界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愿望和呼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的执法标准。

  3.工作机制不畅

  从外部来说,检察机关与行政行为的其他监督主体沟通联系不畅。诉讼监督仍然打不开局面。虽然办理了一些案件,但没有形成成熟的监督体系,监督机制不健全,办案模式较落后。特别是对法院的审判执行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找不到突破口,存在问题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但没办法解决,监督不到位,总体监督效果不理想。

  4.干扰阻力较大

  对于行政权面临的这一新监督,不少地方政府还不习惯,行政执法部门也不欢迎,借助司法力量推进严格执法的共识尚未形成。一些行政机关表面上接受,实际上抵制。一些地方偏离了方向。没有把重点放在转变监督观念、调整结构重心上。有的把民行当成反贪反渎来干,有的把精力过多地放在诉讼外监督特别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上,偏离了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5.人员力量不足

  在机构设置上,采取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合一的设置模式,造成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空间被民事检察工作挤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在人员配置上,大部分的办案力量集中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上,缺少行政检察的专门队伍,又缺少行政检察的专业化人员。

  二、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问题的对策

  1.全面构建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

  认真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检察建议和抗诉为手段,实现对行政诉讼活动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面监督。建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渠道、调查方法、纠正举措的相关制度。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与行政违法监督的衔接机

  制建设。注重与人民法院共同探索对行政权力司法监督的相互配合、协作机制,实现司法对行政监督效率的最大化。

  2.探索开展非诉行政执行监督

  加强对非诉行政执行行为的监督,依法严格审查引起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行为和法院执行裁决行为、执行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行政行为不合法的,除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外,还应当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纠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做好支持起诉工作。支持起诉作为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方式之一,這项工作主要在基层。各基层院要认真总结经验,摸索工作规律,严格规范程序,推动完善支持起诉制度。非公益诉讼试点地区的基层院,可以通过支持适格社会组织起诉,在惩治环境污染等公益保护方面发挥作用。

  3.善内部沟通,建立执行监督联动机制

  一是横向加强市院内部协作与配合。与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建立联动办案机制。在接到执行监督线索之后,及时制定调查方案,在必要时,邀请自侦部门协助调查,充分利用自侦部门的侦查资源,确保监督案件的证据固定。二是纵向加强上下两级院的监督合力。深化指导机制,加强对基层办案的督查和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及指导,两级联动,促进执行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跨省的跨行政区划司法体制是未来司法改革的大趋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这项改革必然对当前司法区划造成直接影响,比如依照级别管辖制度的上诉审程序是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获得权利救济和维护正当权益的法定渠道,这就需要相应的司法机关予以保障。因此,这必然要求在一个省域范围内(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行政区划范围)先设立若干个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和法院。因此,以铁路运输检察院为基础设立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跨区划检察院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要求相适应。

  4.加强人员配备

  由于民行工作起步晚,人员少,业务水平相对薄弱,首先要解决的是人员的问题。第一,可从本院或本地区检察系统抽调具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资格且有民行工作经验的检察官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其次,可引进具有民商事法学教育背景或者法律职业经历人才,如律师等通过公务员考试统一招录到民行检察部门中,或可引进法院民事审判、执行人员充实到民行检察队伍中来。第三,稳定民行检察队伍。从检察系统内部的业务来讲,民行部门的业务跟其他部门有很大区别,要想做好民行工作,必须保持民行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建立专业化民事检察队伍的培养制度。基层检察机关倾向于将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年轻骨干力量配置到侦查监督、公诉等刑检部门以及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自侦部门,而

  分配到民事检察部门的年轻骨干力量比例较小。基层院需转变观念,重视民事检察工作人才的培养,鼓励年轻干警刻苦钻研民事检察业务,适时开展业务竞赛督促干警全面掌握业务知识。

  适应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在检察监督体系中占五分之二的新格局要求,合理配置各级院特别是基层院民行检察官入额比例,優化基层民行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织,科学设定民行检察官权力清单,推进机构专门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教育培训和实战训练。充分发挥业务专家、标兵能手、人才库的引领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坚持培养为主,以用为本,多采取案例式、模拟式教学和互联网+教育培训模式,加大实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业务水平。

  加强学习研究,提升监督能力。要重点学习掌握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工作流程,逐步掌握审判规律,挖掘审判活动中问题多发环节,加强实证研究,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执行监督工作的发展模式。作出处理决定前尤其是提出检察建议前,要做好分析研判,穷尽所有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务必做到准确适用法律,监督意见力争做到全面深入,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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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涛,任密密.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新构建[J].法制与社会,2021(01).

  [3]伍倩.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1(04).

  [4]张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J].中外企业家,2021(02).

  [5]朱华汉.浅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J].法制与社会,2021(24).

  [6]路志强,高继明.中国民事检察监督的法理思考——以评析理念变迁为基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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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以案件质量管理为核心、以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为手段,对动态的办案过程、静态的案件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控,以及强化办案质量考核评估、协调监控各项机制而构成的有机系统。它是各种外部和内部需求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对于规范、公正、文明、为民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意义。

  一、案件管理机制的工作开展

  2008年来,我院按照高检院和省、市院的要求,不断加强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不断创新案件管理机制工作,通过几年多实践、创新、初步探索出了一套符合基层检察业务特点的新型案件管理模式。一是规范办案秩序。在案件管理系统设定严格程序节点,使程序缺失案件无法在网上正常流转,预警机制杜绝超期羁押,从程序上保证案件依法进行。对已在侦监部门录入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直接引用案件信息,并了解侦监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实现了信息共享和上下游业务的有效衔接,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案件流转,有效杜绝超时限办案和超期羁押情况的发生。二是细化监督,防止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案件网上流转,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实施案件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建立案件系统查询机制,确保检察权的阳光规范运作,防止办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建立通报制度。案管中心工作

  人员除了日常的监督外,还在每月的月末,将网上所流转的案件与办公室的统计报表进行核对,了解各个案件的进展情况,确保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时上传至案管系统,保证纸质案卷与网上流程相统一。月末将该月的案管工作情况做一次通报,对已经亮红灯的科室进行通报,使案件承办人养成规范办案的良好习惯。自案件管理以来,我院所有网上流转、网上办结案基本实现所有业务部门普及应用办案软件、所有案件全部网上办结“两个100%”目标,审查逮捕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平均审限逐年下降。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

  1、案件管理中心对高素质检察人员的需求与检察人员相对缺乏的矛盾。案件管理中心作为对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检查、考评,监督、引导检察人员规范执法办案,并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提供案件准确数据的重要部门,需要配备充足的、高素质的、熟练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复合型检察人员,如此才能保证案件管理中心的有效运转,才能保障其应有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基层检察院人员普遍不足,办案部门经常都是案多人少,特别是具有办案资格、高素质检察人员严重缺乏,远远不能满足案件管理中心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如我院案件管理中心挂靠于研究室,研究室只有一名主任一名书记员,但需要统筹的工作就有研究室日常调研工作、检委会秘书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检务督察中的案件督察,还有院领导交办各类工作,可以说是不堪

  重负。

  2、案件管理中心对统一、高效系统软件的需求与高效、统一的系统软件缺乏之间的矛盾。案件管理中心是对案件进行现代化管理的一种新机制,其现代化表现及价值就是要实现网上办公、办案,通过数据化的形式实现案件的流转,加强对案件的监督。但目前,检察系统没有统一的案件管理的系统软件,有的基层院自行开发了案管软件,但缺乏计算机网络管理平台来从总体上控制案件流转,大多数数据、报表要重复输入,案件预警还需人工操作,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高检已在开发统一的案件管理软件,但现行软件在运行中的种种问题又因最高检要推行新软件而停止了软件的更新和软件bug(漏洞)。

  3、在管理机制上,注重本部门的规范化操作,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不完善。由于部门之间规范化操作的要求不同,实践中往往偏重部门内执法规范的完善而忽略检察机关各部门的配合制约。

  4、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因办案管理软件尚不完备,公检法网络系统不能相互衔接、传输文件,使案件管理部门在发挥同步跟踪、事前监督的作用不够。

  三、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的对策

  1、进一步夯实案件管理的基础工作。开展案件管理工作,需要各业务部门的通力配合,单纯依靠案件管理中心独自开展工作,既

  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更谈不上高质量的完成案件管理任务。开展好案件管理工作,一是需要各部门进一步高度重视,将认识提高到关乎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高度,真正将案件管理工作是“他人事”的观念转变为“自己事”来做,全力配合案件管理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二是案件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熟悉业务,不了解规范化要求的案件管理人员面对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七大检察业务,要想做好此项工作是难以想象的。案件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要充分履职,不仅需要外部支持,更需要强化自身素质,在管理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督促整改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2、进一步强化案件管理的监督作用。按照高检、市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要求,要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加强检风检纪为主要内容的检务督察机制。其中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的重心工作将由案件管理中心承担,这既是案件管理职责的应有之义,也是摆在案件管理机制面前新的机遇。目前的案件管理机制尽管建立起了发现问题、纠错促改的制度,然而这些制度仅仅具有内部管理性质,面对严重的违法办案情形,即使能够发现,也往往因为与检纪究责制度缺乏有效沟通,工作力度无形当中受到削弱。建立检务督察制度后,案件管理机制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将会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加大发现问题以及追责力度,使案件管理工作的点更多、面更广,监督效用不断增

  强,形成一套完善的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

  3、进一步发挥案件管理的一体化作用。在检察工作一体化中机制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保障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是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重要保障。案件管理机制的确立,正是契合了一体化机制的需要,它所具有的网上监督、流程监督、跟踪监督等功能都是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的基础,它所承担的质量考评、办案预警、动态监控等职责又是加强检察工作执法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管理机制还处在一个逐步完善发展的阶段,所以在制度上还需要与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要求进一步的结合,融入到一体化的整体工作中。如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和案管业务指导,体现“上下统一”;增进院际之间在案管工作上的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体现“横向协作”;加强一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在案管资源上的有效整合,坚实案件管理机制的基础性工作,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体现“内部整合”;在案件管理工作中注重发现某一时期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合理建议,督促整改,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升,体现“总体统筹”。

  4、建立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案件全流程管理机制。为适应检察案件专门管理的要求,高检院研制开发的软件应当使用方便、界面友好、功能实用、高效可靠,同时要具有开放性及安全性好、执行效率高、自由维护、灵活扩充等特点,既能实现对案件的登记、预警、催办等管理功能,又能实现生成统计报表、查询分析、数据录报、自行制作统计分析报表等功能,用以全面处理检察业务工作,及时掌握业务工作中的所有办案信息,提高检察业务的规范化水平。

  5、建立和完善规范运行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一是细化流程监控,加强案件过程控制。通过系统搭建的管理平台,对案件流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监控,保证流程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办案(羁押)期限的合法性。二是建立案件质量监督控制体系,实行实体与程序并行管理。三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四是建立案件信息公开透明机制。例如提供案件的查询与律师阅卷服务,通过“网上查询系统”将案件信息即时向社会公开、透明,拓展检务公开渠道。五是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和预警机制。包括对案件质量整体情况的分析、疑难案例分析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等,同时建立预警制度,主要针对不捕、不诉、无罪等案件动态发展状况的关注。

  综上所述,加强检察案件管理,不但迫切需要,而且切实可行。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探索有利于案件管理的机制,提高检察案件管理水平,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也正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真正要义。

篇六: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内容提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机构建设;管理体制;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有的是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警务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法观念陈旧,司法警察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司法警察,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

  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人员构成不合理、履行职责错位。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四)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五)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警衔审批缓慢,相关待遇不能及时兑现。警衔是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主要标志,也是司法警察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警衔任命上,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的司法警察授衔和待遇没有兑现,服装、津贴的标准不统一,发放的不及时等问题。有的还是“准司法警察”,职级、警衔、待遇等就更无法兑现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篇七: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检察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基层检察院刑检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刑检部门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人员结构不能适应新时代刑检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是办案力量不足,人员断层情况严重,目前,我院刑检部门共有员额检察官5名,50岁-55周岁的3名,35岁的2名,35-50岁的中坚力量储备不足。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或某项专项工作时,年轻员额办案经验不足,年龄大的员额体力、精力有限,可供选择的人员捉襟见肘,常常出现不能胜任、胜任人员较少的现象。二是干警业务素能有待提高。目前,刑检部门共有人员14人,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仅有6人,且大部分为90后,年轻干警虽然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敏锐的思维能力,但存在审查案件不够全面、制作法律文书不够规范、出庭经验及应变能力有待提高的问题。三是办案团队人员不健全。有的办案组缺少书记员,有的办案组缺少助理,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再加之各项专项活动的开展,也为各办案组增加了不少工作压力。

  (二)刑检部门人员法治理念需要更新。

  虽然近年来,通过不同渠道的学习,刑检部门人员的依法治

  国理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人员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办案人认为只要案件处理公正了,程序正义不正义都无关紧要。

  (三)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不强。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实行员额制晋升的制度日趋完善。近几年,通过遴选员额检察官考试,各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已无空缺,可基层员额层级较低、流动性较小,年轻的员额大部分不符合上级遴选的条件,符合遴选条件的资深员额又因为家庭、岗位等原因不愿意动;而一些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助理等待进入员额序列至少需要四、五年的时间;聘用制书记由于身份和工资待遇等问题无法解决,在工作上积极性不高。表现在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懈怠,上急下不急、上抓下不抓等,而在具体落实上由于人手紧缺等因素,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四)法律监督职能落实不到位。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相互配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在司法实践中,重配合轻监督的现象时常发生,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立案监督决定书等文书跟踪督办、整改反馈不到位。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不能通力合作,相互支持,而是相互扯皮、推诿责任,指导、监督和自行侦查开展不到位。抗诉监督手段使用不经常、抗诉次数少,抗诉监督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五)统一应用系统的操作不熟练不规范,业务数据抓取不全面。

  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机关科技信息化建设的新起点,是落实科技强检战略、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了不少的问题,一是办案人员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只要严把案件质量关,案件不出问题即可,数据抓取是否全面与个人无关。二是由于系统软件的不断更新,新要求填录的内容不能被及时发现,导致填录过程中存在遗漏。三是培训不到位,在1.5系统中,案卡人卡在同一页面,信息填录不完整将无法保存;而在2.0系统中,案卡人卡相互分离,在填录信息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填录案卡后,而忽视了人卡信息的填录,导致案件办理信息无法抓取,从而影响业务数据的统计。

  二、几点建议

  刑检部门工作高质量的完成是确保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狠抓刑检部门建设,努力提高刑检部门干警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

  树立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

  法治理念是刑检工作的核心,刑检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决杜绝违规、违法办案,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二)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在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与办案力量不足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刑检部门干警政治理念教育、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学习提高干警整体素质,促进一批业务骨干和专家的产生。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党员干警集体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帮助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执法观。二是大力发扬“以老带新”“以强带弱”的作用,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老干警带领年轻干警,努力提升年轻干警的控辩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案件证据的全面审查能力,促使年轻干警尽快成长。三是组织岗位练兵活动。岗位练兵不仅能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还能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刑检工作的良性发展。四是加强人才交流。选派优秀年轻干警到上级院或者发达地区跟班学习,开拓干警的视野,丰富干警的阅历,提升干警的业务技能。五是弘扬英模精神。坚持以先进典型为引导,充分发挥英模的引领作用,增强干警爱岗敬业观念,营造干

  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

  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检部门是落实法律监督的重要部门。刑检部门要加强法律监督意识,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要加大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重点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群众强烈反应的问题,及时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拓宽监督渠道,通过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控告、听取律师的意见、开通网上举报信箱及电话、不定期开展案件评查等多途径发现办案线索,提高法律监督效果。

  (四)加强职业保障,激发干警干事创业活力。

  一是提升刑检部门办案装备。为刑检部门配备便携式打印机、照相机、加密行李箱等办案装备,根据工作需要对大要案、专项工作等经费建立保障机制,保障刑检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打通晋升通道,对于一些优秀的干警,积极提高政治待遇,从而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干警工作更有奔头。三是关心爱护干警。经常性的和干警谈心谈话,了解干警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干警真切感受到领导和同志的关爱,增强归属感、幸福感、获得感。

  (五)加强统一应用系统建设,为检察工作保驾护航。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适应新时代检察工

  作新要求,按照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新成果、以人为中心、面向办案的场景化开放办案平台,是实现智慧检务的重要举措。二是加强学习培训。要定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培训,全面提升刑检部门信息化办案水平,促使干警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填录,激发干警对统一应用系统软件的操作热情。三是完善软件配置,不断改进软件功能。及时收集在使用过程中软件出现的不适应、步骤繁琐等问题,统一汇总上报提出解决方案。对于涉及核心业务数据的填录项可重点加注,防止办案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数据抓取不准确。

篇八: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篇:浅谈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基层检察事业的深入开展,调研工作不断向前发展,逐步走进业务、走进领导决策,在推动各项检察事业开展中起到了独特、不可代替的作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基层检察院领导认识到调研工作的重要性,重视调研工作的氛围已初步形成。但是,在一些单位和个别检察干警的心目中仍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调研可有可无、抓调研影响业务、调研是软任务、办案才是硬

  指标”的片面思想。因此,分析当前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对于今后加强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当前基层检察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

  1、开展调研工作的意识不强,导致在基层检察院里有部分同志对调研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在基层检察院内,有一部分同志没有正确处理好调研与检察业务工作的关系,没有认清调研工作上不了,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改革也都不可能搞好的道理,只强调检察工作,忽视调研工作,使得基层检察院的调研工作陷入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只有把基层检察调研的重要位置提高上去,才能使调研工作得到重视和支持。

  2、开展调研工作的积极性不够。虽然上级检察院每年都会为基层检察院指定部分调研课题,但是每个基层检察院均有自身的特点和各自的工作情况。不可否认,上级定题是开展调研的一个方向,但基层检察院若能主动结合本院工作的疑点、难点、热点来确定综合调研课题,才能创作出对其更具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文章。因此,只有充分调动全体干警的调研积极性,形成全员参与调研的格局,才能把调研事业更好的开展下去。

  3、非专职调研人员与专职调研人员没有很好的相结合。非专职调研人员忙于业务工作,不注意通过办案来收集、总结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导致其在工作中获得的第一手调研素材没有及时、充分转化

  为调研成果,而专门的调研人员又远离一线工作,无法通过接触办案实际发现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专题,这种情况使办案与调研严重脱节,造成调研资源的浪费。若专职调研人员能与非专职调研人员更好的结合起来,将会把基层检察院的调研工作向前推进一大步。

  4、基层调研部门的配套设备落后。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调研部门的办公设施没有及时更新,滞后于调研工作形势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制约着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及时更新,以致无法真正实现科技强检。只有在调研的设备配置上加大投入,才能为调研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定的物质基础。

  二、加强开展基层检察调研工作的对策

  1、树立调研工作与业务工作并重的观念,并把调研工作纳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调研和业务工作都隶属检察工作范畴之内,二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辨证关系,不能够把二者放在对立位置上。摆正调研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位置是开展好此项工作的根本前提。关键在于各级院党组要提高认识,形成重视调研工作的共识,从全局的高度,把调研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上来抓。

  2、健全和完善检察调研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增强干警的团队意识和调研意识。没有积极的调研意识,不可能把调研工作抓好;没有形成团队意识,同样也很难搞好调研工作。调研工作是整体性的全局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某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全院的一项共性工作。单单靠领导的重视是不够的,需要大家齐抓共管,主要还得靠各部门的支持和干警的主动参与。同时还需要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做到奖罚分明,并根据不断变化着的具体情况调整奖惩方略。

  3、建立上下联手、联合攻关的调研机制。在开展专题调研或综合调研活动时,首先应成立由调研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调研领导小组,制定调研方案,落实调研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调研任务顺利完成。其次成立由专职调研人员和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调研专班,实行联合攻关,集中集体智慧,不断完善和提高调研成果质量。

  4、建立调研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调研工作是一项十分艰苦的精神活动和脑力劳动,要通过专项经费补贴制度的实施,努力为主动承担重点课题、积极参与调研活动的干警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和奖励,从而进一步激发广大干警参与调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建立调研工作的数据资料库。通过建立数据资料库来丰富基层院的调研资源,以利于调研成果的索引、查找、利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搞活基层院有限的调研资源,挖掘基层检察调研的工作潜力。

  第二篇: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伍剑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各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认真思考和总结内部监督经验,紧密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定措施,狠抓薄弱环节,加强了监督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公正、文明、廉洁、高效执法的意识得到加强,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也有也明显提高。但由于传统思维和习惯做法的影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还比较被动,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作用,笔者拟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对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及表现形式

  1、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与检察机关其他业务工作相比起步较晚,以致有的干警甚至个别领导认为职侦、公诉、侦监等业务办案工作才是检察工作重点,纪检监察工作是可有可无的“摆设”,是“养老”部门,如果过于较真,反而会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有的干警认为纪检监察、反腐倡廉都是有权的领导干部有事,只要不违纪违法犯错误,就与我没有关系。还有一些干警甚至认为纪检监察就是专整内部人员的部门。

  2、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在41个区县基层检察院中,由于体制机制和人员编制限制等原因,有三分

  之一的院只配备了纪检组长,还称不上是专门机构;有的虽配臵了设臵了纪检监察部门,但配备人员带有临时性或兼顾性,纪检人员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甚至只有部门没有人员;有的建立了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配备了1-2名专职人员在纪检组长的带领下开展工作,但其中还有一部分人还需要兼职其他如工会、党建、业务等工作,从而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上忙于应付,难保证工作质量。

  3、工作方式陈旧,工作水平不高。笔者所了解的纪检监察人员多数年龄偏大,而少有的一些年轻干警又存在检察业务不够熟悉的情况,缺乏开展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的中坚力量。加之存在机构、人员不齐、职责不清的情况,有的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大多处于应付式的传达上级安排,按时上报工作总结的状态,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具体实施和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另外,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自身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存在不敢监督和不愿监督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4、制度流于形式,监督检查不到位。目前。检察机关从上到下已经出台很多关于内部监督,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出作用;比如实名举报制问题,“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思想影响加之群众怕报复,怕得罪人,怕穿“小鞋”等各种原因造成的不愿意署名举报;比如“八小时”外监管制度,由于机构、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限制,很难得以执行;比如今年试行的业务部门设廉政监督员制度,廉政监督员受部门领导和纪检监察双重领导,既办案又监督,其效果可想而知。且现在上级检察机关在年初给下级院制定目标考核时,往往以该是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来检验衡量其业绩好与否的标准,并实行一票否决,目的是好的,但实践中会造成该单位即使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领导也会不举不究实行内部“摆平”,避免年终评比被一票否决,造成纪检干部不敢管,不能管,不但不能积极主动监督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而是充当违法违纪事件的保护伞,以达到年初上级“零违纪”目标的实现。纪检监察工作本应相对独立、严格执纪的监督力度受到挑战,不能够全面履行对检察干警队伍应有

  的监督,致使纪检监察工作流于形式。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措施

  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树立纪检监察工作权威。曹建明检察长曾强调“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仅强化对外部和他人的监督,却疏于自身队伍的内部建设和管理监督,无疑有悖于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庄严使命。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对全体干警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领导到纪检监察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对监察工作有效管理的首要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需要。同时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服从服务检察工作的,是以规范检察权的行使,维护检察纪律的严肃性,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为目的的认识,切实转变干警头脑中纪检监察工作是专门整人的错误思想。面对“前腐后继”的怪异趋势,纪检监察人员还必须转变就是事论事的工作观念,力争做到检察权运行到哪里,纪检监察工作就要服务到哪里。

  2、健全机构设臵,择优配备干部,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近年来,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机构设臵的要求更加明确,多把是否设臵有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对基层检察院考核的一项指标,要求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笔者认为,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首先要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设臵纪检监察部门,择优配备专职的纪检监察人员,落实政治、工作待遇,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改变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的情况,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发生。

  3、加强教育管理,提高综合素质,切实优化纪检队伍建设。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要想更好的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必要进一步优化纪检监察队伍,提高履职能力,掌握工作主动权。一要全面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针对当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重视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对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的问题,尽力杜绝往往违纪问题

  发现后,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知道使用什么样的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忙于翻阅书籍,找原则,找规定的现象。二要及时更新补充检察业务知识,弄清基层院检察工作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尽量杜绝事后纠正的做法,积极主动明查暗访,监督执法办案活动,开展案件回访,定期抽查卷宗,及时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以防患于为然为工作重点,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解决因检察业务不熟导致的监督工作相对被动和滞后的问题。三是强化职责意识的养成。通过正面引导,打消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领导和同志,怕影响自己的前途,担心打击报复,担心人际关系恶化等思想顾虑,从而建立一支“愿管”、“敢管”、“能管”的综合监督能力强的纪检监察队伍。

  4、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内部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是顺利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保证。纪检监察工作要避免流于形式,则需要制定一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执行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避免对上级制度和文件只修改名称、变换单位主任的做法,坚持做到:一要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使管理制度符合客观实际;二要广泛听取和认真采纳干警的意见和建议,使管理制度更加具有群众基础,变领导的决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三要深刻理解和领会中央精神和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把宏观的、原则的要求变为切合本院实际的具体的、明晰的制度,力求达到更加细化、量化,能达到工作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得力,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5、严格执纪执法,突出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监督职能。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查处打击和预防保护两方面,查处打击要做到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坚持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坚决克服执纪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对检察队伍存在的极少数害群之马严肃惩处,绝不姑息迁就。预防保护则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同时,要全面维护干警权益,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干警要予

  以保护,对一些针对检察人员的无理甚至恶意投诉,要及时、坚决予以澄清,主持公道。

  (作者:伍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重庆潼南,402660)

  第三篇:浅议基层检察院干部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议基层检察院干部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紧紧围绕“三大建设”总任务,牢牢把握“三个强化”总要求,以服务和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为根本,以培育和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重点,以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积极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系,强化政工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人事工作水平,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精神动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但基层检察院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不强。一是没有根据检察业务工作的特点,结合部门工作和干警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导致理论学习流于形式,照本宣科,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学习方法,干警只会抄抄学习笔记、写写学习心得,对所学内容“不入脑”。二是部署思想政治工作时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不重视深入实际,不喜欢调查研究,缺乏说服力、感召力和亲和力。

  (二)缺乏激励机制,难以调动干警工作热情。一是只注重确立单位争先创优的集体目标,而忽略引导干警树立个人目标,将干警的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割裂开来,无法很好的激发出干警为全院集体目标奋斗的工作动力。二是对于干警的好人好事等先进事迹,没有及时运用表彰嘉奖等荣誉对干警个人进行鼓励,在培养干警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上受限,难以在全院形成“学先进、争先进、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做好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科学理论武装,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

  把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干部人事工作的始终,切实提高队伍的党性观念、执法理念、职业道德素养,规范干警执法行为。一是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的方式,组织全体干警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

  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把握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坚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六个并重”等作为检察干警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全体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实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引和规范执法办案活动,有效祛除“四风”问题。三是创新教育形式,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培训,邀请各级党校老师为干警授课。通过扎实有效、灵活多样的学习不断夯实干警思想基础,增强“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

  (二)加强班子建设,提高班子决策能力和水平

  严格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继续抓好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一是不断加强和深化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注重学习和调研相结合,努力在联系实际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二是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组议事决策机制。三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推进检察廉政教育经常化、规范化。

  (三)重视教育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围绕检察业务工作重点,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以领导骨干和业务一线检察官为重点,强化教育培训措施,丰富学习内容和形式,取得较好的效果。一是强化教育经费保障,为大力提升干警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提供物质保障。积极鼓励干警继续学历教育,同时大力支持干警参加司法考试,采取开展经验交流、报销培训费用、建立激励机制等方式,积极鼓励干警参加。二是制定信息、调研奖惩制度和激励措施,鼓励干警就工作疑难、法律适用等开展探索和思考,为干警提供

  调研交流平台。三是推行绩效考核量化奖惩机制,彻底打破“大锅饭”思想,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激发了中层干部和全院干警的工作热情。四是注重人文关怀,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检察人员、日常交流谈心等制度,多关心、体恤检察人员,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营造和谐健康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不断增强基层检察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严格选拔程序,增强选人用人公信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干部工作的有关精神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不断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首先,严格选拔标准。我院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从严把握人选的基本条件、德才素质和任职资格,从机制上保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严要求、从严管理,扎实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深入开展。其次,严格选拔程序。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中,我院坚持把民主推荐、面试、组织考察、任职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做细做实,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遵守纪律不放松。最后,加强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积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广大干警的民主监督作用,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在选拔任用过程中,统计民主推荐票数、面试、考察谈话、情况汇总、任前谈话等环节均有纪检监察干部在场监督。

  第四篇: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不仅是保持检察队伍纯洁性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更是促进司法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尽管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大范围来看,执法不公、从检不廉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与新形势下检察

  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笔者结合所在地区基层检察院纪检工作的现状,归纳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干警认识不到位,意识不到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新形势下,纪检检察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来说此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相比起步较晚,导致部分干警认为检察机关以业务为主,认为纪检监察可有可无,认为纪检监察、反腐倡廉与己无关,大力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办案,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一部分检察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认识模糊,对检务督察的排斥,加上基层内部监督规定缺少刚性,这一系列原因给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展开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不齐全,导致监督不力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全院仅有30名干警,由于受现有编制制约,有的干警身兼数职,院小人少,没有设置单独机构,而且纪检组长及纪检监察人员都为兼职,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得不兼顾多项工作,使得真正投入到纪检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十分限制,导致很多工作忙于应付。这客观上造成了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不够,客观上弱化了内部监督的地位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三)职责不明晰、机制不完善,致使监督职能发挥受限

  以我院为例,由于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各项工作都在摸索中前进,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不科学,不少日常工作没有制度保障,缺乏规范性。同时,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定位不准确的问题,导致岗位职责不明确,时常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产生交叉或重复。从监督制约的时机看,仍旧以事后监督为主,对办案活动监督主要是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很少去查看办案手段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对办案环节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手段。

  二、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教育活动

  提高思想认识,是抓好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教育,打牢思想根基,使基层院检察人员深刻认识到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需要。对此,针对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抓好经常性教育;针对理想信念问题,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针对法纪观念的问题,开展党纪政纪法纪方面的思想教育;针对心存侥幸的问题,开展正反典型事例教育。要通过潜移默化的日常教育,消除一些领导及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上的误区,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落实。

  (二)健全机构,提高专业化建设

  一要落实上级要求,建立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力争提高其地位和影响力。按照上级院及上级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制定相关工作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本着以人为本,从严治检的原则,制定一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力求使制度达到细化、量化,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二要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注重调配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大力增强纪检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着力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队伍,加强队伍的培训教育,提高专业化程度。

  (三)明确职责,创新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既是执法办案的必要保障,又是全院整体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治处、办公室一样在全院内部是一个相对宏观、具有基本职权即内部监察权的组织协调部门。笔者认为,明确了这个一定位,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才能做到职权明晰。这就要求配套制定执行监督办法,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要严格实施执法

  办案内部监督相关配套制度、暂扣款物、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管理方面的监督制度,做到依法、文明、安全办案。在具体工作中还要注重创新机制,完善对执法质量和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

  评,使考评和监督工作贯穿干警执法办案整个流程,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监督,从而实行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在年终考评中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全年勤政、廉政情况对各部门和全体干警奖优罚劣,形成激励作用。

  结语

  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把服务检察工作的发展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职能,切实发挥纪检监察

  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从事纪检监察的干部一定要认真分析总结过去工作的得与失,结合实际,加强调研,积极搭建和创新载体,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考评体系,进行量化管理,充分调动检察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紧紧围绕本院中心工作,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不断改进监督制约机制,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努力拓展新的工作途径和方法,找准切入点开展工作,为推动基层院建设做出积极努力。

  第五篇: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作者:杜江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第07期

  [摘要]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是集文秘、机关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职能于一体的综合部门,工作头绪多,事情繁杂。当前,新的形势对办公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办公室工作,提高办公室工作质量和效率,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和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办公室;加强;改进

  检察机关办公室作为枢纽部门与实现各项检察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是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后勤保障及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重大职责。因此,加强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建

  设,提升检务保障工作水平,是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建设和谐检察机关的必然要求。笔者结合某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实际,对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对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有所帮助。

  一、基本情况

  (一)人员构成情况

  该基层检察院办公室现有人员11人,占全院总人数的19%,其中有在职在编人员6人(其中5人为政法编制,1人为地方性事业编),占全院在职在编人数的13%;公益性岗位人员2人;聘用人员2人;借用人员1人。11人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会计1名,出纳1名,工勤人员2名,司机4名。在职在编的6人中,最大年龄为53岁,最小年龄为26岁,平均年龄38岁;大学学历3人,大专学历2人,高中学历1人;副科级2人,科员2人。

  (二)主要负责工作情况

  1.协助处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协调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联络各业务部门,落实和督办领导批办的具体事项。

  2.办文、办会、文印工作。负责起草院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以及重要文稿等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文电收发以及打印、复印、传真等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3.检察信息工作。负责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加强调查研究,挖掘、采写突出性、倾向性、综合性、规律性的信息,及时将有关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情况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有关部门反映。

  4.检察调研工作。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征订和发放法律、检察业务图书、资料;组织协调院检察调研工作,对本地区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围绕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5.检察宣传工作。负责加强日常检察宣传,拓宽渠道,创新方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检察工作成绩和亮点,宣传检察队伍先进典型,展示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6.档案、保密和统计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收集、装订、归档和管理以及机要管理和保密工作。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保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络,对联络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整理和梳理分析,对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2010年10月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该项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8.组织、协调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开展各种专项活动。负责与区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人员参加重大项目施工、突发事件应急以及法制宣传等综治维稳工作,及时向党委报送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材料。协助院领导部署开展“服务企业年”、“四走进四服务”等专项活动。

  9.绩效考评工作。2010年开始,绩效考评有关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10.计财装备工作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制定计划财务装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行政经费预算及装备的计划;负责会计出纳的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管理和分配;负责业务经费申请、核算和管理;负责日常办公、办案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公务接待;负责全院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和驾驶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基本设施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偏少,兼职现象严重。办公室担负着多项职能,但人员相对较少,除了4名专职司机外,其他人往往身兼多职。如办公室主任除负责办公室全局性工作,还承担文秘编撰、检察调研、信息、宣传、公务接待等工作,出纳还负责统计、档案和公物管理,两名工勤人员除负责文电收发、会务接待和日常勤杂工作,打印、复印案件卷宗材料、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也

  占用了大量时间。由于工作琐碎庞杂,很多任务的时间要求又比较紧,导致在工作中出现忙中出错、顾此失彼等现象。

  (二)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近两年,在该院领导的重视下,办公室人员有所补充,人员学历、年龄结构有了一定改善。但从整体看,还缺乏提笔能写、开口能说、遇事能办、上下协调的综合性人才。此外,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针对办公室工作方面的培训较少,办公室人员很少能够出去培训、学习,对新时期检察机关办公室的新任务、新要求不能及时掌握,知识和技能得不到更新和提高,一些人员的思想还是老一套、旧框架,墨守陈规,靠经验办事,工作质量和效率与新时期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的变化和发展不相适应。

  (三)人员的思想和作风有待加强。办公室工作面宽事杂,千头万绪,忙碌下来所取得的成绩又不如业务科室明显,造成一些人员思想上觉得付出的多,收获的少,有倦怠情绪,工作积极性不够高。

  (四)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难度大。检察业务部门是信息调研宣传材料的主要产生地,办案人员能够掌握第一手有价值的资料,但一些部门和干警对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调查研究,挖掘素材,撰写文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缺乏主动向办公室提供有价值资料的意识。因此,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比较被动,所形成的文章往往深度不够、特色不强、价值不高,严重影响了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的成效。

  三、对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对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办公室作为综合部门,处于协调上级机关和单位各部门、连接领导和干警的枢纽地位,是单位的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参谋中心和运转中心。要充分认识办公室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办公室的领导,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办公室人员,积极支持办公室人员开展工作。此外,基层检察院办公室人员构成往往比较复杂,如该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有在职在编的政法编制、事业编制人员、有公益性岗位人员、有聘用、借用人员。而目前,有针对在职在编人员的考核和评优评先机制,而对其他人员,则缺乏较为科学的考评机制,存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因此,要加强办公室激励机制建设,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及时给予表彰;对于消极惫懒、敷衍塞责的,及时给予惩罚,从而增强办公室人员争先创优意识,激发队伍活力,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办公室人员综合能力建设。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多开展一些针对办公室各方面工作的培训,增加办公室人员培训、学习的机会,从而提高办公室人员综合参谋能力、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以适应新时期检察事业发展对办公室工作的要求。要加强岗位练兵,在保留业务工作骨干的基础上,采取“轮岗”的方式交流,既压担子,又造条件,大力加强人才培养,特别是负责信息、调研、宣传等文字工作的人员,使之有机会接触和熟悉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在多岗位锻炼中增长才干,从而提高文字工作的全局性、专业性和凝练性,多出有

  价值的精品。要加强岗位调整,增强办公室人员配备,对有能力胜任办公室工作的人员,优先考虑充实办公室,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三)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办公室工作机制建设。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办公室工作也逐渐从传统单一的模式向信息化、多元化、现代化模式转变,所担负的职责更多、任务更新、要求更高。因此,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新形势下的办公室工作机制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部门职责、规章制度、工作规程、考核标准等一系列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和长效性的工作机制,实现办公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机制建设。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紧密配合。没有信息传递、素材供给,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形成高质量、高水平、高价值的成果。因此,要着力建立完善信

  息报告制度、调研课题研讨例会制度、办公室人员列席、参与重大会议、活动制度等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机制,增强各部门与办公室的沟通协作,拓展信息来源渠道,营造全院“一盘棋”的良好格局。同时,进一步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形成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规范性、长效性奖惩办法,切实把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科室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从而提高开展检察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杜江,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篇九: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问题及对策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被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容检风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但从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现状来看,检务督察工作还不科学、不成熟、不统一,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的缺位性。当前,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各项执法办案任务,把更多的精力、人力和物力投放在执法办案工作上,把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般常规性的工作来抓,没有认识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对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性,导致对检务督察工作重视不够,制约了检察督察工作的开展。

  (二)机构设置的缺失性。当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成立了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立了检务督察办公室。但实际上在基层检察院,由于行政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检务督察机构只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没有得到编委部门的认可,通常由监察室或者政工部门或者办公室兼职运行,督察人员一身兼数职,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造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督察人员配备状况极不适应,增加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困难。

  (三)制度建设的空泛性。目前,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条例》,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只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各省市县院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使检务督察工作处于低效运行状态。况且这些办法,大部分是搬套上级规定,督察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规定多,定量规定少,造成实际操作上的障碍。

  (四)督察活动的肤浅性。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大量的检务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办案安全、“一案三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会风会纪和节假日值班、车辆和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而在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等方面开展检务督察活动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上,就事论事的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察效果。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

  基层检察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检务督察制度规定的学习教育,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使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质是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利用内部力量进行的自我约束,根本目的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强化检察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二)健全检务督察机构。基层检察院要成立专门的督察机构,落实人员、制度、物质装备,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检务督察队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⑴在一般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成立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室,由纪检组长担任督察长,政工、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督察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并兼职督察人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另设2——3名专职督察员,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检务督察工作,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⑴在不能设置机构的特殊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整合监察督察资源,形成监察督察合力,在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力量,设置1——2名专职检务督察员,负责检务督察日常工作。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建立“四位一体”的高效检务督察运行机制,成立由检察长或纪检组长直接领导的“检务督察中心”,配备专职督察人员——4名,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中选配兼职督察人员4——6名,下设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三个督察组,专门负责检务督察工作。这种“四位一体”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既符合精干、高效原则,又有效整合人力资源,有利于发挥专职纪检人员和兼职业务骨干、行政管理人员的各自优势和检务督察机构的“美容师”、“啄木鸟”作用,实现全方位、多视角的检务督察。

  (三)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基层检察院要建立一种涵盖“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的检务督察制度。

  1、要构建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要研究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科学规范、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检察督察工作办法》,明确检务督察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检务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检务督察的事项、方式和要求、检务督察的权限和处理等,制作规范的检务督察专用格式文书、表格和证件,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工作档案,为规范检务督察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制度保障。

  2、要构建有效的连续督导机制。检务督察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检务督察部门每年要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每半年要有考核评比,每季度要有研究、分析和总结,每月要有督察情况汇报、通报,每周要有督察安排,实现检务督察工作的连续性。

  3、要构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要坚持“从严”的督察方针,对检察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督察,不留死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包庇护短,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内部消化,对督察结果要严格按照奖惩规定兑现,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实行一票否决。

  (四)改进检务督察方式。基层检察院要改进检务督察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延伸督察触角,扩大督察范围,实现整体覆盖,使检务督察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轨道。

  1、要突出督察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对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决议决定以及依法履职等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⑴对落实执法基本规范、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冻结扣押涉案款物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⑴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正的问题。⑴对警用装备管理使用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公车私用、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问题。⑴对遵守检容风纪、落实“八项规定”、公务接待、“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党纪检纪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形象等问题。

  2、要尝试建立特殊督察员制度,增强督察工作的透明度。要从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监督员中聘请特殊督察员,参与检务督察活动。要应用先进的督察方式,建立检务督察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检务督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要整合检务督察力量,强化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一是要握成检务督察的铁拳。检察长要亲自部署,党组要定期研究,检务督察部门要牵头协调,纪检、政工、办公室等部门要多轮驱动,形成领导重视、职责明确、各部门参与的大督察工作格局。二是要严肃检务督察的铁律。要加强对多发、高发业务部门和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检务督察,重视发现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要害业务部门寻找风险点较高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纠正和治理。三是要编织检务督察的铁网。要重点督察职务犯罪初查不立案及撤案处理的案件、不捕不诉的案件、重大和影响大的案件、以及群众举报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4、要找准检务督察结合点,增强督察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选准检务督察的时机,适时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坚持专职与一岗双责、定期与不定期、职能部门与联合、单方与双向督察相结合,围绕质量与效果强化对执法办案的督察,围绕形象与自律强化对纪律作风督察,围绕管理与秩序强化对检察事务的督察,哪一种问题突出就督察哪一种问题,哪一种问题需要督察就督察什么问题,增强检务督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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